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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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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2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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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流言或以
詐術
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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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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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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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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