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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銀行法118外國銀行設立地區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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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18 條授權金管會依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未指定地區不得設立。

Q · 外國銀行能不能在台灣任何縣市設分行?

不行,要金管會先指定該地區

依銀行法第 118 條,外國銀行只能在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依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需要所「指定的地區」設立。未被指定的縣市,外國銀行依法不能申請設分行或辦事處。這是行政授權,金管會以公告方式調整名單,企業要追蹤的是公告動態而非條文本身。

白話解讀

台北信義區、敦化南路的外商銀行招牌一排排亮著,但你去過花蓮、嘉義、雲林,幾乎看不到一家外國銀行分行。這不是銀行挑客戶,是政府先挑了地點。本條文把「外國銀行可以在台灣哪些地方設立」這個決定權,整個交給金管會。它會根據國際貿易量、工業發展重點、自由貿易港區規劃,畫出一張看不見的地圖。沒被點名的縣市,外商銀行連申請進駐都不行。你覺得這是枯燥的行政法條?對做進出口的中小企業主來說,這條決定了他公司需要美金結算時,是開車五分鐘就能到分行,還是要坐高鐵到台北開戶。政府用一條法條,沉默地重新分配了全台灣的金融服務地圖。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18 條為授權性規範,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依「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此一裁量標準,劃定外國銀行得設立分行或據點之地理範圍,構成台灣外國銀行地理布局的行政管制法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台灣外商銀行幾乎都集中在台北?

因為銀行法第118條把指定外國銀行可設立地區的權力交給金管會,主管機關歷來依國際貿易密度和工業發展重點劃定範圍,台北作為金融中心幾乎吃下多數名額。實務上指定是透過金管會公告而非逐條立法,企業要關注的是公告動態。

Q2我公司設在非指定地區,能不能跟外商銀行辦業務?

可以,但須到指定地區的分行辦理,所在地不會有分行或辦事處。許多外商銀行會以電子銀行、客戶經理到府服務變通。常做跨境業務又不想跑台北的中小企業,也可評估本國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Q3為什麼外商銀行都在台北?

銀行法118條把外銀可設立地區的決定權交給金管會,歷來依國際貿易與工業重點劃定,台北作為金融中心吃下多數名額。

Q4銀行法第118條是什麼?

授權金管會依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的授權性規範。

Q5誰有權決定外國銀行設立地點?

中央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以公告方式劃定範圍。

Q6什麼叫『指定地區』?

主管機關依貿易與工業發展需要劃定、允許外國銀行設立據點的地理範圍。

Q7怎麼查某地區能不能設外國銀行?

查金管會銀行局現行公告的外國銀行得設立地區名單,而非銀行法條文本身。

Q8非指定地區的公司怎麼辦外幣業務?

到指定地區分行辦理,或改用本國銀行OBU、外商銀行電子銀行與客戶經理到府服務。

Q9如何爭取地方納入外銀可設立地區?

結合自由貿易港區、金融專區設立論述,向中央爭取納入指定範圍。

Q10外國銀行在台設分行的流程?

先確認地區已被指定(118條),再依117條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公司登記。

Q11外國銀行分行 vs 本國銀行OBU 哪個方便?

OBU依本國銀行廣布據點、地理可近性高;外銀分行受指定地區限制,多在台北。外幣業務便利度兩者皆高。

Q12外國銀行分行 vs 代表人辦事處差別?

分行可營業,辦事處僅聯絡功能不得營業;兩者設址都受主管機關管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設立限制外幣業務便利度地理可近性
外國銀行分行(指定地區)須金管會指定地區多集中台北
本國銀行 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本國銀行分行據點廣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據點設址受主管機關管制無(不得營業)僅聯絡功能

設立限制

外國銀行分行(指定地區)
須金管會指定地區
本國銀行 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
據點設址受主管機關管制

外幣業務便利度

外國銀行分行(指定地區)
本國銀行 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
無(不得營業)

地理可近性

外國銀行分行(指定地區)
多集中台北
本國銀行 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本國銀行分行據點廣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
僅聯絡功能

立法沿革 2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經營銀公司、銀號、票號及其他類似之銀錢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按其業務性質,依本法修正組織,申請中央主管官署為營業登記。

(064062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

  • 主管機關名詞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經營銀公司、銀號、票號及其他類似之銀錢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按其業務性質,依本法修正組織,申請中央主管官署為營業登記。

(064062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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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1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