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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銀行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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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不在此限: 一、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 二、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 三、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售讓與信託人。 四、從事於其他與前三項有關的交易。 五、就信託財產或運用信託資金與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公司經營之信託資金有利益關係之第三人為任何交易。
  2. 2.信託投資公司依前項但書所為之交易,除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外,應受左列規定之限制: 一、公司決定從事交易時,與該項交易所涉及之信託帳戶、信託財產或證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之董事或職員,不得參與該項交易行為之決定。 二、信託投資公司為其本身或受投資人之委託辦理證券承銷、證券買賣交易或直接投資業務時,其董事或職員如同時為有關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該項證券有直接間接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該交易行為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08條禁止信託投資公司拿客戶信託資金跟自己或內部人交易,僅裁判、書面同意按市價、公開競價三種例外,且須核備並迴避。

Q ·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拿客戶的信託資金跟自己交易嗎?

原則禁止,僅三個附鐵鍊例外

依銀行法第108條,信託投資公司原則上不得承受信託財產所有權、在信託財產上設權利、把自己的財產賣給信託人,或與自家董事、職員、利益關係第三人就信託資金為任何交易。例外只有三種:因裁判結果、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且依但書所為交易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由有利益關係的董事、職員迴避該交易決策,缺一即屬違法。

白話解讀

最危險的交易不是對手欺騙你,是你請來管錢的人自己跟你的錢做生意。銀行法 108 條要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信託投資公司拿了你的錢去投資,本來該一心幫你賺錢,但人性是這樣的:如果公司自己也想買某個資產,或公司的董事、員工想便宜買進某個標的,最方便的方法就是用你的信託資金和自己交易,一邊進一邊出,中間的價差就流入口袋。這條把 5 種自我交易全部禁止:不能買信託財產、不能在上面設權利、不能把自己的東西賣給信託人、不能做類似交易、更不能跟自家董事職員做任何關聯交易。但條文留了三個小門:法院裁判結果、信託人書面同意按市價購讓、公開市場競價買賣。這三個小門看起來開,其實都加上「參與決策者迴避」的鐵鍊,防止你用書面同意包裝實質利益輸送。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08條為信託投資公司自我交易禁止規範,明定五種禁止行為(承受信託財產所有權、設定權益、售讓自有財產、相關交易、與內部人或利益關係第三人交易),並設三種例外(裁判結果、書面同意按市價、公開競價),例外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且利益衝突者迴避決策,構成受託人忠實義務的具體化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信託公司跟自己的關係企業交易合法嗎?

原則上禁止,但有三個例外:法院裁判結果、信託人書面同意且按市價、集中市場公開競價。這三個例外都綁了「利益衝突者不得參與決策」和「報主管機關核備」兩個條件,少任何一個條件交易就是違法。重點不是看有沒有關係人交易,是看有沒有完整的核備紀錄。

Q2我簽了同意書後公司還是違法,同意書是不是無效?

有可能。法院判斷書面同意是否有效,看的不是有沒有簽名,而是簽名時有沒有充分資訊與決定權。如果只是概括授權書、沒有具體揭露這次交易的對象、價格、利益關係,這種形式同意可能被認為不符合立法意旨而無效。事後有疑慮時,先找出當時簽的文件,檢查是否獲得這筆交易的完整揭露。

Q3銀行法108條是什麼?

規範信託投資公司自我交易禁止,列五種禁止行為與三種附條件例外,是受託人忠實義務的具體化條款。

Q4信託投資公司五種禁止行為差在哪?

依序為承受所有權、設定權益、售讓自有財產、相關交易、與內部人交易,從處分到關係人交易層層擴大封堵。

Q5什麼叫利益關係第三人?

與公司經營的信託資金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之人,與其交易須受本條限制並迴避決策。

Q6自我交易跟一般交易差在哪?

