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銀行法29-1視為收受存款

快速跳轉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29條之1將「以借款、投資、入股等名義向多數人收受資金並約定顯不相當報酬」的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違者依第125條處罰,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Q · 朋友找我投資保本月息 3%,他這樣算違法吸金嗎?

可能。對多人收錢+承諾顯不相當報酬就踩線

依銀行法第29條之1,符合三要件即構成:一、以借款、投資、入股或其他任何名義;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三、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三者齊備即「以收受存款論」,不以行為人具詐欺意圖為必要,依第125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月息 3%(年息約 36%)遠高於定存,已落在「顯不相當」的高風險區。

白話解讀

有一條線,你朋友可能已經在上面跳舞了。當一個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的人收錢,承諾給的報酬跟本金比起來明顯高得不合理(法律叫「顯不相當」),不管他用什麼名義(借款、投資、入股都一樣),法律直接把這件事當成「在做銀行的生意」。跨過這條線的代價?刑度三年到十年起跳,吸金破億就從七年到無期徒刑。很多人以為只有惡意詐騙才算,錯。就算你朋友真心想回本給大家,只要對多人公開承諾「保本加高獲利」,已經踩線。這也是為什麼越來越多加密貨幣項目方、保本型理財會、老鼠會上游,會在這條法律下死掉。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29條之1為「視為收受存款」之擬制規定,將行為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行為,在法律上等同於非銀行非法收受存款,據以填補非銀行業者規避存款專營管制的漏洞,違反者回歸第125條科以刑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年息多少算「顯不相當」?有明確標準嗎?

沒有絕對數字,但實務判決累積出一條模糊線:顯著高於銀行定存或一般放款利率就可能被認定。有判決以年息 12% 為界、有的以當時放款利率的兩倍為界(請以現行法及實務見解為準)。關鍵不是數字本身,是跟合法金融機構的報酬差距多大。內行人提示:若對方承諾的年報酬是當時銀行定存的 5 倍以上,基本上都會被認定顯不相當,不管叫利息、紅利還是分紅。

Q2我介紹朋友去投資,事後才知道是吸金,我會被抓嗎?

看三件事:你知不知道對方是吸金、有沒有領介紹費或推廣獎金、推廣規模多大。若你也是被騙的一員、單純分享資訊,通常不構成犯罪;但若領介紹費又持續推廣、還做說明會話術,有機會被認定為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內行人提示:案件爆發後第一時間主動向主管機關檢舉並繳回介紹費,可能從嫌疑人轉為證人;等被約談再說,地位差很多。

Q3公司員工領薪水會被當成吸金共犯嗎?

單純領薪的行政、會計人員通常不會被追訴。但如果你的職務是招攬投資人、設計話術、核算利息、做帳掩飾金流,就算只領月薪也可能被認定為共犯,法院看的是實質功能不是職稱。內行人提示:若公司產品是保本高息方案且有專門銷售部門,要認真評估自己的法律風險,別以為「我只是員工」能免責。

Q4加密貨幣 staking、流動性挖礦,算不算 29-1 的吸金?

如果平台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取加密資產並承諾顯不相當的高報酬,近年實務上已有判決認定適用銀行法 29-1,金管會也多次警告和起訴相關案件。內行人提示:越是強調保本、年化 100% 以上、鎖倉期滿全額退還的 DeFi 或 CeFi 項目,風險越高;合法的 DeFi 不會保本,看到「保本」兩個字就該離開。

Q5違法吸金是什麼意思?

依銀行法29條之1,非銀行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錢並承諾顯不相當報酬,就視為非法收受存款,幾乎所有保本高息吸金案都會引用這條。

Q6視為收受存款的三要件是什麼?

一、以借款投資入股等任何名義;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資金;三、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報酬。三者齊備即成立。

Q7什麼叫「顯不相當」報酬?

約定或給付的報酬顯著高於合法金融機構利率水準,由法院綜合定存利率、放款利率、吸金規模實質認定,無單一固定數字。

Q8違法吸金跟詐欺差在哪?

違法吸金不需詐欺意圖、三要件齊備即成立;詐欺罪需證明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兩者常競合追訴。

Q9發現被吸金怎麼辦?

停止投入、保全匯款與對話紀錄,向金管會銀行局或調查局檢舉,並向地檢署提告,搶在偵結前聲請假扣押或提刑附民。

Q10違法吸金刑度怎麼算?

依第125條,吸金未達1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犯罪所得達1億以上處7年以上至無期,並得併科罰金。

Q11被控吸金想自首減刑要做什麼?

依第125條之4,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並繳交亦得減刑,積極退款壓低總額對量刑有重大影響。

Q12怎麼判斷自己是被害人還是共犯?

看你是否知情、有無領介紹費、是否設計話術或核算利息做帳。單純投資者多為被害人,領費並持續推廣可能轉為幫助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nking 29 1Fraud 339Mlm law
處罰依據銀行法第125條(以收受存款論)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是否需詐欺意圖不需要,三要件齊備即成立需要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不需要,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收益即違法
核心要件對多數/不特定人+收資金+顯不相當報酬詐術+陷於錯誤+財產處分+損害以下線佣金為主要收益(金字塔)
最重刑度無期徒刑(吸金破億)5年以下(加重詐欺339-4為1年以上7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

Banking 29 1

處罰依據
銀行法第125條(以收受存款論)
是否需詐欺意圖
不需要,三要件齊備即成立
核心要件
對多數/不特定人+收資金+顯不相當報酬
最重刑度
無期徒刑(吸金破億)

Fraud 339

處罰依據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是否需詐欺意圖
需要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核心要件
詐術+陷於錯誤+財產處分+損害
最重刑度
5年以下(加重詐欺339-4為1年以上7年以下)

Mlm law

處罰依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是否需詐欺意圖
不需要,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收益即違法
核心要件
以下線佣金為主要收益(金字塔)
最重刑度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資の受入れ、預り金及び金利等の取締りに関する法律(出資法)第2条(預り金の禁止)
韓國유사수신행위의 규제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유사수신행위의 금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1 Abs. 1 (Einlagengeschäft) i.V.m. § 32 (Erlaubnispflicht), § 54 (Strafvorschrift)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511-5 (monopole bancaire) et art. L312-2 (réception de fonds du public)
美國12 U.S.C. § 378 (unauthorized deposit-taking) + Securities Act of 1933 § 5 與 SEC v. Howey(投資契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780711 增訂)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   三、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   四、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

  • 報酬名詞
(07807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   三、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   四、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29-1 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2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