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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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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三、收益之分配。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04 條要求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契約必須載明資金營運、財產管理、收益分配等七項法定事項。

Q · 信託合約一定要寫哪些事?少寫一項會怎樣?

銀行法 104 條規定信託契約必載七項事項

依銀行法第 104 條,信託投資公司與信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必須載明七項事項:資金營運方式及範圍、財產管理方法、收益分配、公司責任、會計報告送達、各項費用收付標準及計算方法、其他協議事項。任何一項未具體載明或寫得模糊,信託人都可能喪失監督與追究的依據;其中費用計算方法與會計報告頻率最容易被寫得空泛,是簽約前必須逐項確認的重點。

白話解讀

信託合約不是買賣合約的放大版。你把錢交給信託投資公司,它拿去做投資,賺了是你的、賠了也是你的,公司只賺管理費。問題來了:在這種關係裡,你的錢怎麼用、賺了怎麼分、公司出包要不要賠、你怎麼知道錢現在在哪?銀行法 104 條列了七件事,任何一份信託合約都必須寫清楚:資金怎麼運用、財產怎麼管理、收益怎麼分、公司的責任在哪、會計報告多久送一次、費用怎麼算、還有其他協議事項。這七項不是裝飾,是你作為信託人(出錢方)的監督工具。合約漏掉一項,你可能就失去了一條追究的路徑。多數人看信託合約的方式是翻到最後簽名,但真正懂的人是從這七項開始逐條對照。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04 條為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的契約規範,要求其在收受、經理或運用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時,必須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並於契約中載明七項法定事項:資金營運方式及範圍、財產管理方法、收益分配、公司責任、會計報告送達、各項費用收付標準及計算方法,以及其他協議事項。此七項構成信託人監督資金運用的最低資訊保障框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信託合約寫得很模糊,我能不簽嗎?

當然能不簽。銀行法 104 條是站在你這邊的,合約如果沒把七項寫清楚,你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補充或修改。如果公司以「制式合約不能改」為由拒絕,你可以選擇不簽,這不是違約,因為合約根本還沒成立。內行人提示:遇到堅持不改的金融機構,用一句話回:「合約對費用計算方法的記載不符合銀行法 104 條第 6 款的明確性要求,我需要公司法遵部門書面確認或修改。」這句話丟出去,多數業務會立刻回去找主管。

Q2信託投資公司跟信託業差在哪?我該看哪部法?

信託投資公司是銀行法第 6 章規範的舊有機構型態,現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有專營的信託投資公司,多數已轉型為商業銀行。現代的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主要受信託業法(民國 89 年立法)管轄,由金管會監督。兩部法在合約必載事項的邏輯非常接近,但信託業法的要求更細緻。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簽的合約寫的是「依銀行法辦理」,先確認這家機構到底還是不是信託投資公司,很多銀行保留了信託業務但不再是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律身分,適用的法規會完全不同。

Q3合約寫「依本公司作業規定辦理」這種句子有效嗎?

法律上不是絕對無效,但對你極度不利。銀行法 104 條要求「載明」這七件事,指的是在契約文本中具體寫出來,而不是丟到公司內部規定。實務上法院傾向認為:如果內部規定未向客戶公開且有變動可能,這種概括授權條款可能被認為違反信託本旨或顯失公平。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要求信託公司附上所有被引用的內部規定作為合約附件,如果對方拒絕或推託,這份合約你就不該簽。

Q4銀行法 104 條是什麼?

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與信託人的信託契約必須載明七項法定事項,是信託人監督資金運用的法定基礎。

Q5信託契約必載七項事項是哪些?

資金營運方式及範圍、財產管理方法、收益分配、公司責任、會計報告送達、費用收付標準及計算方法、其他協議事項。

Q6什麼是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法第六章規範的舊制金融機構,收受、運用信託資金並經營信託財產,台灣多數已轉型為商業銀行。

Q7信託投資公司和一般銀行有什麼不同?

信託投資公司專營信託資金運用,賺賠歸信託人、公司只收管理費;一般銀行存款是借貸關係,利息固定。

Q8信託合約怎麼檢查有沒有漏寫七項?

拿契約逐項對照 104 條七項,特別標記費用計算與會計報告頻率是否具體,缺漏或模糊就要求書面補充。

Q9信託公司亂扣費用怎麼辦?

翻出合約檢查第六款費用計算方法是否具體,若僅寫百分比範圍無基準,可主張記載不足並向金管會申訴。

Q10信託契約爭議要找誰申訴?

可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比直接訴訟更快;同時保全對帳單、會計報告與通訊紀錄。

Q11怎麼確認信託公司的會計報告頻率?

檢查合約第五款會計報告之送達是否明定頻率與方式,只寫定期而無頻率即屬記載不足。

Q12銀行法信託投資公司 vs 信託業法差在哪?

104 條是銀行法舊制信託投資公司的契約規範,現代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主要受信託業法管轄,後者要求更細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nking act 104Trust enterprise act
適用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銀行法第六章,現多已轉型為商業銀行)信託業(信託業法,民國 89 年立法)
契約應記載事項七項必載(資金營運、財產管理、收益分配、責任、會計報告、費用、其他)信託業法第 19 條,應記載事項更細緻
監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代適用度舊制,實務上專營信託投資公司幾乎不存在現代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主流依據

Banking act 104

適用機構
信託投資公司(銀行法第六章,現多已轉型為商業銀行)
契約應記載事項
七項必載(資金營運、財產管理、收益分配、責任、會計報告、費用、其他)
監督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代適用度
舊制,實務上專營信託投資公司幾乎不存在

Trust enterprise act

適用機構
信託業(信託業法,民國 89 年立法)
契約應記載事項
信託業法第 19 條,應記載事項更細緻
監督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代適用度
現代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主流依據

立法沿革 2

(0360420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行收付款項,以中華民國國幣為限,非經中央銀行特許,不得收受任何外國貨幣之存款或辦理外匯。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三、收益之分配。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

(0360420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行收付款項,以中華民國國幣為限,非經中央銀行特許,不得收受任何外國貨幣之存款或辦理外匯。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三、收益之分配。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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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04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