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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4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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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民國52年制定時針對舊工礦抵押法既存抵押權之過渡條款,民國96年因失去實益而整條刪除。

Q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1條為什麼被刪除?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1條原為民國52年(1963年)制定時的過渡條款,用以處理更早期的「工礦抵押法」下既存的工礦財團抵押權如何接軌:動產部分依本法、不動產部分依民法。民國96年(2007年)立法院認為本法施行已逾40年,工礦抵押法早已不適用,舊有抵押權都已消滅或實行完畢,過渡條款失去意義,故整條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是民國 52 年動產擔保交易法制定時的過渡條款,處理舊「工礦抵押法」(更早期的法律)下既存的工礦財團抵押權該怎麼接軌:動產部分依本法、不動產部分依民法。2007 年立法者發現本法施行已逾 40 年,工礦抵押法早已不適用,舊有抵押權都已消滅或實行完畢,過渡條款失去意義,整條刪除。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為民國52年本法制定時的過渡性條款,用以處理依舊工礦抵押法所設立之既存工礦財團抵押權的法律適用銜接問題,於民國96年3月28日因失去實益而整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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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1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工礦抵押法設立之工礦財團抵押權,於本法施行後動產部分依本法動產抵押權規定處理、不動產部分依民法不動產抵押權規定處理。是一個處理新舊法律銜接的過渡性條款。

Q2為什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1條被刪除?

民國96年(2007年)修法時,立法院認為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已逾40年,工礦抵押法早已不適用,舊有的工礦財團抵押權都已消滅或實行完畢,過渡條款失去存在的實益,因此整條刪除。

Q3工礦抵押法是什麼?

工礦抵押法是民國44年(1955年)制定的早期法律,用以規範工礦業特殊財團抵押權,允許工礦業者將廠房設備、原料、產品等整體財團作為擔保標的,後因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制定及產業環境變遷而退出實務舞台。

Q4什麼叫過渡條款?

新舊法律銜接時的暫時規定,用以處理新法生效前既存的法律關係如何適用,避免突然斷裂造成法律真空。

Q5刪除條文跟廢止法律差在哪?

刪除條文是法律仍存在但個別條號內容消失(標註刪除維持條號),廢止是整部法律全部失效從法律體系移除。

Q6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1條刪除後,舊抵押權怎麼處理?

依立法理由,舊有工礦抵押權早已消滅或實行完畢,現實上已無存續案例,不需要再處理銜接問題。

Q7現在工礦業者要動產融資怎麼辦?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以下動產抵押規定,向經濟部所屬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Q8如何查詢動產擔保交易法的歷史沿革?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輸入法規名稱,點「歷次修正條文」可看到完整修法歷程。

Q9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法制史研究、立法理由探討可以引用。但現行案件不能以刪除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或抗辯依據。

Q10動產擔保交易法 vs 民法質權差在哪?

動產擔保交易需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但不需移轉占有,民法質權需移轉占有但不需登記,融資便利度大不同。

Q11工礦抵押法 vs 動產擔保交易法差在哪?

工礦抵押法限工礦業特定財團,動產擔保交易法適用所有產業且涵蓋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信託占有三種類型。

Q12過渡條款 vs 施行法差在哪?

過渡條款是法律內部一條規定處理銜接,施行法是另立一部專法處理銜接(如民法總則施行法),規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工礦抵押法(舊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現行
規範對象工礦業特定財團抵押權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信託占有三大類動產擔保
法律效力早已不適用,本法第41條過渡條款2007年刪除後完全退場現行有效,廣泛應用於汽車貸款、機械設備融資
登記機關依舊法規定(已不存在)經濟部所屬機關(依本法第6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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