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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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10條允許信託投資公司就「公司確定用途」的信託資金,以契約約定賠償本金損失,並以特別準備金撥付,不足由公司自有資金補足。
Q · 信託投資的「保本」有法律依據嗎?
有,但僅限公司確定用途且契約明訂者
依銀行法第110條,只有「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並在信託契約中明文約定時,信託投資公司才負責賠償本金損失。賠付來源是每年從信託財產收益提撥的特別準備金,不足時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由信託人指定用途的信託(投資人自選標的)不適用,虧損由投資人自負。
白話解讀
一般投資的鐵律是:不保證獲利、不保證保本,虧了算你的。但「保本型商品」這四個字從哪來?這條就是台灣金融法律裡「保本」概念的祖師爺。信託投資公司(台灣目前幾乎都已改制為商業銀行,最後一家在2008年)管兩種錢:一種是你指定用途(你說要買什麼它才買什麼,虧了你自負),一種是公司自己決定用途(你把錢交給它,它自己判斷怎麼投)。關鍵突破在第二種:公司確定用途的信託,可以在契約裡白紙黑字寫「虧錢我來賠」。法律設計一整套護城河:每年從信託收益提撥特別準備金,虧了從這裡補;補不夠公司自掏腰包補。賠完如有剩餘歸公司。這是台灣金融法規裡少數「保本」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地方。雖然信託投資公司這種機構現在幾乎絕跡,這條法律的精神卻被複製到今天的特定金錢信託、結構型商品、全權委託投資等現代金融商品裡。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10條規範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資金的兩種型態——信託人指定用途與公司確定用途,並針對後者建立法定本金賠償制度:得以契約約定由公司賠償本金損失,以每年提撥之特別準備金撥付,不足時由公司自有資金補足,撥補後有剩餘則歸公司收益。這是台灣金融法規中少數具明確法律依據的保本架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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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投資公司現在還存在嗎?為什麼法律還留著這條?
台灣目前幾乎沒有純粹的信託投資公司,多在1990到2000年代陸續改制為商業銀行,最後一家中聯信託投資於2008年改制後,本條幾乎成為休眠條文。但法律尚未廢除,若未來有新設信託投資公司仍適用。其真正價值在於「準備金撐保本」的邏輯,後來被移植到特定金錢信託、全權委託投資與結構型商品的監理架構。
Q2「保本」跟「保證獲利」在法律上差在哪?
保本只保證拿回投入的本金,不保證利潤;保證獲利則連收益都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條明文禁止投顧投信業為獲利之保證,本條第二項允許的保本是例外架構之一。市場上多數保本型商品其實是結構債或連動債,以衍生工具組合出保本效果,違約時追償機制與本條的信託保本完全不同。
Q3特別準備金由誰監督?撥不夠會怎樣?
依本條第四項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提撥標準,公司每年在信託財產收益項下依比例提撥,年度終了時確實評審本金損失並撥付,不足時依第五項以自有資金補足。準備金長期不足以覆蓋潛在損失時,金管會可依銀行法相關規定處分或命限期改善,準備金充足度是監理檢查重點。
Q4銀行法第110條是什麼?
規範信託投資公司兩種信託資金型態,並建立公司確定用途信託的法定本金賠償與特別準備金制度,是台灣金融法少見的法定保本依據。
Q5指定用途和確定用途信託差在哪?
指定用途由信託人自選標的、虧損自負;確定用途由公司判斷投資,且可契約約定由公司賠償本金損失。
Q6什麼是特別準備金?
公司每年在信託財產收益項下依主管機關核定標準提撥的準備金,用於本金損失發生時撥付賠償。
Q7信託投資公司現在還存在嗎?
台灣已幾乎絕跡,多在1990至2000年代改制為商業銀行,最後一家於2008年改制,本條近乎休眠但未廢除。
Q8怎麼確認我的信託是不是真的保本?
翻信託契約找「資金用途」欄,確認是否為公司確定用途且明文約定本金賠償,並要求業者出示準備金提撥情形。
Q9本金損失賠多少、怎麼撥付?
年度終了確實評審本金損失,先以特別準備金撥付,不足由公司自有資金補足,撥補後有剩餘歸公司收益。
Q10公司拒賠本金損失怎麼辦?
先確認契約約定與準備金提撥,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必要時依民法提起本金損害賠償訴訟。
Q11怎麼向業者要準備金資料?
要求公司提供最近會計年度特別準備金提撥比例與本金損失評審結果,作為保本承諾是否落實的依據。
Q12信託保本 vs 結構型商品保本差在哪?
本條信託保本有法定準備金與公司自有資金後盾;結構型商品保本靠選擇權、零息債等衍生工具組合,違約追償機制完全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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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之營業登記、外國銀行之申請特許及銀行之其他登記,其程序準用公司法公司設立登記、外國公司認許、外國分公司登記及其他登記之規定。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左列信託資金: 一、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二、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 信託投資公司對應賠償之本金損失,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確實評審,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由公司以特別準備金撥付之。 前項特別準備金,由公司每年在信託財產收益項下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提撥。 信託投資公司經依規定十足撥補本金損失後,如有剩餘,作為公司之收益;如有不敷,應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銀行法 第 10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129 條條文
銀行之營業登記、外國銀行之申請特許及銀行之其他登記,其程序準用公司法公司設立登記、外國公司認許、外國分公司登記及其他登記之規定。
信託投資公司得經營左列信託資金: 一、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二、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 信託投資公司對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以信託契約約定,由公司負責,賠償其本金損失。 信託投資公司對應賠償之本金損失,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確實評審,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由公司以特別準備金撥付之。 前項特別準備金,由公司每年在信託財產收益項下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提撥。 信託投資公司經依規定十足撥補本金損失後,如有剩餘,作為公司之收益;如有不敷,應由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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