自我交易存在利益衝突,受託人可能犧牲受益人利益圖利自己,故原則禁止;一般交易無此衝突不受限。

Q7信託投資公司怎麼合法做關係人交易?

識別利益關係 → 向信託人完整揭露 → 取得具體書面同意 → 依市價或公開競價成交 → 利益衝突者迴避 → 報主管機關核備。

Q8信託人怎麼查出有沒有被自我交易?

調取信託操作紀錄,標示與關係企業、董事、職員相關的交易,計算價格偏離市價程度並檢視核備紀錄。

Q9發現違法自我交易該怎麼辦?

向金管會申訴並副知公司法遵主管,金管會行政調查權可調取內部文件;金額大時同步準備民事訴訟。

Q10違反108條會被怎麼處罰?

交易可能因違反信託本旨而無效,信託人得請求回復原狀與賠償,公司另依銀行法受行政裁罰。

Q11銀行法108條 vs 信託業法25條哪個適用?

108條規範舊制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法25條為現代信託業的特別規定,新制交易優先適用信託業法。

Q12銀行法108條 vs 公司法223條差在哪?

108條針對信託資金自我交易由核備與迴避把關,公司法223條是董事自我交易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的普通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ception judgmentException consentException market
適用前提因法院裁判之結果經信託人書面同意集中市場公開競價
價格要求依裁判確定須依市價購讓公開競價形成
信託人同意不需需具體書面同意不需
核備義務依但書須報核備須報主管機關核備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迴避要求利益衝突者迴避利益衝突者迴避利益衝突者迴避

Exception judgment

適用前提
因法院裁判之結果
價格要求
依裁判確定
信託人同意
不需
核備義務
依但書須報核備
迴避要求
利益衝突者迴避

Exception consent

適用前提
經信託人書面同意
價格要求
須依市價購讓
信託人同意
需具體書面同意
核備義務
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迴避要求
利益衝突者迴避

Exception market

適用前提
集中市場公開競價
價格要求
公開競價形成
信託人同意
不需
核備義務
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迴避要求
利益衝突者迴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業法 第29条(忠実義務)・信託法 第31条(利益相反行為の制限)
韓國신탁법 제34조(이익에 반하는 행위의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26-28条(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德國BGB § 181(Selbstkontrahierungsverbot, Insichgeschäft)
法國Code civil art. 2011 et s.(fiducie); obligation de loyauté du fiduciaire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802(Duty of Loyalty);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7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購置與其業務有關之不動產,準用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0571029 修正)

外國銀行購置與其業務有關之不動產,準用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不在此限:   一、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   二、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   三、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讓售與信託人。   四、從事於其他與前三項有關的交易。   五、就信託財產或運用信託資金與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公司經營之信託資金有利益關係之第三人為任何交易。   信託投資公司依前項但書所為之交易,除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外,應受左列規定之限制:   一、公司決定從事交易時,與該項交易所涉及之信託帳戶、信託財產或證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之董事或職員,不得參與該項交易行為之決定。   二、信託投資公司為其本身或受投資人之委託辦理證券承銷、證券買賣交易或直接投資業務時,其董事或職員如同時為有關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該項證券有直接間接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該交易行為之決定。

(0360420 全文修正)

外國銀行購置與其業務有關之不動產,準用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0571029 修正)

外國銀行購置與其業務有關之不動產,準用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不在此限:   一、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   二、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   三、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讓售與信託人。   四、從事於其他與前三項有關的交易。   五、就信託財產或運用信託資金與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公司經營之信託資金有利益關係之第三人為任何交易。   信託投資公司依前項但書所為之交易,除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外,應受左列規定之限制:   一、公司決定從事交易時,與該項交易所涉及之信託帳戶、信託財產或證券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之董事或職員,不得參與該項交易行為之決定。   二、信託投資公司為其本身或受投資人之委託辦理證券承銷、證券買賣交易或直接投資業務時,其董事或職員如同時為有關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該項證券有直接間接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該交易行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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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08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