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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56 條(要約之失效(二)-非即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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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56條規定,對話方式所為的要約,相對人若未當場立時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事後再承諾僅構成新要約。

Q · 電話裡報價,對方說「我考慮一下」,我的報價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156條,對話(面對面、電話、即時視訊)所為的要約,相對人若沒有立時承諾,要約即失去拘束力。所謂「立時」指沒有顯著時間間隔,對方須在話音剛落時當場回應。一旦對方說「我考慮一下」、掛斷電話或會議結束,先前的要約即告消滅;事後再表示接受,法律上屬於一個全新的要約,原報價人有權拒絕或變更條件。

白話解讀

面對面談生意(包括電話、視訊、LINE 即時對話)時,你開的條件有一個隱形的保鮮期:對方必須當場回應,不然你的報價就自動作廢。什麼叫「當場」?不是三分鐘後、不是「我吃個飯回來再說」,是你話音剛落對方就要接話的那種立刻。這條保護的是在場的每個人:報價人不用被困在電話裡等對方慢慢想,對方也不能把你綁在線上好幾個小時然後突然說「好我接受」。很多談判破局都敗在這個節奏感上。你電話裡報了個好價錢,對方說「我考慮一下晚點回你」,掛電話的那一秒你的要約就死了。晚上他打回來說「我接受」,法律上那是一個全新的談判,你可以整個重來,包括漲價。

法律定性

民法第156條為對話要約的失效規定,指以對話方式(面對面、電話、即時視訊或即時通訊一來一往的對話)所提出的要約,相對人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其立法目的在於配合對話交易的即時性,避免要約人被無限期拘束,同時要求相對人即時決定,與第157條規範非對話要約的失效相互對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56條對話要約是什麼意思?

指面對面、電話、即時視訊等對話方式的要約,相對人不當場承諾要約就立刻失效。

Q2什麼叫「立時承諾」?

指沒有顯著時間間隔,相對人在要約人話音剛落時當場回應,間隔過久即非立時。

Q3電話裡說「我考慮一下」要約還在嗎?

原則上不在了,要約因非立時承諾而失效,事後接受屬於新要約。

Q4對話要約和非對話要約差在哪?

對話要約適用156條須當場承諾,非對話(書面、email)適用157條有合理期間。

Q5LINE 對話算不算對話要約?

若即時一來一往讀並回覆,實務上可能認定為對話要約,保鮮期極短。

Q6要約失效後對方還能接受嗎?

可以表示接受,但那已是新要約,原要約人有權拒絕或變更條件。

Q7對話要約可以保留考慮時間嗎?

可以,但須以書面或約定承諾期限的方式提出,否則受156條立時承諾拘束。

Q8視訊會議報價適用156條嗎?

即時視訊屬對話方式,適用156條,離線或切畫面後要約可能已失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ialogue_offernon_dialogue_offer
適用法條民法第156條民法第157條
情境面對面、電話、即時視訊、即時對話書面、email、留言等非即時
承諾要求須立時(當場)承諾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合理期間內
失效時點非立時承諾時立即失效合理期間經過而未承諾時失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525条第3項(対話者に対する申込み)
🇨🇳 中國中国民法典第481条(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即时承诺)
🇩🇪 德國BGB § 147 Abs. 1(Antrag unter Anwesenden)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41(lapse of time / offer to present pa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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