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24 條(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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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24 條規定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國幣依中央銀行法即為新台幣,外幣須換算、加密貨幣不能直接充當資本。
Q · 銀行資本可以用外幣或加密貨幣算嗎?
不行,銀行法 24 條規定一律以新台幣計算
依銀行法第 24 條,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國幣依中央銀行法即為新台幣。因此外幣資本(美元、日圓、歐元)必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才能計入法定資本額;加密貨幣在現行法下非貨幣,不能直接充當銀行資本。這是貨幣主權在銀行法中的具體展現。
白話解讀
一句簡短到像廢話的條文,其實擋下了好幾條路。「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國幣依中央銀行法就是新台幣。這句話寫下之後,三件事立刻明朗:第一,加密貨幣(比特幣、以太幣)不能拿來當銀行資本,因為它不是國幣;第二,外幣資本必須換算成新台幣才能計入資本額,外商銀行來台設分行、日圓歐元要按匯率換算;第三,銀行所有的資本相關財務揭露、最低資本額的認定、增資減資的計算,基準單位全部鎖在新台幣。這不是單位問題,是貨幣主權問題。台灣要掌握自己的金融體系,資本計算就必須在自己的貨幣體系內完成。看似廢話的規定,其實是貨幣主權寫進銀行法的日常表現。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24 條為組織性規範,要求銀行資本一律以國幣(新台幣)為計算單位。其作用在於將銀行最低資本額認定、增減資計算、財務揭露的度量衡統一鎖定於本國貨幣,使資本價值不隨外幣匯率或虛擬資產市價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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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銀行資本一定要用新台幣計算?
因為國家金融體系須以本國貨幣為計算基準,這是貨幣主權的具體表現。允許用外幣或虛擬資產計算,資本實際價值會隨匯率或市價波動,銀行穩定性受外部因素影響。依銀行法 24 條與中央銀行法,國幣即新台幣。外幣資本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後才能計入法定資本額。
Q2加密貨幣可以當銀行資本嗎?
目前不行。銀行法 24 條規定資本以國幣(新台幣)計算,加密貨幣在台灣法律定性為虛擬通貨而非貨幣,不能直接計入銀行資本。除非修法或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在限定範圍內突破,否則此路在現行銀行法下關閉。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銀行法 24 條是什麼?
規定銀行資本一律以國幣(新台幣)計算,是銀行資本度量衡的基準條文。
Q4這裡的「國幣」是什麼?
依中央銀行法,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新台幣即為中華民國國幣。
Q5為什麼資本要用國幣算?
為避免資本價值隨外幣匯率或虛擬資產市價波動,並體現貨幣主權。
Q6加密貨幣算不算銀行資本?
不算。加密貨幣現行法定性為虛擬通貨而非貨幣,不能直接計入銀行資本。
Q7外商銀行的外幣資本怎麼計入?
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再對照銀行法 23 條最低資本額認定,匯率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Q8加密貨幣金融服務有沒有合法路徑?
傳統銀行法下無;唯一縫隙是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沙盒)申請限定範圍試行。
Q9外幣資本換算的基準日怎麼抓?
通常以申請日或審查日匯率為準,期間匯率波動風險由申請人承擔。
Q10想開數位/虛擬資產銀行該怎麼評估?
先確認資本須以新台幣計算(24 條)、達 23 條最低額,虛擬資產部分走沙盒,否則須等修法。
Q11銀行法 24 條 vs 23 條差在哪?
24 條管「用什麼單位算」(國幣),23 條管「要算到多少」(最低資本額),兩者配套適用。
Q12加密貨幣當資產 vs 當銀行資本差在哪?
持有加密貨幣作為資產不被禁止,但作為銀行『法定資本』被 24 條擋住,兩者法律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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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可否充當銀行資本 | 依據 |
|---|---|---|
| 新台幣(國幣) | 可,為法定計算單位 | 銀行法 24 條+中央銀行法 13 條 |
| 外幣(美元/日圓/歐元) | 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後計入 | 銀行法 24 條 |
| 加密貨幣(比特幣等) | 不可,現行法非貨幣 | 銀行法 24 條;除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另有突破 |
可否充當銀行資本
- 新台幣(國幣)
- 可,為法定計算單位
- 外幣(美元/日圓/歐元)
- 須按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後計入
- 加密貨幣(比特幣等)
- 不可,現行法非貨幣
依據
- 新台幣(國幣)
- 銀行法 24 條+中央銀行法 13 條
- 外幣(美元/日圓/歐元)
- 銀行法 24 條
- 加密貨幣(比特幣等)
- 銀行法 24 條;除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另有突破
立法沿革 3 版
(0200228 制定)
銀行營業情形及財產狀況,經財政部檢查後,認為難於繼續經營時,得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變更執行業務之方法或改選重要職員,並為保護公眾之權利起見,得令其停止營業或扣押其財產及為其他必要處分。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經核准設立之銀行,於資本全數認足,並至少收足總額二分之一時,除準用公司登記程序規定,呈請中央主管官署為營業登記外,並應繳驗資本證明書,及所在地銀錢業或信託業同業公會或商會對其發起人之信用證明書。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銀行營業情形及財產狀況,經財政部檢查後,認為難於繼續經營時,得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變更執行業務之方法或改選重要職員,並為保護公眾之權利起見,得令其停止營業或扣押其財產及為其他必要處分。
凡經核准設立之銀行,於資本全數認足,並至少收足總額二分之一時,除準用公司登記程序規定,呈請中央主管官署為營業登記外,並應繳驗資本證明書,及所在地銀錢業或信託業同業公會或商會對其發起人之信用證明書。
銀行資本應以國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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