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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06經營管理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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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之財務人員為之;並應由合格之法律、會計及各種業務上所需之技術人員協助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06條要求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由具專門學識與經驗的財務人員經營管理,並由合格法律、會計及技術人員協助。

Q ·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隨便找人來經營嗎?

不行,法律強制要由專業財務人員經營

依銀行法第 106 條,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必須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的財務人員擔任,並由合格的法律、會計及業務技術人員協助。這是強制規定不是建議,用不適格人員下決策,公司從第一天起就違反本條,未來的損失可被回溯認定為「源頭即不合法」,並放大第 107 條的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請什麼人坐在決策位置上,不是它的私事。銀行法 106 條把這件事拉成法律問題: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必須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之財務人員」來做,還必須有合格的法律、會計、技術人員協助。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為什麼這條看起來只是組織規定卻重要?因為它是整個信託責任體系的起點。如果用不具備專業的人下投資決策,那整家公司從第一天開始就違反這條,未來任何損失都可以回溯到「源頭就不合法」。對一般人來說更實用的是反過來:你在選擇金融機構前,看它的董事、主管名單是誰、什麼背景,這本來就是法律要求它必須透明的事情。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06 條是信託投資公司的組織與人員資格規範,要求其經營管理須由具專門學識與經驗的財務人員為之,並配置合格法律、會計與技術人員協助,構成信託責任體系與內部決策水準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怎麼查一家金融機構的主管是不是合格?

三個管道:一、金管會金融機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資料查詢系統;二、公司年報或公開說明書揭露的重要主管學經歷;三、金管會過去裁罰紀錄。內行人提示:比學經歷更重要的是換人頻率,財會或風控主管短期頻繁更換通常是治理出問題的徵兆。

Q2掛名董事的法律責任跟實際經營的人一樣嗎?

原則上一樣。登記在董事名冊就要負董事法定責任,包括善良管理人義務與連帶賠償責任(銀行法107條)。法院不會因「我只是掛名」就免責,反而可能因領薪卻不參與而被認定更嚴重失職。內行人提示:在金融機構掛名董事是高法律風險,不是好康,是可能被連帶求償的地雷。

Q3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者要有什麼資格?

須為具專門學識與經驗的財務人員,並有合格法律、會計、技術人員協助。

Q4銀行法106條是什麼?

信託投資公司的人員資格與組織規範,是治理與負責人責任的法律起點。

Q5什麼叫專門學識與經驗?

由金管會下位管理規則具體化的財務專業門檻,非無標準的模糊用語。

Q6信託投資公司是什麼機構?

銀行法第六章規範的金融機構,經營中長期放款與信託資金運用,多數已改制。

Q7怎麼查金融機構負責人是否合格?

金管會重要職員查詢系統、年報學經歷揭露、歷年裁罰紀錄三管道交叉比對。

Q8選信託公司前該做什麼查核?

要求對方提供主要決策人員學經歷摘要,這是法律應揭露資訊對方無法拒絕。

Q9怎麼判斷治理是否健全?

除學經歷外看財會與風控主管的換人頻率,短期頻繁更換是警訊。

Q10發現人員不適格能當證據用嗎?

可。訴訟中證明關鍵決策由不適格人員主導,是公司治理失敗的證據,並可觸發裁罰。

Q11掛名董事 vs 實際經營董事責任差在哪?

原則相同,登記即負善管與連帶賠償責任;掛名領薪不參與可能被認定更嚴重失職。

Q12銀行法106 vs 公司法192董事資格差在哪?

公司法是一般董事選任基準,106條疊加金融機構的專業適格性更高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minal directorActive director
法律責任與實際經營者相同,登記即負善管義務負善管義務
連帶賠償(銀行法107)不因「只是掛名」免責適用
實務風險領薪卻不參與決策,可能被認定更嚴重失職依實際決策行為認定

Nominal director

法律責任
與實際經營者相同,登記即負善管義務
連帶賠償(銀行法107)
不因「只是掛名」免責
實務風險
領薪卻不參與決策,可能被認定更嚴重失職

Active director

法律責任
負善管義務
連帶賠償(銀行法107)
適用
實務風險
依實際決策行為認定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違反前三條任何規定,得科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行各負責人一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0390531 修正)

違反前三條任何規定。得科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行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之財務人員為之;並應由合格之法律、會計及各種業務上所需之技術人員協助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420 全文修正)

違反前三條任何規定,得科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行各負責人一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0390531 修正)

違反前三條任何規定。得科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行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0640624 全文修正)

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之財務人員為之;並應由合格之法律、會計及各種業務上所需之技術人員協助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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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06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之財務人員為之;並應由合格之法律、會計及各種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