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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23 條(銀行資本最低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種銀行資本之最低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全國劃分區域,審酌各區域人口、經濟發展情形,及銀行之種類,分別核定或調整之。
  2. 銀行資本未達前項調整後之最低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期限,命其辦理增資;逾期未完成增資者,應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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