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08 條
- 1.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不在此限: 一、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 二、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 三、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售讓與信託人。 四、從事於其他與前三項有關的交易。 五、就信託財產或運用信託資金與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公司經營之信託資金有利益關係之第三人為任何交易。
- 2.信託投資公司依前項但書所為之交易,除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外,應受左列規定之限制: 一、公司決定從事交易時,與該項交易所涉及之信託帳戶、信託財產或證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之董事或職員,不得參與該項交易行為之決定。 二、信託投資公司為其本身或受投資人之委託辦理證券承銷、證券買賣交易或直接投資業務時,其董事或職員如同時為有關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該項證券有直接間接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該交易行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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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08條禁止信託投資公司拿客戶信託資金跟自己或內部人交易,僅裁判、書面同意按市價、公開競價三種例外,且須核備並迴避。
Q ·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拿客戶的信託資金跟自己交易嗎?
依銀行法第108條,信託投資公司原則上不得承受信託財產所有權、在信託財產上設權利、把自己的財產賣給信託人,或與自家董事、職員、利益關係第三人就信託資金為任何交易。例外只有三種:因裁判結果、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且依但書所為交易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由有利益關係的董事、職員迴避該交易決策,缺一即屬違法。
白話解讀
最危險的交易不是對手欺騙你,是你請來管錢的人自己跟你的錢做生意。銀行法 108 條要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信託投資公司拿了你的錢去投資,本來該一心幫你賺錢,但人性是這樣的:如果公司自己也想買某個資產,或公司的董事、員工想便宜買進某個標的,最方便的方法就是用你的信託資金和自己交易,一邊進一邊出,中間的價差就流入口袋。這條把 5 種自我交易全部禁止:不能買信託財產、不能在上面設權利、不能把自己的東西賣給信託人、不能做類似交易、更不能跟自家董事職員做任何關聯交易。但條文留了三個小門:法院裁判結果、信託人書面同意按市價購讓、公開市場競價買賣。這三個小門看起來開,其實都加上「參與決策者迴避」的鐵鍊,防止你用書面同意包裝實質利益輸送。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08條為信託投資公司自我交易禁止規範,明定五種禁止行為(承受信託財產所有權、設定權益、售讓自有財產、相關交易、與內部人或利益關係第三人交易),並設三種例外(裁判結果、書面同意按市價、公開競價),例外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且利益衝突者迴避決策,構成受託人忠實義務的具體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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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公司跟自己的關係企業交易合法嗎?▾
原則上禁止,但有三個例外:法院裁判結果、信託人書面同意且按市價、集中市場公開競價。這三個例外都綁了「利益衝突者不得參與決策」和「報主管機關核備」兩個條件,少任何一個條件交易就是違法。重點不是看有沒有關係人交易,是看有沒有完整的核備紀錄。
Q2我簽了同意書後公司還是違法,同意書是不是無效?▾
有可能。法院判斷書面同意是否有效,看的不是有沒有簽名,而是簽名時有沒有充分資訊與決定權。如果只是概括授權書、沒有具體揭露這次交易的對象、價格、利益關係,這種形式同意可能被認為不符合立法意旨而無效。事後有疑慮時,先找出當時簽的文件,檢查是否獲得這筆交易的完整揭露。
Q3銀行法108條是什麼?▾
規範信託投資公司自我交易禁止,列五種禁止行為與三種附條件例外,是受託人忠實義務的具體化條款。
Q4信託投資公司五種禁止行為差在哪?▾
依序為承受所有權、設定權益、售讓自有財產、相關交易、與內部人交易,從處分到關係人交易層層擴大封堵。
Q5什麼叫利益關係第三人?▾
與公司經營的信託資金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之人,與其交易須受本條限制並迴避決策。
Q6自我交易跟一般交易差在哪?▾
自我交易存在利益衝突,受託人可能犧牲受益人利益圖利自己,故原則禁止;一般交易無此衝突不受限。
Q7信託投資公司怎麼合法做關係人交易?▾
識別利益關係 → 向信託人完整揭露 → 取得具體書面同意 → 依市價或公開競價成交 → 利益衝突者迴避 → 報主管機關核備。
Q8信託人怎麼查出有沒有被自我交易?▾
調取信託操作紀錄,標示與關係企業、董事、職員相關的交易,計算價格偏離市價程度並檢視核備紀錄。
Q9發現違法自我交易該怎麼辦?▾
向金管會申訴並副知公司法遵主管,金管會行政調查權可調取內部文件;金額大時同步準備民事訴訟。
Q10違反108條會被怎麼處罰?▾
交易可能因違反信託本旨而無效,信託人得請求回復原狀與賠償,公司另依銀行法受行政裁罰。
Q11銀行法108條 vs 信託業法25條哪個適用?▾
108條規範舊制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法25條為現代信託業的特別規定,新制交易優先適用信託業法。
Q12銀行法108條 vs 公司法223條差在哪?▾
108條針對信託資金自我交易由核備與迴避把關,公司法223條是董事自我交易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的普通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ception_judgment | exception_consent | exception_market |
|---|---|---|---|
| 適用前提 | 因法院裁判之結果 | 經信託人書面同意 | 集中市場公開競價 |
| 價格要求 | 依裁判確定 | 須依市價購讓 | 公開競價形成 |
| 信託人同意 | 不需 | 需具體書面同意 | 不需 |
| 核備義務 | 依但書須報核備 | 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 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迴避要求 | 利益衝突者迴避 | 利益衝突者迴避 | 利益衝突者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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