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三、收益之分配。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三、收益之分配。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