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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54 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1. 1.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2. 2.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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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54 條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店家受標價拘束;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事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亦同。

Q · 店家標錯價,我能不能堅持用標價買?

依民法第 154 條第二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店家受標價拘束,你說「我要」契約即成立。但若標錯程度離譜到一般人應能看出(例如名牌包標 500 元),店家可依民法第 88 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分界線在於「一般人是否能看出是錯的」;價差越小,店家越難脫身。店家若事先聲明「標價僅供參考,以結帳為準」,則可把要約降級為要約引誘。

白話解讀

你走進店裡看到標價 500 元的衣服,拿到櫃檯,店員說「啊那個標錯了其實要 2000」。你可以抗議嗎?這條說:可以。貨物標價陳列就是「要約」,店家已經被自己的標價綁住了,你說「我要」合約就成立,店家不能事後反悔。但反過來,店家寄給你的價目表或 DM 不算要約,只是「邀請你來出價」,你回去說「我要買」店家還可以拒絕。這個區別決定了誰先被綁住。先被綁住的那一方,失去了反悔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第一項但書:店家可以事先聲明「標價僅供參考,以實際結帳為準」,這句話就是店家的保險絲,能把「要約」降級成「要約引誘」。很多店家不知道這個保險絲,就在標錯價的時候吃大虧。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4 條規範要約拘束力與要約引誘之區別: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店家被自己的標價綁住),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且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亦不受拘束。此條決定交易中「誰先被綁住、誰能反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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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標錯價店家一定要賣嗎?

不一定。標價視為要約店家受拘束,但標錯離譜到一般人應看出時,店家可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

Q2網路商店標錯價可以取消訂單嗎?

網頁陳列等同要約,訂單成立即契約。但多數電商在使用條款寫「訂單需經確認」,等於把要約降級成要約引誘。

Q3價目表寄送算要約嗎?

不算。民法第 154 條第二項但書明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只是邀請對方出價。

Q4菜單上的價格算要約嗎?

算。菜單是標定賣價陳列,店家發出要約,你點餐即承諾,契約以菜單價格成立。

Q5店家怎麼避免被標價綁住?

在標價旁加註『價格僅供參考,以結帳為準』,即可把要約降為要約引誘。

Q6標錯價買到後店家反悔,我能怎麼辦?

保留標價照片,主張契約已成立請求履行;若店家主張錯誤撤銷,可要求信賴利益賠償(民法第 91 條)。

Q7二手平台刊登賣東西算要約嗎?

實務上多被認定為要約,可能已使你受拘束,比單純寄送價目表風險高。

Q8要約引誘和要約差在哪?

要約一經承諾即成立契約、發出者被綁住;要約引誘只是邀請對方出價,發出者仍可拒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要約(標價陳列)要約引誘(價目表寄送)
法律性質視為要約,發出者受拘束非要約,僅邀請出價
承諾效果對方說『我要』契約即成立對方表示購買僅構成要約,發出者可再拒絕
誰先被綁住店家(陳列方)顧客(回應出價方)
典型情境貨架標價、菜單、網頁商品頁DM、寄送之價目表、報價邀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22条・第523条(契約の成立・申込みの拘束力)
🇰🇷 韓國민법 제527조(계약의 청약의 구속력)
🇨🇳 中國民法典第472条·第473条(要約與要約邀請)
🇩🇪 德國BGB § 145(Bindung an den Antra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114 et 1116(l'offre et son irrévocabilité)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4, § 26(offer vs. invitation to de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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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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