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4 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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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Ⅱ、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要約之引誘)
baly
6 months ago
154條第二項所規定者,係為「避免債務人締結超出自己履行能力範圍以外的契約」
hspolin
10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招標>要約之引誘;
投標>要約;
決標>承諾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Exc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要約之引誘
例如雇主將優退方案設計為要約之引誘,享有最終決定要讓哪些勞工優退
II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投標>要約之引誘
投標>要約
決標>承諾
yhcmlc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要約」與「要約引誘」最大的區別,在於「拘束力之有無」。
「要約引誘」非屬「意思表示」,而係「意思通知」。(孫森焱)
yhcmlc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包含網頁(網站),不以實體為限
yiiitin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雙方當事人中,向他方先為締結契約意思表示之一方,稱為「要約人」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第164條立法意旨:
懸賞廣告係對不特定人為要約,在行為人完成行為前,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並無拘束力。故應許廣告人任意撤回之,爰將「撤銷」二字修正為「撤回」。
此處要約(有一說稱要約之引誘)有無形式拘束力,乃是立法者權衡。惟要約能有實質拘束力。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 但:避免債務人負擔超過其履行能力的義務。例如,庫存不足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為例示規定。
2. 為大數法則下之規定,應將「視為」之詞句更改為「推定」,以保持規範彈性。
huihsua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視為」在立法政策上有待商榷
(商家放在架上的樣品出於種種原因不一定有出售之意思)
應為「推定」為要約/要約之引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