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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3.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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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銀行專業經營)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II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III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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