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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檢決字第 0305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金融機構於訂定動產擔保交易契約時應參考法務部對該契約應註明事項之建議辦理

主旨

建請貴會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罰則除罪化之前,以行政命令規範訂立動產擔保交易之業者,應於契約顯明處以紅色文字標示關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法條文字,並註明無法如期付款時應如何與債權人協商處理之程序,以免一般人民因不諳法律而受罰。請查照參考。

說明

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檢英文慎字第七五九六號函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六月份檢察業務會議紀錄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檢決字第 0305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金融機構於訂定動產擔保交易契約時應參考法務部對該契約應註明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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