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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12債權人對信託財產行使權利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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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12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確保信託財產獨立於公司自有資產。

Q · 信託投資公司倒了,我放在它那邊的錢,債主能扣押嗎?

不能,債主對信託財產不得扣押

依銀行法第 112 條,信託投資公司的債權人對該公司受託管理的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也不得行使其他權利。即使信託投資公司本身欠債、破產或被清算,它的債權人也不能對你交付信託的財產求償。前提是信託財產必須依第 111 條與自有財產分戶管理;若財產被違法混同,這道保護傘可能破功。受益人遭扣押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權利。

白話解讀

把錢交給信託投資公司管理的那一刻,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保護機制已經啟動了。這筆錢在法律上不再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財產,就算公司明天宣告破產、被債主圍堵,這些債主也動不了你的錢。這就是信託制度最核心的設計:把「管理者的資產」和「被管理的資產」完全隔開。這條短短三十幾個字的法律,就是這道防火牆的明文依據。對比一下:如果你把錢存銀行定存,銀行倒了你只能靠存款保險賠最多三百萬。但信託財產根本不算信託投資公司倒閉時的清算財產,你的錢是獨立的。很多人把信託跟定存混為一談,結果在風險評估上完全搞錯了方向。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12 條為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明文依據,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不得對其受託管理之信託財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此條將「管理者的自有資產」與「被管理的信託財產」徹底切割,使信託財產不因信託投資公司本身的債務、破產或清算而受牽連,是信託制度風險隔離功能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信託投資公司倒閉,我放在裡面的錢會怎樣?

根據銀行法第 112 條,公司的債權人不能對信託財產動手,你的信託財產會被從公司破產財團中切出來,依信託契約繼續運作或返還給你。這跟銀行存款不同:銀行倒閉你最多拿回 300 萬存款保險,信託財產則是全額獨立的。關鍵是財產有沒有被好好分開管理,若公司違反第 111 條混用財產,保護就會破功。

Q2信託財產裡放的是股票債券或不動產,債權人真的都動不了嗎?

不論信託財產形式是現金、股票、債券還是不動產,只要是受託管理的信託財產,都受第 112 條保護。法律保護的是信託關係這個結構,不是特定資產類型。但若資產被違法挪用或混用到公司自有帳戶,該部分就不再受保護,所以委託後定期要求對帳單、確認資產獨立很重要。

Q3我是信託投資公司的債權人,完全沒有救濟管道嗎?

你可以對公司自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銀行法第 111 條強制要求公司自有財產與受託財產分別記帳,你要找的是前者。若能證明公司違法混用財產,那部分可能被視為公司財產,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對信託投資公司放款時,在契約裡要求對方提供自有資產證明與分戶管理報告,比事後打官司有效得多。

Q4銀行法第 112 條是什麼?

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明文依據。

Q5信託財產獨立性是什麼意思?

受託管理的財產在法律上獨立於受託人自有財產,不因受託人欠債、破產而被追償,是信託制度的風險隔離核心。

Q6什麼是信託投資公司?

依銀行法第 100 條,以受託人地位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的金融機構。

Q7信託財產被保護的前提是什麼?

公司須依第 111 條將受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戶管理,財產未違法混同,獨立性才成立。

Q8信託財產被扣押要怎麼救濟?

備齊信託契約與專戶證明 → 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 引用銀行法 112 條與信託法 12 條。

Q9怎麼證明這筆錢是信託財產不是公司自有財產?

提出信託契約正本、入金紀錄、信託專戶對帳單,並請信託投資公司配合舉證分戶管理事實。

Q10簽信託契約時要注意什麼才好自保?

確認契約明確載明信託財產範圍與專戶帳號,將來債權人找麻煩時反擊證據現成可用。

Q11提第三人異議之訴要花多少時間與成本?

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收到扣押通知應儘速因應,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12信託財產 vs 銀行定存 哪個保護強?

定存靠存款保險最多 300 萬,信託財產全額獨立隔離但本金不一定保本,兩套邏輯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nk depositTrust property
保護依據存款保險條例(中央存款保險)銀行法第 112 條財產獨立性
保護額度每人每機構最高 300 萬元全額獨立隔離(本金不一定保本)
機構倒閉時依存款保險理賠上限財產不列入清算財團,獨立運作或返還
風險來源機構信用風險投資標的市場風險 + 分戶管理是否落實

Bank deposit

保護依據
存款保險條例(中央存款保險)
保護額度
每人每機構最高 300 萬元
機構倒閉時
依存款保險理賠上限
風險來源
機構信用風險

Trust property

保護依據
銀行法第 112 條財產獨立性
保護額度
全額獨立隔離(本金不一定保本)
機構倒閉時
財產不列入清算財團,獨立運作或返還
風險來源
投資標的市場風險 + 分戶管理是否落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 第23条(信託財産に属する財産に対する強制執行等の制限)
韓國신탁법 제22조(강제집행 등의 금지)
中國信託法 第16条・第17条(信託財產獨立性與強制執行限制)
德國§ 47 InsO(Aussonderung)+ Treuhand 法理(德國無統一信託制度,以受託財產分離與取回權處理)
法國Code civil art. 2024-2025(fiducie,patrimoine fiduciaire 之獨立性)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507(trust property not subject to personal obligations of the trust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營業登記、及外國銀行特許、及分行營業登記後,由中央主管官署發給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時,並換發執照,其營業執照費,準照公司法之規定。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 債權人名詞
  • 扣押名詞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營業登記、及外國銀行特許、及分行營業登記後,由中央主管官署發給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時,並換發執照,其營業執照費,準照公司法之規定。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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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12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