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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104 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三、收益之分配。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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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04 條要求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契約必須載明資金營運、財產管理、收益分配等七項法定事項。

Q · 信託合約一定要寫哪些事?少寫一項會怎樣?

依銀行法第 104 條,信託投資公司與信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必須載明七項事項:資金營運方式及範圍、財產管理方法、收益分配、公司責任、會計報告送達、各項費用收付標準及計算方法、其他協議事項。任何一項未具體載明或寫得模糊,信託人都可能喪失監督與追究的依據;其中費用計算方法與會計報告頻率最容易被寫得空泛,是簽約前必須逐項確認的重點。

白話解讀

信託合約不是買賣合約的放大版。你把錢交給信託投資公司,它拿去做投資,賺了是你的、賠了也是你的,公司只賺管理費。問題來了:在這種關係裡,你的錢怎麼用、賺了怎麼分、公司出包要不要賠、你怎麼知道錢現在在哪?銀行法 104 條列了七件事,任何一份信託合約都必須寫清楚:資金怎麼運用、財產怎麼管理、收益怎麼分、公司的責任在哪、會計報告多久送一次、費用怎麼算、還有其他協議事項。這七項不是裝飾,是你作為信託人(出錢方)的監督工具。合約漏掉一項,你可能就失去了一條追究的路徑。多數人看信託合約的方式是翻到最後簽名,但真正懂的人是從這七項開始逐條對照。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04 條為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的契約規範,要求其在收受、經理或運用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時,必須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並於契約中載明七項法定事項:資金營運方式及範圍、財產管理方法、收益分配、公司責任、會計報告送達、各項費用收付標準及計算方法,以及其他協議事項。此七項構成信託人監督資金運用的最低資訊保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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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合約寫得很模糊,我能不簽嗎?

當然能不簽。銀行法 104 條是站在你這邊的,合約如果沒把七項寫清楚,你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補充或修改。如果公司以「制式合約不能改」為由拒絕,你可以選擇不簽,這不是違約,因為合約根本還沒成立。內行人提示:遇到堅持不改的金融機構,用一句話回:「合約對費用計算方法的記載不符合銀行法 104 條第 6 款的明確性要求,我需要公司法遵部門書面確認或修改。」這句話丟出去,多數業務會立刻回去找主管。

Q2信託投資公司跟信託業差在哪?我該看哪部法?

信託投資公司是銀行法第 6 章規範的舊有機構型態,現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有專營的信託投資公司,多數已轉型為商業銀行。現代的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主要受信託業法(民國 89 年立法)管轄,由金管會監督。兩部法在合約必載事項的邏輯非常接近,但信託業法的要求更細緻。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簽的合約寫的是「依銀行法辦理」,先確認這家機構到底還是不是信託投資公司,很多銀行保留了信託業務但不再是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律身分,適用的法規會完全不同。

Q3合約寫「依本公司作業規定辦理」這種句子有效嗎?

法律上不是絕對無效,但對你極度不利。銀行法 104 條要求「載明」這七件事,指的是在契約文本中具體寫出來,而不是丟到公司內部規定。實務上法院傾向認為:如果內部規定未向客戶公開且有變動可能,這種概括授權條款可能被認為違反信託本旨或顯失公平。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信託公司附上所有被引用的內部規定作為合約附件,如果對方拒絕或推託,這份合約你就不該簽。

Q4銀行法 104 條是什麼?

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與信託人的信託契約必須載明七項法定事項,是信託人監督資金運用的法定基礎。

Q5信託契約必載七項事項是哪些?

資金營運方式及範圍、財產管理方法、收益分配、公司責任、會計報告送達、費用收付標準及計算方法、其他協議事項。

Q6什麼是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法第六章規範的舊制金融機構,收受、運用信託資金並經營信託財產,台灣多數已轉型為商業銀行。

Q7信託投資公司和一般銀行有什麼不同?

信託投資公司專營信託資金運用,賺賠歸信託人、公司只收管理費;一般銀行存款是借貸關係,利息固定。

Q8信託合約怎麼檢查有沒有漏寫七項?

拿契約逐項對照 104 條七項,特別標記費用計算與會計報告頻率是否具體,缺漏或模糊就要求書面補充。

Q9信託公司亂扣費用怎麼辦?

翻出合約檢查第六款費用計算方法是否具體,若僅寫百分比範圍無基準,可主張記載不足並向金管會申訴。

Q10信託契約爭議要找誰申訴?

可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比直接訴訟更快;同時保全對帳單、會計報告與通訊紀錄。

Q11怎麼確認信託公司的會計報告頻率?

檢查合約第五款會計報告之送達是否明定頻率與方式,只寫定期而無頻率即屬記載不足。

Q12銀行法信託投資公司 vs 信託業法差在哪?

104 條是銀行法舊制信託投資公司的契約規範,現代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主要受信託業法管轄,後者要求更細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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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銀行法第六章,現多已轉型為商業銀行)信託業(信託業法,民國 89 年立法)
契約應記載事項七項必載(資金營運、財產管理、收益分配、責任、會計報告、費用、其他)信託業法第 19 條,應記載事項更細緻
監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代適用度舊制,實務上專營信託投資公司幾乎不存在現代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主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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