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13 條(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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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13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設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評審各信託戶財產一次,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Q · 信託公司會自己定期檢查我的信託財產嗎?
依銀行法第 113 條,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的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這不是建議而是強制義務:未按期召開、敷衍開會、或評審後未上董事會,都構成銀行法重大違反,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受益人因此握有一個具體可追問的制度文件,即「上一季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白話解讀
信託投資公司拿著你的錢去投資,你看不到帳本、看不到買賣時點、看不到決策過程。你唯一能依賴的,是法律逼他們內部設一道檢查關卡。這條法律就是那道關卡:公司必須設「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把每一個信託戶的資產翻出來審一次,結果直送董事會。這不是建議,是強制。沒開會、敷衍開、審完沒上董事會,都是違反銀行法的重大事項。你身為信託戶,知道這條存在的意義是:當你懷疑錢被亂搞,你有一個具體可以追問的東西:「貴公司上一季評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在哪?」這問題一出口,對方會知道你不是外行。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13 條為信託投資公司之內部監督性規範,要求公司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以每三個月一次的頻率逐一評審各信託戶財產,並將每一信託帳戶的審查結果上報董事會,將難以外部監督的受託管理轉化為內部可稽核、可追溯的定期文件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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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投資公司在台灣還存在嗎?這條法律還有用嗎?▾
大部分早期的信託投資公司已改制為商業銀行,但銀行的信託部在業務上仍承接相關架構,且信託業法與銀行法第113條的監督邏輯持續影響整個受託業務的內部控制標準。若你現在和任何銀行信託部或少數仍存的信託投資公司打交道,這條仍是可引用的依據;即使對方非狹義信託投資公司,援引本條「定期評審+董事會報告」精神作為合理期待,對方也很難公開反駁。
Q2我是信託受益人,可以要求看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嗎?▾
直接請求公司提供不一定成功,因為這是內部治理文件。但可透過兩個路徑:一是信託契約通常有知悉權條款,可請求與你帳戶有關的評審結果摘要;二是懷疑重大違失時向金管會檢查局申訴,主管機關有權調閱全部會議紀錄。書面請求比口頭有效十倍,用存證信函提出,對方若不處理,這封信本身就是日後訴訟或檢舉的關鍵證據。
Q3銀行法第113條是什麼?▾
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必須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逐戶評審信託財產並報告董事會的強制性內部監督條文。
Q4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是什麼?▾
信託投資公司法定設立、每季把每一信託戶資產翻出來審查一次、結果直送董事會的內部監督組織。
Q5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多久開一次?▾
每三個月一次,即每年至少四次,且每一信託帳戶的審查結果都必須上報董事會。
Q6評審委員會跟年度會計師查核差在哪?▾
評審委員會是每季、逐戶、上達董事會的高頻率事中檢視;會計師查核多為年度、整體的事後總結,監督強度與保護效果不同。
Q7懷疑信託財產被亂搞怎麼追?▾
確認受託主體 → 以存證信函書面要求過去數季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摘要 → 保留拒絕或拖延證據 → 向金管會檢查局申訴。
Q8如何要求信託公司提供評審紀錄?▾
依信託契約知悉權條款書面請求與自己帳戶有關的評審結果摘要,用存證信函比口頭有效十倍。
Q9怎麼向金管會檢舉沒按期評審?▾
向金管會檢查局申訴,具體指控「未依銀行法第113條按期召開評審會」或「評審結果未報董事會」,主管機關有權調閱全部紀錄。
Q10怎麼證明信託公司沒盡監督義務?▾
請求或由主管機關調閱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檢視是否按期召開、是否提及你這戶、董事會收到後做了什麼,紀錄缺漏即為證據。
Q11評審委員會監督 vs 主管機關金檢差在哪?▾
前者是公司內部每季自我評審並上報董事會;後者是金管會由外部不定期或例行的合規檢查,兩者構成內外雙重監督。
Q12銀行法113 vs 銀行法114 差在哪?▾
113是逐戶評審並報董事會的內部監督;114是定期會計報告義務,偏向帳務揭露,兩條結合成內外雙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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