銀行法 第 103 條(賠償準備金與買賣證券專款之繳存)
- 1.信託投資公司應以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之有價證券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信託資金準備。其準備與各種信託資金契約總值之比率,由中央銀行在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之範圍內定之。但其繳存總額最低不得少於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 2.前項信託資金準備,在公司開業時期,暫以該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為準,俟公司經營一年後,再照前項標準於每月月底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03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須以現金或央行認可有價證券,繳存信託資金契約總值 15-20% 作為信託資金準備,最低不得少於實收資本 20%。
Q · 我放在信託投資公司的錢,如果機構出事拿得回來嗎?
依銀行法第 103 條,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以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之有價證券,繳存央行作為信託資金準備,比率落在信託資金契約總值的 15% 至 20% 間,且繳存總額不得低於實收資本總額的 20%。這筆錢是機構違反信託義務、管理疏失或經營不善時的賠付與流動性來源,須經爭議解決程序確認賠償責任後才會動用,不是隨時可領回的存款。
白話解讀
存款在銀行有存款準備金,那信託呢?答案就在這條。信託投資公司收進來的各種信託資金,必須拿出「至少 15% 到 20%」繳到中央銀行當作信託資金準備。繳存標的只能是現金或央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不能用公司自己發的股票或奇怪的資產充數。而且有一個硬底線:總繳存金額最低不得少於實收資本的 20%。公司剛開業時,準備金暫按實收資本的 20% 計算,一年後再按信託契約總值每月月底動態調整。這條背後的邏輯是:信託資金是客戶委託給機構的錢,一旦機構違反信託義務、管理疏失、或經營不善,客戶需要有一筆實實在在的資金能立刻拿出來賠。這 20% 不是裝飾品,是法律上最後一道保證。
法律定性
信託資金準備指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 103 條,以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之有價證券繳存央行的一筆保留資金,比率為信託資金契約總值的 15% 至 20%,並以實收資本總額 20% 為最低底線,作為信託受益人賠償保障與機構流動性的法定墊底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信託資金準備跟存款準備金差在哪?▾
法源不同:信託資金準備依銀行法第103條,存款準備金依銀行法第42條和中央銀行法第23條。功能重點不同:存款準備金主要為貨幣政策調控與存款戶流動性;信託資金準備主要為信託受益人賠償保障,74年後兼具流動性。繳存比例也不同。信託投資公司要同時繳這兩種準備金,資金占用成本相對較高。
Q2如果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契約害我賠錢,我真的能從這筆準備金拿到賠償嗎?▾
法律架構上是的,但實務上通常要走完爭議解決程序(訴訟、仲裁、調解)確認賠償責任後,才能從準備金取得賠償。這筆準備金不是隨時可領回的存款,而是機構違反信託義務被認定後的賠付來源之一。遇到爭議第一步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比訴訟更快。
Q3信託資金準備比率是多少?▾
由中央銀行在信託資金契約總值的15%到20%範圍內訂定,是彈性的、會隨金融環境調整;固定不變的只有『繳存總額最低不得少於實收資本總額20%』這條底線。
Q4信託資金準備是什麼?▾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103條繳存央行的保留資金,比率為信託資金契約總值15-20%,最低不得低於實收資本20%,作為受益人賠償墊底。
Q5什麼叫實收資本總額 20% 的底線?▾
不論信託契約總值算出多少,繳存總額都不能低於公司實收資本的20%,是準備金的硬性下限。
Q6賠償準備和信託資金準備是同一個嗎?▾
是同一制度不同階段,民國74年前叫賠償準備只能賠償,74年改稱信託資金準備後用途擴大到流動性。
Q7信託資金準備怎麼算?▾
取『信託資金契約總值 × 準備率(15-20%)』與『實收資本總額 × 20%』兩者較高者為應繳金額。
Q8信託投資公司剛開業準備金怎麼繳?▾
開業時暫以實收資本總額20%為準,經營滿一年後改按信託資金契約總值於每月月底調整。
Q9準備金可以用什麼標的繳存?▾
只能用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公司自己發行的股票或不被認可的資產都不行。
Q10信託出事我要怎麼從準備金拿到賠償?▾
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提訴訟確認賠償責任,再依結果從準備金取得賠付,不能直接提領。
Q11信託資金準備 vs 存款準備金哪個保障客戶?▾
信託資金準備直接對應信託受益人賠償,存款準備金則偏貨幣政策與存款戶流動性,保障對象不同。
Q12銀行法103條 vs 信託業法34條差在哪?▾
103條規範銀行法下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法34條是後起特別法對信託業賠償準備金的獨立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信託資金準備 | 存款準備金 |
|---|---|---|
| 法源 | 銀行法第 103 條 | 銀行法第 42 條、中央銀行法第 23 條 |
| 主要功能 | 受益人賠償保障 + 流動性 | 貨幣政策調控 + 存款戶流動性 |
| 比率基礎 | 信託資金契約總值 15-20%,底線實收資本 20% | 依存款種類分別訂定準備率 |
| 繳存標的 | 現金或央行認可有價證券 | 存款準備金帳戶 |
| 適用機構 | 信託投資公司 | 收受存款之銀行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