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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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19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外國銀行設立準用公司法程序之規定,現改依第117條以下及管理辦法辦理。
Q · 銀行法第11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依第117條以下
銀行法第119條已於民國94年5月18日刪除。原條文規定外國銀行設立應準用公司法第434條、第435條之申請程序,因該二條先被刪除而失去依附,相關事項改由「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規範。現行外國銀行設立程序請參照銀行法第117條(設立許可)以下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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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國94年刪除。原本規範外國銀行申請在台設分行須依公司法第434、435條的程序,但那兩條先被刪了,本條失去依附配套刪除。相關程序改由「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規範。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1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外國銀行專章,規範外國銀行申請設立應準用公司法之程序規定,已於民國94年配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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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119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銀行設立準用公司法第434、435條之申請程序。
Q2銀行法119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4年5月18日刪除,因準用的公司法上位條文先被刪除而失依附。
Q3現在外國銀行設立要看哪條?
看銀行法第117條(許可)、118條(地區)、120條(營業基金)、121條(業務)、123條(準用),及外國銀行分行設立管理辦法。
Q4銀行法119條刪除 vs 第117條差在哪?
119條是已失效的程序準用條文;117條是現行有效的設立許可核心條文,應以117條以下為準。
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40624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之申請許可,除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五條報明並具備各款事項及文件外,並應報明設立地區,檢附本行最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該國主管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對其信用之證明書。其得代表或代理申請之人及應附送之說明文件,準用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09404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公司法原條文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三十五條已刪除,本條爰配合刪除。另有關外國銀行申請相關事項,併入「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中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外國銀行之申請許可,除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五條報明並具備各款事項及文件外,並應報明設立地區,檢附本行最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該國主管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對其信用之證明書。其得代表或代理申請之人及應附送之說明文件,準用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公司法原條文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三十五條已刪除,本條爰配合刪除。另有關外國銀行申請相關事項,併入「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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