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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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銀行專業經營)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II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III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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