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14 條(定期會計報告)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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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14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須依信託契約及主管機關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建立雙軌揭露義務。
Q · 信託投資公司沒給我會計報告,這樣可以嗎?
依銀行法第114條,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依信託契約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分別向每一位信託人及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服務,沒準時送、內容漏揭露、或給信託人與給主管機關的版本不一致,都構成違反。實務上沒收到報告本身就是重要紅旗,在後續爭議中是對信託人有利的證據。
白話解讀
你把錢交給信託投資公司,對方拿去投資、放款、操作金融商品。問題來了:這筆錢現在變成什麼?賺了多少?賠了多少?你每三個月要能收到一份明確的答案,不是「放心啦都很好」這種話術,是白紙黑字的會計報告,而且同一份報告主管機關也會收到。這條規定把「定期揭露」從公司的客氣變成法律義務。對信託人來說,這是你監督資金去向的法定入口;對公司來說,這是最低透明度底線。實務上很多金融糾紛的關鍵證據,就是信託人手上那幾份定期報告:有沒有準時送達、數字有沒有矛盾、揭露項目有沒有漏。沒收到報告本身就是一個紅旗,比數字難看還嚴重。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14條為信託投資公司之定期會計報告義務規範,要求信託投資公司依信託契約約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建立信託資金運用狀況的雙軌(信託人+主管機關)強制揭露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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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114條是什麼?▾
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依信託契約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分別向每一信託人與主管機關作定期會計報告,是信託資金的雙軌強制揭露義務,也是信託人監督資金去向的法定入口。
Q2沒收到信託會計報告怎麼辦?▾
沒收到報告本身就是違法事實。先翻出信託契約確認報告週期,列出缺漏期數,以書面或存證信函要求公司依銀行法第114條補提最近數期完整報告,並保留所有紀錄作為日後爭議的有利證據。
Q3定期會計報告要給誰?多久一次?▾
報告對象有兩個:每一位信託人(個別揭露)與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就是雙軌揭露。報告週期由信託契約約定及主管機關規定決定,條文要求的是定期而非即時。
Q4銀行法114條和信託業法第39條差在哪?▾
銀行法第114條規範的是舊架構的信託投資公司,向信託人與主管機關雙軌報告;信託業法第39條則是現行信託業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的主流規範。多數信託投資公司已改制,實務上以信託業法為主要適用。
Q5什麼是定期會計報告?▾
依契約約定週期,就信託資金運用狀況所作的書面會計揭露,須同時送信託人與主管機關,內容含資金去向與損益。
Q6什麼叫雙軌揭露?▾
同一份會計資訊同時揭露給信託人與主管機關,用時間點的剛性換取內容完整性,讓兩端都能比對監督。
Q7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
銀行法舊架構下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經營信託財產的金融機構,多數現已改制為信託業。
Q8沒收到會計報告怎麼辦?▾
翻出契約確認週期 → 列缺漏期數 → 書面或存證信函要求依銀行法114條補提 → 保全所有紀錄。缺漏本身即違法。
Q9怎麼向信託投資公司要報告?▾
直接要求依銀行法第114條提供最近數期完整會計報告,明示知悉這是法定義務而非服務請求,效果遠勝泛泛要資料。
Q10怎麼判斷報告有問題?▾
比對揭露項目是否完整、數字是否前後矛盾,並將給信託人版本與主管機關備查版本並列,找出不一致處。
Q11違反第114條會被怎樣?▾
屬違反信託相關義務,可能依銀行法罰則章及主管機關裁罰處理,並削弱公司在民事爭議中的舉證地位。
Q12銀行法114條 vs 信託業法39條差在哪?▾
114條規範舊架構信託投資公司、向信託人及主管機關雙軌報告;39條規範現行信託業、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是目前主流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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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銀行法第114條 | 信託業法第39條 |
|---|---|---|
| 規範主體 | 信託投資公司(舊銀行法架構) | 信託業(現行主流架構) |
| 報告對象 | 每一信託人 + 中央主管機關(雙軌) | 委託人及受益人 |
| 報告依據 | 信託契約約定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 信託業法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帳簿、報告義務 |
| 現況 | 信託投資公司多已改制,條文仍存 | 現行實務主要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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