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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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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24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外國銀行購置不動產現行依土地法辦理。

Q · 銀行法第12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外國銀行買不動產改依土地法

銀行法第124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條文要求外國銀行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依公司法第376條辦理,但公司法第376條先被刪除,本條失去依附基礎,故一併刪除。現行外國銀行購置不動產逕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條文規定外國銀行購置其業務所需不動產依公司法第376條辦理,但公司法第376條本身先被刪除,本條失去依附基礎,形同空轉。外國銀行現行要在台購置不動產,直接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處理即可,不需再透過本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24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外國銀行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之程序,因所援引之公司法第376條刪除而失效,於民國94年刪除。

立法沿革 2

(0640624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購置其業務所需用之不動產,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09404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公司法原條文第三百七十六條已刪除,爰刪除本條規定。外國銀行購置不動產,逕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0640624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購置其業務所需用之不動產,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094042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鑒於公司法原條文第三百七十六條已刪除,爰刪除本條規定。外國銀行購置不動產,逕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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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24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