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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29 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2.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3.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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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Exc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29-1)、「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專業經營原則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III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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