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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29-1 條(視為收受存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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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29)論。 常見於違法P2P 透過網路平台,負責媒合「有閒錢的人和有資金需求的人」,借款人可以獲得資金、而投資者可以賺取利息 可參考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imb-借貸平台-詐騙-p2p-龐氏騙局-091819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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