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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120 條(營業基金)

外國銀行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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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20 條要求外國銀行專撥在台營業基金,並準用第 23、24 條最低資本與新台幣計價規定。

Q · 外商銀行台灣分行的錢有保障嗎?

依銀行法第 120 條,外國銀行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最低資本額與第二十四條新台幣計價規定。外國銀行台灣分行不是獨立法人,無法直接動用母行全球資產償債,因此法律強制其在台留下一筆以新台幣計價、達最低門檻的營業基金,作為本地存款人的清償基礎與安全網。

白話解讀

花旗、滙豐、星展...這些你以為是「跨國金融巨頭」的台灣分行,在法律上根本不是獨立公司,它們是母行在台灣開的「分店」。問題來了:當母行在地球另一端爆發危機,分店會不會被抽乾跟著倒?這條法律的答案是:不會。因為主管機關早就強制他們把一筆「鎖在台灣」的營業基金留下來。這筆資金專屬台灣業務使用,準用第 23 條的最低資本門檻和第 24 條的新台幣計價規定。換句話說,這條法律把無國界的金融機構強行在地化出一塊資本,當作台灣存款人的安全網。下次你猶豫要把錢存在花旗台灣分行還是兆豐銀行時,你比較的不只是規模大小,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保護結構。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20 條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的營業基金規範,要求外國銀行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最低資本額與第二十四條新台幣計價規定,使無獨立法人地位的外國銀行分行在台灣留有專屬且本地計價的資本,作為本國存款人的清償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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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商銀行倒閉的話,我的錢能拿回多少?

外商銀行台灣分行不會「自己倒」,因為它不是獨立法人。若母行整體出問題,台灣分行會進入清理程序,存款由兩來源償付:存款保險最高 300 萬;超過部分從在台營業基金加上分行其他在台資產分配。超過 300 萬能否拿回看的是台灣分行剩餘資產,不是母行全球資產,因此分散到多家銀行才是真正的保護策略。

Q2為什麼外商銀行台灣分行不算獨立公司?

因為它在公司法上是母行的分公司(branch),不是子公司(subsidiary)。子公司會獨立登記為台灣公司、有獨立董事會與資產;分行則是母行的法律延伸,所有業務在法律上都算母行做的。這就是本條要強制專撥營業基金的原因。滙豐、花旗在台設子行是另一種模式,那是真正的台灣公司,存款保障也不同,開戶前看清楚名字差幾個字。

Q3我怎麼知道外商銀行的營業基金有多少?

金管會每年會公布外商銀行的財務報告摘要。可至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查詢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年報,內含營業基金、撥充營運資金、保留盈餘等揭露。營業基金有最低門檻(準用第 23 條),但各家規模差異很大,數字長期不增反降往往是外資撤離的早期訊號。

Q4外商銀行台灣分行的錢有保障嗎?

有。銀行法 120 條強制外國銀行專撥在台營業基金,加上存款保險最高 300 萬,構成雙層安全網。

Q5什麼是外國銀行的營業基金?

指外國銀行依本條專撥、留在台灣境內供營業使用的資金,準用第 23 條最低資本與第 24 條新台幣計價。

Q6外國銀行分行和子行差在哪?

分行是母行分公司、非獨立法人,靠在台營業基金償債;子行是獨立台灣公司、有獨立資本,兩者保障結構不同。

Q7銀行法 120 條準用 23、24 條是什麼意思?

外國銀行的營業基金要比照本國銀行最低資本額門檻(第 23 條)並以新台幣計算(第 24 條)。

Q8外商銀行倒閉時我的錢怎麼拿回?

分行進入清理程序,由存款保險最高 300 萬加上在台營業基金及分行在台資產分配受償。

Q9我怎麼查外國銀行的營業基金有多少?

至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查詢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年報,內含營業基金、撥充營運資金、保留盈餘揭露。

Q10外國銀行來台設分行的營業基金怎麼準備?

評估目標市場規模 → 規劃資金匯入外匯申報 → 與會計師律師確認準用第 23、24 條計算 → 預留擴張彈性。

Q11大額存款者怎麼保護自己?

單戶超過 300 萬就分散到多家銀行,並監看母行國際信評,被降評時提高警覺。

Q12外國銀行分行 vs 台灣子行哪個有保障?

子行是獨立台灣公司有獨立資本;分行靠在台營業基金。求償對象與清算結構不同,開戶前看清楚名字差幾個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ranchsubsidiary
法律地位母行的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獨立登記的台灣公司
資本基礎依第 120 條專撥之在台營業基金獨立資本與董事會
倒閉概念不會自己倒,受母行撤資或整體危機影響可獨立進入破產清算
求償對象在台營業基金與分行在台資產台灣子行資產
命名線索○○銀行台北分行○○(台灣)商業銀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銀行法 第47条・第48条(外国銀行支店の免許・持込資本金/営業基金)
🇰🇷 韓國은행법 제58조·제59조(외국은행 국내지점의 인가·영업기금)
🇨🇳 中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8條·第23條(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
🇩🇪 德國KWG § 53(Zweigstellen von Unternehmen mit Sitz im Ausland — Dotationskapital)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 511-10 et s.(succursales d'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de pays tiers)
🇺🇸 美國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 / 12 U.S.C. § 3102(federal branches — capital equivalency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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