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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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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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24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外國銀行購置不動產現行依土地法辦理。
Q · 銀行法第12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外國銀行買不動產改依土地法
銀行法第124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條文要求外國銀行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依公司法第376條辦理,但公司法第376條先被刪除,本條失去依附基礎,故一併刪除。現行外國銀行購置不動產逕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條文規定外國銀行購置其業務所需不動產依公司法第376條辦理,但公司法第376條本身先被刪除,本條失去依附基礎,形同空轉。外國銀行現行要在台購置不動產,直接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處理即可,不需再透過本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24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外國銀行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之程序,因所援引之公司法第376條刪除而失效,於民國94年刪除。
立法沿革 2 版
(0640624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購置其業務所需用之不動產,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09404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公司法原條文第三百七十六條已刪除,爰刪除本條規定。外國銀行購置不動產,逕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0640624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購置其業務所需用之不動產,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094042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公司法原條文第三百七十六條已刪除,爰刪除本條規定。外國銀行購置不動產,逕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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