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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71 條

  1. 1.外國公司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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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71 條規定外國公司必須先辦分公司登記,才能在台灣以外國公司名義營業;違反者行為人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Q · 外國公司沒設分公司能在台灣做生意嗎?

依公司法第 371 條,外國公司必須先辦理分公司登記,才能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違反者行為人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由行為人自負民事責任(公司不擋);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主管機關並得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白話解讀

台灣街頭有多少外國公司在做生意,但根本沒有設立分公司?答案比你想的多。371條畫了一條非常硬的線:外國公司要在台灣用自己的名義做生意,必須先辦分公司登記。沒登記就做?行為人面對的不是罰款,是刑事責任,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加十五萬罰金,而且所有交易的民事責任由行為人自己扛,公司扛不了你。如果有多個行為人,連帶負責。這條在2018年修法後變得更直接:以前外國公司要經過「認許」加「設立分公司」兩道程序才能營業,現在簡化成只要辦分公司登記。但簡化程序不代表放鬆標準,未登記就營業的後果反而寫得更清楚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71 條為外國公司在台營業之核心管制規範,建立「先登記、後營業」原則:外國公司若未先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違反者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五萬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2018 年修法廢除認許制度,將處罰要件直接明定於本條第二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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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公司沒設分公司算違法嗎?

以外國公司名義在台營業未先登記即違法,行為人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加 15 萬罰金。

Q2外國公司分公司怎麼登記?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遞件,備齊章程、認證董事決議、分公司負責人指定書及專撥資金證明,約 2-4 週核准。

Q3辦事處跟分公司差在哪?

辦事處不得對外營業(只能做市調、聯絡),分公司可正式營業;用辦事處之名行分公司之實,仍觸犯本條。

Q4外國公司用台灣代理商做生意算違法嗎?

合法。代理商以自己名義交易,外國公司未直接以公司名義營業,不在本條射程內。

Q5違反公司法 371 條會怎樣?

行為人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5 萬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二人以上連帶負責。

Q6民事責任由誰負?

由實際行為人自負,不是外國母公司,這是 371 條第二項的關鍵設計。

Q7刑事追訴有時效嗎?

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本條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 10 年。

Q8跨境電商在台灣賣東西算「以外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嗎?

灰色地帶。若金流、物流、客服皆在台灣,且以外國公司名義開立發票或簽約,可能被認定為經營業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外國公司是否需登記可否以外國公司名義對外營業民事責任歸屬刑事風險行政成本
分公司登記(公司法 371)公司低(登記後合規)中高(2-4 週、需專撥資金)
在台子公司(依台灣法新設)需設立新台灣公司否(用子公司名義)子公司獨立中(一般公司設立流程)
代理商 / 經銷商架構代理商名義代理商低(契約安排)
未登記直接營業否(違法)違反 371 條行為人自負 + 連帶高(最重 1 年 + 15 萬)事後成本極高
辦事處 / 聯絡處報備制限非營業活動(市調、聯絡)若實際營業則回到 371 條中(易被認定實質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17 条至第 823 条(外国会社の規律)— 継続取引前に日本における代表者選任及び登記が必要
🇰🇷 韓國상법 제 614 조(외국회사의 영업소 등기)+ 제 616 조(등기 전 영업 금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 修訂,2024-07-01 施行)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德國HGB §§ 13d-13g(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Unternehmen)— Eintragung im Handelsregister vor Geschäftsaufnahm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immatriculation au RCS)+ R123-117 et suivants(succursale d'une société étrangère)
🇺🇸 美國State Corporation Laws — Foreign Entity Registration(例:Cal. Corp. Code § 2105、NY BCL § 1301,各州個別要求外國公司在跨州經營前須申請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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