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23 條(絕押契約之禁止)
契約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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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3 條規定,借款時就約定「逾期未還抵押物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的絕押(流抵)條款自始無效,債權人須改走拍賣程序變價受償。
Q · 簽了「還不出錢機器就歸你」的條款,有效嗎?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3 條,契約在借款時就約定「債權到期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自動移屬抵押權人」者,該約定自始無效,不需抗辯或訴訟即不生效力。債權人若要實行擔保,須走第 18、19 條的占有與拍賣程序變價受償,不能用所有權自動移轉繞過。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借錢買生產機具,銀行要求簽一份附約:「如果你還不出來,這台機器的所有權直接轉給銀行」。聽起來好像很合理對不對?反正你還不起就賠他機器嘛。錯,這種條款在法律上自動無效,不用你抗辯不用打官司,從簽下去那一刻就是空白條文。為什麼法律要這樣強硬?因為這種條款叫「流抵約款」或「絕押契約」,是擔保物權史上最古老的陷阱:你欠銀行 50 萬,擔保品值 200 萬,到期還不出來機器整台就歸銀行,銀行賺了 150 萬。法律不允許這種事,所以強制規定:擔保品就是擔保品,必須走拍賣程序公開變現,不能用「直接歸我」這種便宜行事的方式繞過。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3 條為「絕押(流抵)約款禁止」規定:當事人於設定動產抵押時,不得預先約定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即移屬抵押權人,此類約款自始無效,旨在防止債權人趁債務人借款時議價弱勢吞下價值遠高於債權的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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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簽了流抵條款的合約現在怎麼辦?▾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3條,流抵條款自始無效等於沒簽,其他條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通常仍有效。對方若主張依該條款直接取得擔保品所有權,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該條款無效之訴。實務上可先書面通知對方該條款依第23條無效,明理的對方收到後通常會回到正規拍賣程序,省下訴訟時間。
Q2為什麼法律不准雙方自由約定?這不是契約自由嗎?▾
契約自由有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兩個底線。動產抵押的擔保品價值常遠高於債權,若允許流抵,債權人有強烈動機讓借款人剛好還不出來以吞下擔保物。日本民法第349條、德國民法第1229條都有類似禁止流抵的設計,是大陸法系保護擔保物所有權人的共同傳統。
Q3債務到期後雙方協議『機器抵債算了』可以嗎?▾
可以,這是民法第319條的代物清償,與第23條禁止的流抵條款不同。差別在時點:第23條禁止的是借款時就約定逾期所有權自動移轉;代物清償是債務到期後雙方重新協議。後者是平等協商結果,前者是議價力不對等下的設計。代物清償成立後最好書面記載動產所有權移轉與抵價金額細節,避免日後爭執。
Q4流抵條款是什麼?▾
借款時就約定逾期未還、抵押物所有權自動歸債權人的約款,動產抵押下依第23條自始無效。
Q5絕押和代物清償差在哪?▾
絕押是借款時就約定(無效);代物清償是債務到期後雙方合意以物抵債(民法319條,有效),關鍵差在時點。
Q6什麼叫流抵約款自始無效?▾
指從簽訂那一刻就不生效力,不需抗辯或訴訟,等於該條款不存在,但契約其他條款通常仍有效。
Q7動產抵押和質權的流抵禁止一樣嗎?▾
概念相同。動產抵押在動保法23條、質權流質禁止在民法893條、不動產抵押在民法873條變價清算。
Q8簽了流抵條款怎麼處理?▾
發書面通知載明依動保法23條無效 → 拒絕交付擔保物 → 必要時提確認之訴並請求返還。
Q9債權人怎麼合法拿到清償?▾
依第18條占有抵押物、第19條公開拍賣,就賣得價金依第20條順序優先受償,多退少補。
Q10確認流抵條款無效要花多少錢?▾
確認之訴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約1.1%),自行主張無效(發函)幾乎零成本,律師費另計。
Q11怎麼證明那是借款時就約定的流抵?▾
保留原始契約文本,比對約款記載的觸發時點是『設定抵押時就約定逾期移轉』而非到期後另簽,即落入第23條。
Q12動保法23條流抵 vs 民法319條代物清償差在哪?▾
前者借款時約定且無效,後者到期後合意且合法,分界線是『清償期屆至』這個時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絕押條款(無效) | 代物清償(民§319,有效) | 拍賣(動保§19,合法) |
|---|---|---|---|
| 成立時點 | 借款設定抵押時就約定 | 債務到期後另行協議 | 債務不履行後依法實行 |
| 效力 | 自始無效 | 有效 | 有效 |
| 所有權移轉 | 自動移轉(被禁止) | 合意移轉 | 拍定後移轉 |
| 對價公平性 | 可能嚴重失衡 | 雙方協議估價 | 市場變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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