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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14定期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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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14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須依信託契約及主管機關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建立雙軌揭露義務。

Q · 信託投資公司沒給我會計報告,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沒按時給報告本身就是違法

依銀行法第114條,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依信託契約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分別向每一位信託人及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服務,沒準時送、內容漏揭露、或給信託人與給主管機關的版本不一致,都構成違反。實務上沒收到報告本身就是重要紅旗,在後續爭議中是對信託人有利的證據。

白話解讀

你把錢交給信託投資公司,對方拿去投資、放款、操作金融商品。問題來了:這筆錢現在變成什麼?賺了多少?賠了多少?你每三個月要能收到一份明確的答案,不是「放心啦都很好」這種話術,是白紙黑字的會計報告,而且同一份報告主管機關也會收到。這條規定把「定期揭露」從公司的客氣變成法律義務。對信託人來說,這是你監督資金去向的法定入口;對公司來說,這是最低透明度底線。實務上很多金融糾紛的關鍵證據,就是信託人手上那幾份定期報告:有沒有準時送達、數字有沒有矛盾、揭露項目有沒有漏。沒收到報告本身就是一個紅旗,比數字難看還嚴重。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14條為信託投資公司之定期會計報告義務規範,要求信託投資公司依信託契約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建立信託資金運用狀況的雙軌(信託人+主管機關)強制揭露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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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114條是什麼?

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依信託契約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與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是信託資金的雙軌強制揭露義務,也是信託人監督資金去向的法定入口。

Q2沒收到信託會計報告怎麼辦?

沒收到報告本身就是違法事實。先翻出信託契約確認報告週期,列出缺漏期數,以書面或存證信函要求公司依銀行法第114條補提最近數期完整報告,並保留所有紀錄作為日後爭議的有利證據。

Q3定期會計報告要給誰?多久一次?

報告對象有兩個:每一位信託人(個別揭露)與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就是雙軌揭露。報告週期由信託契約約定及主管機關規定決定,條文要求的是定期而非即時。

Q4銀行法114條和信託業法第39條差在哪?

銀行法第114條規範的是舊架構的信託投資公司,向信託人與主管機關雙軌報告;信託業法第39條則是現行信託業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的主流規範。多數信託投資公司已改制,實務上以信託業法為主要適用。

Q5什麼是定期會計報告?

依契約約定週期,就信託資金運用狀況所作的書面會計揭露,須同時送信託人與主管機關,內容含資金去向與損益。

Q6什麼叫雙軌揭露?

同一份會計資訊同時揭露給信託人與主管機關,用時間點的剛性換取內容完整性,讓兩端都能比對監督。

Q7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

銀行法舊架構下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經營信託財產的金融機構,多數現已改制為信託業。

Q8沒收到會計報告怎麼辦?

翻出契約確認週期 → 列缺漏期數 → 書面或存證信函要求依銀行法114條補提 → 保全所有紀錄。缺漏本身即違法。

Q9怎麼向信託投資公司要報告?

直接要求依銀行法第114條提供最近數期完整會計報告,明示知悉這是法定義務而非服務請求,效果遠勝泛泛要資料。

Q10怎麼判斷報告有問題?

比對揭露項目是否完整、數字是否前後矛盾,並將給信託人版本與主管機關備查版本並列,找出不一致處。

Q11違反第114條會被怎樣?

屬違反信託相關義務,可能依銀行法罰則章及主管機關裁罰處理,並削弱公司在民事爭議中的舉證地位。

Q12銀行法114條 vs 信託業法39條差在哪?

114條規範舊架構信託投資公司、向信託人及主管機關雙軌報告;39條規範現行信託業、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是目前主流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銀行法第114條信託業法第39條
規範主體信託投資公司(舊銀行法架構)信託業(現行主流架構)
報告對象每一信託人 + 中央主管機關(雙軌)委託人及受益人
報告依據信託契約約定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信託業法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帳簿、報告義務
現況信託投資公司多已改制,條文仍存現行實務主要適用對象

銀行法第114條

規範主體
信託投資公司(舊銀行法架構)
報告對象
每一信託人 + 中央主管機關(雙軌)
報告依據
信託契約約定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現況
信託投資公司多已改制,條文仍存

信託業法第39條

規範主體
信託業(現行主流架構)
報告對象
委託人及受益人
報告依據
信託業法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帳簿、報告義務
現況
現行實務主要適用對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信託業法第27条(信託財産状況報告書の交付義務)
中國信托法第33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813(trustee's duty to inform and repo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營業登記領得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依公司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變更登記時亦同。   違反前項登記期限,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五千元以下罰鍰。

(0390531 修正)

銀行營業登記領得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依公司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變更登記時亦同。   違反前項登記期限,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五百元以下罰鍰。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營業登記領得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依公司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變更登記時亦同。   違反前項登記期限,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五千元以下罰鍰。

(0390531 修正)

銀行營業登記領得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依公司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變更登記時亦同。   違反前項登記期限,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五百元以下罰鍰。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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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14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