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4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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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0 條已於 2007 年刪除,原為刑事處罰條款,因民事關係不應刑事化原則整批取消。
Q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0 條為什麼被刪除?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0 條原規定動產抵押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留置權發生而害抵押權人者處 1 年以下徒刑,於 2007 年(民國 96 年)整批罰則刪除時一併取消。立法理由為動產擔保交易為民事特別法本質屬債權債務關係,不應以刑事責任相繩。類似行為改循民法損害賠償(民法 184、226)及刑法背信規定(刑法 342)處理。
白話解讀
原為刑事處罰,動產抵押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留置權發生而害抵押權人處 1 年以下徒刑。例如債務人故意把抵押的機器送到維修廠不付修理費,讓修理廠依法取得留置權,抵押權人實行權利時要先還修理費才能取回。2007 年與其他罰則一同因「民事關係不應刑事化」刪除,類似行為改循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背信規定處理。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動產抵押交易中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製造留置權發生致損害抵押權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2007 年因民事關係不應刑事化原則整批刪除,行為救濟改循民法與刑法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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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0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罰則。原規定動產抵押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製造留置權害抵押權人者處 1 年以下徒刑,於 2007 年(民國 96 年)整批刪除。
Q2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0 條為什麼刪除?▾
立法理由為動產擔保交易本質屬債權債務之民事關係,不應以刑事責任相繩。2007 年整批刪除動擔法第 38、39、40 條罰則,與民事關係不應刑事化原則一致。
Q3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0 條刪除後抵押權人怎麼救濟?▾
改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為主軸,並可依民法 226 條主張債務不履行。情節嚴重涉及背信時可加告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亦可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4故意製造留置權害抵押權人現在還會被判刑嗎?▾
依動擔法 40 條的刑事責任已隨刪除消失。但仍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若行為人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身分(如受任人、職員),其惡意行為可能構成刑法 342 條背信罪。
Q5民事關係刑事化是什麼意思?▾
指原應由民事程序解決的債權債務糾紛,立法者卻搭配刑罰處罰。違反刑罰謙抑原則,動擔法刪除即為去除此種規範。
Q6留置權是什麼?▾
債權人因債權發生於占有他人動產,於債權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動產之擔保物權。修理廠未獲付款留置車輛即為例。
Q7怎麼證明對方故意製造留置權?▾
蒐集對話紀錄、付款紀錄異常、留置權發生時點與抵押權實行時點的關聯性、第三方證人證詞,建構故意連環證據鏈。
Q8動產抵押被害損害賠償怎麼算?▾
實際損害(被迫付出的留置費用、抵押物價值貶損)+ 機會成本(無法及時實行抵押權的利息損失)+ 法定遲延利息 5%。
Q9怎麼聲請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提存擔保金(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蒐集對方財產資料同時聲請,獲准後強制執行查封。
Q10動擔法 40 條(已刪)vs 刑法背信罪差在哪?▾
動擔法 40 條無身分限制,任何故意製造留置權者皆罰;刑法 342 背信罪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身分(受任人、職員等),範圍較窄。
Q11動擔法 40 條 vs 民法 184 侵權行為差在哪?▾
動擔法 40 條是已刪除的刑事責任(罰金 + 徒刑歸國庫);民法 184 是現行民事責任(全額損害賠償直接歸被害人)。
Q12動產抵押 vs 動產質權差在哪?▾
動產抵押不移轉占有(債務人續用)以登記對抗第三人;動產質權須移轉占有給債權人。動擔法走抵押權架構,民法走質權架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07 | after_2007 |
|---|---|---|
| 效力 | 刑事責任(1 年以下徒刑 + 罰金 2,000 元以下) | 刑事責任消失,僅留民事賠償與背信罪可能 |
| 舉證負擔 | 檢察官須證明故意 + 行為 + 損害(無罪推定) | 民事舉證較低(過失即可),但需自行蒐證 |
| 救濟金額 | 罰金歸國庫,被害人另循民事求償 | 民法 184 全額損害賠償直接歸被害人 |
| 替代條文 | 動擔法 40 | 民法 184(侵權)+ 民法 226(債務不履行)+ 刑法 342(背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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