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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公司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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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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