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 第 154 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2.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1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