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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56 條(要約之失效(二)-非即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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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56條規定,對話方式所為的要約,相對人若未當場立時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事後再承諾僅構成新要約。

Q · 電話裡報價,對方說「我考慮一下」,我的報價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156條,對話(面對面、電話、即時視訊)所為的要約,相對人若沒有立時承諾,要約即失去拘束力。所謂「立時」指沒有顯著時間間隔,對方須在話音剛落時當場回應。一旦對方說「我考慮一下」、掛斷電話或會議結束,先前的要約即告消滅;事後再表示接受,法律上屬於一個全新的要約,原報價人有權拒絕或變更條件。

白話解讀

面對面談生意(包括電話、視訊、LINE 即時對話)時,你開的條件有一個隱形的保鮮期:對方必須當場回應,不然你的報價就自動作廢。什麼叫「當場」?不是三分鐘後、不是「我吃個飯回來再說」,是你話音剛落對方就要接話的那種立刻。這條保護的是在場的每個人:報價人不用被困在電話裡等對方慢慢想,對方也不能把你綁在線上好幾個小時然後突然說「好我接受」。很多談判破局都敗在這個節奏感上。你電話裡報了個好價錢,對方說「我考慮一下晚點回你」,掛電話的那一秒你的要約就死了。晚上他打回來說「我接受」,法律上那是一個全新的談判,你可以整個重來,包括漲價。

法律定性

民法第156條為對話要約的失效規定,指以對話方式(面對面、電話、即時視訊或即時通訊一來一往的對話)所提出的要約,相對人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其立法目的在於配合對話交易的即時性,避免要約人被無限期拘束,同時要求相對人即時決定,與第157條規範非對話要約的失效相互對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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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電話裡對方說「等我想三分鐘」,這算不算立時承諾?

學理上多認為三分鐘已經超過「立時」的範圍,要約已經失效。但實務上會看個案,如果是複雜交易,可能容許稍長時間的考慮。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報價方想留退路,在對方要求考慮時直接說「那這個條件就先不算」,明確切斷;如果你是接受方,寧可當場答應再後悔,也不要猶豫後發現要約已經死了。

Q2LINE 算對話還是非對話?

看互動方式。如果是即時一來一往、對方馬上讀並回覆,實務上可能認定為對話要約(適用本條);如果對方隔了幾小時才看到,就比較接近非對話要約(適用民法第157條)。內行人提示:談重要條件時別用 LINE,改用正式 email 或書面,保鮮期比較長對雙方都公平。

Q3要約失效後對方還能接受嗎?

可以表示接受,但那在法律上已經是一個全新的要約,原本報價的人有權拒絕,也可以重新開條件。內行人提示:談判破局後不要硬拗「當初說好了」,那個說好早就過期,與其爭執不如直接提出新條件重新掌握主導權。

Q4民法156條對話要約是什麼意思?

指面對面、電話、即時視訊等對話方式的要約,相對人不當場立時承諾,要約就立刻失去拘束力。

Q5什麼叫「立時承諾」?

指沒有顯著時間間隔,相對人在要約人話音剛落時當場為承諾,間隔過久即非立時。

Q6對話要約和非對話要約差在哪?

對話要約適用156條須當場承諾;非對話(書面、email)適用157條,有可期待承諾到達的合理期間。

Q7對話要約失效後法律上是什麼狀態?

原要約消滅、雙方回到未締約狀態,相對人事後接受只能視為提出一個全新的要約。

Q8對話談判時怎麼保護自己的報價不被綁住?

用對話形式報價並避免主動約定承諾期限,對方一猶豫要約就自由消滅;想留退路時當場聲明「條件先不算」。

Q9想成交時相對人該怎麼承諾才有效?

當場、立即說「我接受」,不要說「我考慮一下」,以免要約因非立時承諾而失效。

Q10怎麼證明對方不是立時承諾?

保留通話紀錄、會議錄影、訊息讀取與回覆時間戳,呈現要約與回應之間的顯著間隔。

Q11想保留考慮時間又不想要約失效該怎麼做?

改用書面或 email 提出,或在要約中明確約定承諾期限,避免落入156條的立時承諾要求。

Q12民法156條 vs 157條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判斷是否為對話方式:即時一來一往用156(須立時),書面或非即時用157(有合理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ialogue_offernon_dialogue_offer
適用法條民法第156條民法第157條
情境面對面、電話、即時視訊、即時對話書面、email、留言等非即時
承諾要求須立時(當場)承諾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合理期間內
失效時點非立時承諾時立即失效合理期間經過而未承諾時失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525条第3項(対話者に対する申込み)
🇨🇳 中國中国民法典第481条(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即时承诺)
🇩🇪 德國BGB § 147 Abs. 1(Antrag unter Anwesenden)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41(lapse of time / offer to present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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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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