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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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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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9 條於 2007 年刪除,原處 2 年徒刑改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與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處理。
Q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9 條還存在嗎?
已刪除。改用民法 184 與刑法 354 替代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9 條已於 2007 年 7 月 11 日刪除,與第 38、40 條同步廢止。原條文規定「動產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擔保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債權人,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4,000 元以下罰金」。刪除理由為動產擔保交易屬民事特別法律關係,不宜以刑罰相繩。現今類似行為應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追究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原為刑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擔保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債權人處 2 年以下徒刑。2007 年與第 38、40 條同因「動產擔保屬民事特別法不應以刑罰相繩」整批刪除。類似行為現在改循民法侵權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 條)及刑法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處理。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9 條原為動產擔保物毀損之刑事處罰條款,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減損或毀損擔保物致生債權人損害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本條於 2007 年配合「民事關係除罪化」立法政策整批廢止,現由民法第 184 條與刑法第 354 條共同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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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9 條還存在嗎?
已於 2007 年 7 月 11 日刪除,與第 38、40 條同步廢止。原為動產擔保物毀損刑事罰則,現由民法第 184 條與刑法第 354 條共同涵蓋。
Q2為什麼動擔法第 39 條被刪除?
立法院認為動產擔保交易屬民事特別法律關係,不應以刑罰相繩。此屬「民事關係刑事化禁止原則」實踐,與第 38、40 條同步廢止。
Q3現在故意毀損動產擔保物該告什麼?
雙軌並行:民事走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追訴期知悉 2 年/行為 10 年),刑事走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追訴期 5 年)。實務常同時提起,民事拿錢、刑事壓和解。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9 條是什麼?
原為動產擔保物毀損刑事罰則,規定故意減損者處 2 年以下徒刑。2007 年廢止,現由民法 184 與刑法 354 替代。
Q5為什麼第 39 條會被刪除?
立法院認為動產擔保交易屬民事特別法律關係,不應以刑罰相繩。「民事關係刑事化禁止原則」實踐。
Q6「故意使擔保物減少或毀損」原來是什麼罪?
動擔法第 39 條規定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4,000 元以下罰金(1976 年修正後額度)。
Q72007 年動擔法整批罰則為何同時刪除?
第 38、39、40 條均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刑事化規定,立法院認為應回歸民事體系處理,整批廢止。
Q8現在擔保物被毀損該怎麼告?
民事走民法 184 條侵權求償 + 刑事走刑法 354 條毀損罪,實務常雙軌並行,民事拿錢、刑事壓和解。
Q9怎麼證明對方故意減損擔保物?
蒐集 LINE 對話、證人證詞、現場監視器、財務狀況證明(脫產跡象)。故意舉證高,過失退而求其次走 184 即可。
Q10賠償金額怎麼算?
民法 184:擔保物市值差額 + 修復費用 + 履約損失 + 法定遲延利息 5%。刑法 354 附帶民事一併求償。
Q112007 年前的舊案件還能告嗎?
不能。刑事追訴時效 5 年、民事 197 時效 10 年均已過。舊案僅在當時審理時可援用,新案完全失效。
Q12民法 184 vs 刑法 354 告哪個?
看目的:要賠錢走民事 184(範圍廣含過失);要對方有前科或施壓和解走刑法 354(限故意)。律師通常建議雙軌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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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民法第 184 條(現行替代) | 刑法第 354 條(現行替代) | 刑法第 354 條(現行替代) |
|---|---|---|---|
| 舊動擔法第 39 條 | — | — | — |
| 效力狀態 | 現行有效(民事侵權總則) | 現行有效(毀損罪) | — |
| 主觀要件 | 故意或過失皆可 | 限故意 | — |
| 效果 | 損害賠償(賠錢)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 | — |
| 追訴期 | 知悉 2 年 / 行為 10 年 | — | 5 年 |
| 舉證難度 | 中(須證明過失或故意) | 高(須證明故意 + 達到刑事證據強度) | — |
民法第 184 條(現行替代)
- 舊動擔法第 39 條
- —
- 效力狀態
- 現行有效(民事侵權總則)
- 主觀要件
- 故意或過失皆可
- 效果
- 損害賠償(賠錢)
- 追訴期
- 知悉 2 年 / 行為 10 年
- 舉證難度
- 中(須證明過失或故意)
刑法第 354 條(現行替代)
- 舊動擔法第 39 條
- —
- 效力狀態
- 現行有效(毀損罪)
- 主觀要件
- 限故意
- 效果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
- 追訴期
- —
- 舉證難度
- 高(須證明故意 + 達到刑事證據強度)
刑法第 354 條(現行替代)
- 舊動擔法第 39 條
- —
- 效力狀態
- —
- 主觀要件
- —
- 效果
- —
- 追訴期
- 5 年
- 舉證難度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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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0650120 修正)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下之罰金。
立法理由原定罰金金額較低,在目前經濟情況下,實不足以收嚇阻之效,爰將所定罰金提高,藉求適應情勢變遷。
(09606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動產擔保交易法為民事特別法,本質上為債權債務關係,如以刑事責任相繩,將模糊其原有私法上之面貌。為促使債權人於放款或買賣物品之前,確實評估債務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及避免訴訟資源之浪費,爰將本章罰則條文刪除。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原定罰金金額較低,在目前經濟情況下,實不足以收嚇阻之效,爰將所定罰金提高,藉求適應情勢變遷。
一、本條刪除。 二、動產擔保交易法為民事特別法,本質上為債權債務關係,如以刑事責任相繩,將模糊其原有私法上之面貌。為促使債權人於放款或買賣物品之前,確實評估債務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及避免訴訟資源之浪費,爰將本章罰則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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