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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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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原動產擔保違約刑罰)已於 2007 年 7 月 11 日整條刪除,違約改純民事求償,不再追刑事責任。

Q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還能用嗎?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已於民國 96 年(2007 年)7 月 11 日整條刪除,現行已無此刑事處罰條款。原條文規範動產擔保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而處分擔保物(遷移、出賣、出質、抵押)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刪除後,違約改純民事求償(依擔保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拍賣抵押物),若有詐欺背信情節,仍可依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或第 342 條背信罪追訴。

白話解讀

原為動產擔保交易違約的刑事處罰,意圖不法處分擔保物(遷移、出賣、出質、抵押等)致生損害債權人處 3 年以下徒刑。2007 年立法者認為動產擔保本質屬民事特別法,刑罰只會模糊其私法面貌、讓債權人不認真評估信用反而濫用刑事告訴催債,整條刪除。違約改純民事求償,要追刑事責任改循刑法詐欺、背信規定。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原為動產擔保違約之刑事處罰條款,民國 96 年立法者基於「動產擔保交易為民事特別法、不應以刑事責任處理債權債務關係」之政策考量整條刪除,現為法制上已不存在之條文,僅供法律史與立法政策研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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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整條刪除,現行無此刑事處罰條款。原條文規範動產擔保違約之刑事責任(3 年以下徒刑),刪除後改純民事求償。

Q2為什麼第 38 條會被刪除?

立法者認為動產擔保交易為民事特別法,本質屬債權債務關係,不應以刑事責任相繩。實務上刑罰反而讓債權人濫用刑事告訴作為催收工具,不去認真評估信用風險,浪費司法資源。

Q3刪除後債務人擅自處分擔保物還會被告嗎?

不會被依第 38 條起訴。但若構成詐欺(刑法第 339 條)或背信(刑法第 342 條),仍可依一般刑法追訴。民事面則可依擔保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拍賣抵押物。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是什麼?

原為動產擔保違約之刑事處罰條款,民國 96 年(2007 年)7 月 11 日整條刪除,現已無效力。原條文規範意圖不法處分擔保物者處 3 年以下徒刑。

Q5民事不刑事化是什麼意思?

立法政策將原以刑罰規範的私法行為改採純民事責任,避免動用國家刑罰權處理債權債務,落實刑罰謙抑原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8 條刪除即為典型案例。

Q6什麼是刑罰謙抑原則?

刑罰應為最後手段(ultima ratio),能以民事或行政手段解決者不應動用刑罰。國家刑罰權之動用需符合必要性與最小侵害原則。

Q7動產擔保交易刑罰 vs 民法擔保物權差在哪?

刑罰係國家追訴(坐牢罰金),民事擔保物權係私權實現(拍賣、優先受償)。2007 年刪除第 38 條後完全回歸民事路徑。

Q8現在債務人擅自處分擔保物該怎麼處理?

民事面:依擔保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拍賣抵押物+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刑事面:若涉詐欺(刑法 339)或背信(342),可另案告訴。

Q9刪除前已起訴的案件還能用第 38 條嗎?

可以。依刑法第 1 條從舊原則,2007 年 7 月 11 日前發生且已起訴之案件,依行為時法仍適用第 38 條。新發生事實一律不適用。

Q10怎麼證明對方構成詐欺或背信?

詐欺:對方一開始就有施用詐術意圖(如假擔保物騙錢);背信:對方違背任務之義務致生損害本人財產。蒐證重點是「行為時有無不法意圖」。

Q11已刪除條文研究怎麼做?

讀立法院修正理由(公報)+對照修正前後版本+查當時學說評論+找實務歷史判決,理解政策變遷脈絡。

Q12第 38 條刪除 vs 票據法 141 條退票除罪化哪個影響大?

票據法 141 條(1986 年除罪)影響面更廣(千萬張支票),但同屬民事不刑事化政策。動產擔保 38 條(2007)為延續同一脈絡的後續落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deletionafter_deletionnote
處理路徑民事求償 + 刑事追訴(第 38 條,3 年以下徒刑)純民事求償(擔保契約損害賠償、聲請拍賣)刑事路徑若構成詐欺/背信仍可依刑法另案追訴
債權人槓桿刑事告訴可作為和解壓力失去刑事壓力,需強化擔保契約條款與保證人機制實務上推升保證人設定與信用評估審慎度
立法政策意涵刑罰嚇阻為主,視動產擔保為準刑事關係回歸民事本質,刑罰謙抑原則與德國、日本、法國的純民事化趨勢一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52 条(横領罪)— 無專門動產擔保刑罰,以一般侵占罪處理
🇰🇷 韓國형법 제355조(횡령죄)— 無專門動產擔保刑罰,以一般侵占罪處理
🇨🇳 中國刑法第 224 条(合同诈骗罪)/ 第 270 条(侵占罪)— 以一般財產犯罪規範
🇩🇪 德國StGB § 246 (Unterschlagung) — 純以一般刑法侵占罪處理,民事擔保不另設刑罰
🇫🇷 法國Code pénal art. 314-1 (abus de confiance) — 以一般背信罪處理,動產擔保純民事化
🇺🇸 美國18 U.S.C. § 658 (false statements re: secured chattels) — 美國設有專門刑罰,但限聯邦貸款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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