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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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1 條規定外國公司必須先辦分公司登記,才能在台灣以外國公司名義營業;違反者行為人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Q · 外國公司沒設分公司能在台灣做生意嗎?
不行。沒登記就以公司名義營業,行為人最重關一年
依公司法第 371 條,外國公司必須先辦理分公司登記,才能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違反者行為人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由行為人自負民事責任(公司不擋);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主管機關並得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深度解讀
台灣街頭有多少外國公司在做生意,但根本沒有設立分公司?答案比你想的多。371條畫了一條非常硬的線:外國公司要在台灣用自己的名義做生意,必須先辦分公司登記。沒登記就做?行為人面對的不是罰款,是刑事責任,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加十五萬罰金,而且所有交易的民事責任由行為人自己扛,公司扛不了你。如果有多個行為人,連帶負責。這條在2018年修法後變得更直接:以前外國公司要經過「認許」加「設立分公司」兩道程序才能營業,現在簡化成只要辦分公司登記。但簡化程序不代表放鬆標準,未登記就營業的後果反而寫得更清楚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非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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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