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5條已於民國96年刪除,原規範的動產抵押權與善意留置權順位問題,已移列第5條第2項處理。
Q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5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96已刪除,規範移到第5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5條已於民國96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本它規定動產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時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刪除後立法者將相關規範移列至第5條第2項,並參考民法第513條精神,限縮為「對標的物價值有貢獻之留置權」(如修車增加車輛價值)才能優先受償。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6年被刪除,現在的法律裡找不到它。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的時候更有意思。原本它規定:銀行設定了動產抵押的車子,如果被送去修車廠修理,修車廠依民法可以對車子主張「留置」(沒付錢就不還車)。本條原本說,銀行的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的修車廠留置權。立法者後來覺得這樣寫太寬鬆,所以刪除,並修改第5條,限縮為「只有對標的物價值有貢獻的留置權」才優先。換句話說,修車廠修了車(增加車的價值)可以優先,但跟車子無關的留置就不能。看懂這條的歷史,你會理解:法律修法不只是改字面,而是調整誰的利益受保護。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5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96年刪除)。其原規範動產抵押權與善意留置權之優先順位關係,刪除後相關內容整併至第5條第2項,採「對標的物價值有貢獻者優先」之限縮標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5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6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的動產抵押權與善意留置權優先順位,已移列至第5條第2項,限縮為對標的物價值有貢獻之留置權始得優先。
Q2第25條刪除後,留置權順位規範看哪一條?
看第5條第2項。刪除理由是善意留置權人的優先權應限於對標的物價值有貢獻者,立法者參考民法第513條精神將規範移列至第5條。
Q3修車廠的留置權可以贏過銀行的動產抵押權嗎?
依現行第5條第2項,修車廠因修理增加了車輛價值,其留置權可優先;但與標的物價值無關的留置權則不能對抗動產抵押權。這正是第25條被刪除、改採限縮標準的核心。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5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96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動產抵押權與善意留置權之優先順位,現規範已移列第5條第2項。
Q5第25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者認為善意留置權人的優先權應限於對標的物價值有貢獻者,原條文過於寬鬆,故刪除並移列第5條。
Q6第25條刪除後留置權順位看哪一條?
看第5條第2項,採「對標的物價值有貢獻之留置權優先」之限縮標準。
Q7舊第25條 vs 現行第5條差在哪?
舊第25條讓所有善意留置權都能對抗動產抵押權;現行第5條限縮為僅「對標的物價值有貢獻」者優先,範圍變窄。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520823 制定)
抵押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時,不得對抗依法留置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
(09606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善意留置權人之優先權應以其債權之發生對標的物價值之增加有貢獻者為限,爰參考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並為兼及擔保交易一體適用,刪除本條規定,另於第五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抵押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時,不得對抗依法留置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
一、本條刪除。 二、善意留置權人之優先權應以其債權之發生對標的物價值之增加有貢獻者為限,爰參考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並為兼及擔保交易一體適用,刪除本條規定,另於第五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