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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07 條(連帶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2.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二年間,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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