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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13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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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13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設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評審各信託戶財產一次,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Q · 信託公司會自己定期檢查我的信託財產嗎?

會。法律強制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報董事會

依銀行法第 113 條,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的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這不是建議而是強制義務:未按期召開、敷衍開會、或評審後未上董事會,都構成銀行法重大違反,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受益人因此握有一個具體可追問的制度文件,即「上一季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白話解讀

信託投資公司拿著你的錢去投資,你看不到帳本、看不到買賣時點、看不到決策過程。你唯一能依賴的,是法律逼他們內部設一道檢查關卡。這條法律就是那道關卡:公司必須設「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把每一個信託戶的資產翻出來審一次,結果直送董事會。這不是建議,是強制。沒開會、敷衍開、審完沒上董事會,都是違反銀行法的重大事項。你身為信託戶,知道這條存在的意義是:當你懷疑錢被亂搞,你有一個具體可以追問的東西:「貴公司上一季評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在哪?」這問題一出口,對方會知道你不是外行。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13 條為信託投資公司之內部監督性規範,要求公司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以每三個月一次的頻率逐一評審各信託戶財產,並將每一信託帳戶的審查結果上報董事會,將難以外部監督的受託管理轉化為內部可稽核、可追溯的定期文件軌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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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投資公司在台灣還存在嗎?這條法律還有用嗎?

大部分早期的信託投資公司已改制為商業銀行,但銀行的信託部在業務上仍承接相關架構,且信託業法與銀行法第113條的監督邏輯持續影響整個受託業務的內部控制標準。若你現在和任何銀行信託部或少數仍存的信託投資公司打交道,這條仍是可引用的依據;即使對方非狹義信託投資公司,援引本條「定期評審+董事會報告」精神作為合理期待,對方也很難公開反駁。

Q2我是信託受益人,可以要求看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嗎?

直接請求公司提供不一定成功,因為這是內部治理文件。但可透過兩個路徑:一是信託契約通常有知悉權條款,可請求與你帳戶有關的評審結果摘要;二是懷疑重大違失時向金管會檢查局申訴,主管機關有權調閱全部會議紀錄。書面請求比口頭有效十倍,用存證信函提出,對方若不處理,這封信本身就是日後訴訟或檢舉的關鍵證據。

Q3銀行法第113條是什麼?

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必須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逐戶評審信託財產並報告董事會的強制性內部監督條文。

Q4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是什麼?

信託投資公司法定設立、每季把每一信託戶資產翻出來審查一次、結果直送董事會的內部監督組織。

Q5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多久開一次?

每三個月一次,即每年至少四次,且每一信託帳戶的審查結果都必須上報董事會。

Q6評審委員會跟年度會計師查核差在哪?

評審委員會是每季、逐戶、上達董事會的高頻率事中檢視;會計師查核多為年度、整體的事後總結,監督強度與保護效果不同。

Q7懷疑信託財產被亂搞怎麼追?

確認受託主體 → 以存證信函書面要求過去數季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摘要 → 保留拒絕或拖延證據 → 向金管會檢查局申訴。

Q8如何要求信託公司提供評審紀錄?

依信託契約知悉權條款書面請求與自己帳戶有關的評審結果摘要,用存證信函比口頭有效十倍。

Q9怎麼向金管會檢舉沒按期評審?

向金管會檢查局申訴,具體指控「未依銀行法第113條按期召開評審會」或「評審結果未報董事會」,主管機關有權調閱全部紀錄。

Q10怎麼證明信託公司沒盡監督義務?

請求或由主管機關調閱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檢視是否按期召開、是否提及你這戶、董事會收到後做了什麼,紀錄缺漏即為證據。

Q11評審委員會監督 vs 主管機關金檢差在哪?

前者是公司內部每季自我評審並上報董事會;後者是金管會由外部不定期或例行的合規檢查,兩者構成內外雙重監督。

Q12銀行法113 vs 銀行法114 差在哪?

113是逐戶評審並報董事會的內部監督;114是定期會計報告義務,偏向帳務揭露,兩條結合成內外雙重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信託業法(信託会社の信託財産の管理・運用に係る内部管理体制)
韓國자본시장법·신탁법(신탁재산 관리·감독 내부통제)
中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财产管理与内部监督)
美國12 CFR § 9.6(Review of fiduciary accounts,OCC Regulation 9 受託帳戶定期評審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對外文件,應標明其營業執照之號數。   銀行分行對外文件,除標明其本行營業執照號數外,並應標明該分行營業執照號數。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對外文件,應標明其營業執照之號數。   銀行分行對外文件,除標明其本行營業執照號數外,並應標明該分行營業執照號數。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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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13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