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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24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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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24 條規定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國幣依中央銀行法即為新台幣,外幣須換算、加密貨幣不能直接充當資本。

Q · 銀行資本可以用外幣或加密貨幣算嗎?

不行,銀行法 24 條規定一律以新台幣計算

依銀行法第 24 條,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國幣依中央銀行法即為新台幣。因此外幣資本(美元、日圓、歐元)必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才能計入法定資本額;加密貨幣在現行法下非貨幣,不能直接充當銀行資本。這是貨幣主權在銀行法中的具體展現。

白話解讀

一句簡短到像廢話的條文,其實擋下了好幾條路。「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國幣依中央銀行法就是新台幣。這句話寫下之後,三件事立刻明朗:第一,加密貨幣(比特幣、以太幣)不能拿來當銀行資本,因為它不是國幣;第二,外幣資本必須換算成新台幣才能計入資本額,外商銀行來台設分行、日圓歐元要按匯率換算;第三,銀行所有的資本相關財務揭露、最低資本額的認定、增資減資的計算,基準單位全部鎖在新台幣。這不是單位問題,是貨幣主權問題。台灣要掌握自己的金融體系,資本計算就必須在自己的貨幣體系內完成。看似廢話的規定,其實是貨幣主權寫進銀行法的日常表現。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24 條為組織性規範,要求銀行資本一律以國幣(新台幣)為計算單位。其作用在於將銀行最低資本額認定、增減資計算、財務揭露的度量衡統一鎖定於本國貨幣,使資本價值不隨外幣匯率或虛擬資產市價波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銀行資本一定要用新台幣計算?

因為國家金融體系須以本國貨幣為計算基準,這是貨幣主權的具體表現。允許用外幣或虛擬資產計算,資本實際價值會隨匯率或市價波動,銀行穩定性受外部因素影響。依銀行法 24 條與中央銀行法,國幣即新台幣。外幣資本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後才能計入法定資本額。

Q2加密貨幣可以當銀行資本嗎?

目前不行。銀行法 24 條規定資本以國幣(新台幣)計算,加密貨幣在台灣法律定性為虛擬通貨而非貨幣,不能直接計入銀行資本。除非修法或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在限定範圍內突破,否則此路在現行銀行法下關閉。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銀行法 24 條是什麼?

規定銀行資本一律以國幣(新台幣)計算,是銀行資本度量衡的基準條文。

Q4這裡的「國幣」是什麼?

依中央銀行法,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新台幣即為中華民國國幣。

Q5為什麼資本要用國幣算?

為避免資本價值隨外幣匯率或虛擬資產市價波動,並體現貨幣主權。

Q6加密貨幣算不算銀行資本?

不算。加密貨幣現行法定性為虛擬通貨而非貨幣,不能直接計入銀行資本。

Q7外商銀行的外幣資本怎麼計入?

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再對照銀行法 23 條最低資本額認定,匯率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Q8加密貨幣金融服務有沒有合法路徑?

傳統銀行法下無;唯一縫隙是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沙盒)申請限定範圍試行。

Q9外幣資本換算的基準日怎麼抓?

通常以申請日或審查日匯率為準,期間匯率波動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Q10想開數位/虛擬資產銀行該怎麼評估?

先確認資本須以新台幣計算(24 條)、達 23 條最低額,虛擬資產部分走沙盒,否則須等修法。

Q11銀行法 24 條 vs 23 條差在哪?

24 條管「用什麼單位算」(國幣),23 條管「要算到多少」(最低資本額),兩者配套適用。

Q12加密貨幣當資產 vs 當銀行資本差在哪?

持有加密貨幣作為資產不被禁止,但作為銀行『法定資本』被 24 條擋住,兩者法律地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可否充當銀行資本依據
新台幣(國幣)可,為法定計算單位銀行法 24 條+中央銀行法 13 條
外幣(美元/日圓/歐元)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後計入銀行法 24 條
加密貨幣(比特幣等)不可,現行法非貨幣銀行法 24 條;除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另有突破

可否充當銀行資本

新台幣(國幣)
可,為法定計算單位
外幣(美元/日圓/歐元)
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後計入
加密貨幣(比特幣等)
不可,現行法非貨幣

依據

新台幣(國幣)
銀行法 24 條+中央銀行法 13 條
外幣(美元/日圓/歐元)
銀行法 24 條
加密貨幣(比特幣等)
銀行法 24 條;除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另有突破

立法沿革 3

(0200228 制定)

銀行營業情形及財產狀況,經財政部檢查後,認為難於繼續經營時,得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變更執行業務之方法或改選重要職員,並為保護公眾之權利起見,得令其停止營業或扣押其財產及為其他必要處分。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經核准設立之銀行,於資本全數認足,並至少收足總額二分之一時,除準用公司登記程序規定,呈請中央主管官署為營業登記外,並應繳驗資本證明書,及所在地銀錢業或信託業同業公會或商會對其發起人之信用證明書。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228 制定)

銀行營業情形及財產狀況,經財政部檢查後,認為難於繼續經營時,得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變更執行業務之方法或改選重要職員,並為保護公眾之權利起見,得令其停止營業或扣押其財產及為其他必要處分。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經核准設立之銀行,於資本全數認足,並至少收足總額二分之一時,除準用公司登記程序規定,呈請中央主管官署為營業登記外,並應繳驗資本證明書,及所在地銀錢業或信託業同業公會或商會對其發起人之信用證明書。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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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24 條規定:「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