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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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 2.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3.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 4.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28條要求銀行兼營信託、證券業務須營業及會計獨立、指撥專款經營,且業務人員對客戶資料應保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人員亦同。
Q · 同一家銀行的理專可以看到我的存款資料嗎?
不行,銀行法第28條要求部門間保密
依銀行法第28條第四項,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的人員,關於客戶的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且對銀行其他部門人員亦同。也就是說,存款部門不得任意取得你在信託部的投資配置,理專也不得跨部門調閱你的存款餘額來推銷商品。違反者除須負民事賠償責任外,銀行還可能遭金管會依銀行法處分。
白話解讀
銀行一邊賣定存給你阿嬤、一邊賣結構型商品給新手投資人,這兩件事如果放在同一個窗口做,會發生什麼?利益衝突、資訊混用、風險傳遞到存款人身上。2008 金融海嘯後全球監理機關都在問同樣的問題。這條的答案是:銀行可以經營信託和證券業務,但必須「營業及會計獨立」,而且必須指撥專款經營,不能把存款戶的錢拿去衝信託業績。更關鍵的是第四項:信託與證券部門的員工,關於客戶的往來和交易資料,不僅要對外保密,連對銀行「其他部門」的人員都要保密。你的理專不能隨便看到你的存款帳戶餘額,放款部門不能知道你在信託部的投資配置。這叫「防火牆制度」,是金融業內部最基本的倫理底線。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28條為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兼營信託與證券業務的防火牆規範,建立三層隔離:組織層面要求營業及會計獨立、財務層面要求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資訊層面要求業務人員對客戶往來與交易資料保守秘密,且該保密義務及於銀行其他部門人員,構成金融機構內部利益衝突防範與存款人保護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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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理專知道我存款數字還一直推銷投資商品,這正常嗎?
不正常,而且可能違反銀行法第28條第四項。銀行信託、證券部門對客戶資料的保密義務及於『銀行其他部門人員』。理專若不當取得你在存款部門的資料來推銷商品,銀行的內部控制已經失靈。你可以直接問理專『你怎麼知道我有這筆存款的?』回答支吾就有理由向金管會檢舉,檢舉受匿名保護。
Q2銀行經營信託跟信託公司的信託有什麼不一樣?
法律上相同(第28條第三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信託業法第六章)但組織結構不同。銀行是附加信託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機構,必須指撥營運資金、營業會計獨立;信託公司則整體就是一個信託專營法人。選擇銀行信託有整體銀行品牌與資本做後盾,但可能受銀行本業風險間接影響;信託公司是純信託專業,但資本規模可能較小。
Q3銀行違反第28條保密義務我可以怎麼處理?
先保全對話紀錄、錄音、簡訊截圖等證據,向該銀行法令遵循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同時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並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損害明確者可委任律師提起民事求償,並主張銀行違反第28條保密義務。實務上,能證明銀行違反部門獨立或保密要求,往往是評議調解時提高和解金額的有力論據。
Q4銀行法第28條是什麼?
規範商業及專業銀行兼營信託、證券業務的防火牆:營業會計獨立、指撥專款、部門間保密三道屏障。
Q5什麼是金融防火牆制度?
金融機構兼營不同業務時,在組織、財務、資訊三層面建立隔離,防止利益衝突與風險擴散。
Q6什麼叫營業及會計獨立?
兼營業務在銀行內部視為不同事業單位,不能共用資源、混算績效或交叉補貼。
Q7什麼是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銀行撥一筆專款經營信託證券,數額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虧損僅由該專款吸收不擴散到本業。
Q8怎麼檢舉理專違反保密義務?
保全證據→向銀行法遵部門書面申訴→向金管會銀行局檢舉(匿名保護)→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
Q9銀行違反第28條我能怎麼求償?
證明銀行不當跨部門取得或洩漏你的資料造成損害,委任律師提民事訴訟,並可作為評議調解的籌碼。
Q10如何確認理專是否不當取得我的資料?
直接問理專『你怎麼知道我有這筆資金』,並比對你是否曾向該部門揭露,含糊其詞即有檢舉理由。
Q11員工離職帶走客戶資料如何追究?
可同時主張違反營業秘密法與銀行法第28條保密義務,循民事求償、刑事追訴及從業資格撤銷三路徑。
Q12銀行信託 vs 信託公司差在哪?
法律準用相同(準用第六章),但銀行是兼營須營業會計獨立、指撥專款;信託公司整體即為信託專營法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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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00228 制定)
銀行減少資本時,應自呈經財政部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減資數額、減資方法及資產負債表,登報公告之。
(0360420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實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及信託部。但各該部之資本、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並依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五章或第六章之規定,分別辦理。
(0640624 全文修正)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及信託部。但各該部資本、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並依第二十三條、第二章及第四章或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0891013 修正)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立法理由一、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由總分支機構獨立設帳管理,毋須另設專部辦法,刪除第一項設儲蓄部與信託部之規定。另為避免銀行與客戶間利益衝突之可能性,除規定其營業及會計必須各自獨立外,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其營運之範圍及風險管理予以規定,修正第一項。 二、信託部改為一般分行,其辦理信託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業務之性質,分別準用第六章相關之規定,增列第二、三項。 三、為確保客戶之權益,防範內部人交易,以建立防火牆制度,銀行部門人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增訂第四項。
銀行減少資本時,應自呈經財政部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減資數額、減資方法及資產負債表,登報公告之。
商業銀行、實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及信託部。但各該部之資本、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並依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五章或第六章之規定,分別辦理。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得附設儲蓄部及信託部。但各該部資本、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並依第二十三條、第二章及第四章或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一、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由總分支機構獨立設帳管理,毋須另設專部辦法,刪除第一項設儲蓄部與信託部之規定。另為避免銀行與客戶間利益衝突之可能性,除規定其營業及會計必須各自獨立外,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其營運之範圍及風險管理予以規定,修正第一項。 二、信託部改為一般分行,其辦理信託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業務之性質,分別準用第六章相關之規定,增列第二、三項。 三、為確保客戶之權益,防範內部人交易,以建立防火牆制度,銀行部門人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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