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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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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