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4 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 1.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2.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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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54 條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店家受標價拘束;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事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亦同。
Q · 店家標錯價,我能不能堅持用標價買?
依民法第 154 條第二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店家受標價拘束,你說「我要」契約即成立。但若標錯程度離譜到一般人應能看出(例如名牌包標 500 元),店家可依民法第 88 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分界線在於「一般人是否能看出是錯的」;價差越小,店家越難脫身。店家若事先聲明「標價僅供參考,以結帳為準」,則可把要約降級為要約引誘。
白話解讀
你走進店裡看到標價 500 元的衣服,拿到櫃檯,店員說「啊那個標錯了其實要 2000」。你可以抗議嗎?這條說:可以。貨物標價陳列就是「要約」,店家已經被自己的標價綁住了,你說「我要」合約就成立,店家不能事後反悔。但反過來,店家寄給你的價目表或 DM 不算要約,只是「邀請你來出價」,你回去說「我要買」店家還可以拒絕。這個區別決定了誰先被綁住。先被綁住的那一方,失去了反悔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第一項但書:店家可以事先聲明「標價僅供參考,以實際結帳為準」,這句話就是店家的保險絲,能把「要約」降級成「要約引誘」。很多店家不知道這個保險絲,就在標錯價的時候吃大虧。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4 條規範要約拘束力與要約引誘之區別: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店家被自己的標價綁住),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且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亦不受拘束。此條決定交易中「誰先被綁住、誰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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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標錯價店家一定要賣嗎?▾
不一定。標價視為要約店家受拘束,但標錯離譜到一般人應看出時,店家可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
Q2網路商店標錯價可以取消訂單嗎?▾
網頁陳列等同要約,訂單成立即契約。但多數電商在使用條款寫「訂單需經確認」,等於把要約降級成要約引誘。
Q3價目表寄送算要約嗎?▾
不算。民法第 154 條第二項但書明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只是邀請對方出價。
Q4菜單上的價格算要約嗎?▾
算。菜單是標定賣價陳列,店家發出要約,你點餐即承諾,契約以菜單價格成立。
Q5店家怎麼避免被標價綁住?▾
在標價旁加註『價格僅供參考,以結帳為準』,即可把要約降為要約引誘。
Q6標錯價買到後店家反悔,我能怎麼辦?▾
保留標價照片,主張契約已成立請求履行;若店家主張錯誤撤銷,可要求信賴利益賠償(民法第 91 條)。
Q7二手平台刊登賣東西算要約嗎?▾
實務上多被認定為要約,可能已使你受拘束,比單純寄送價目表風險高。
Q8要約引誘和要約差在哪?▾
要約一經承諾即成立契約、發出者被綁住;要約引誘只是邀請對方出價,發出者仍可拒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要約(標價陳列) | 要約引誘(價目表寄送) |
|---|---|---|
| 法律性質 | 視為要約,發出者受拘束 | 非要約,僅邀請出價 |
| 承諾效果 | 對方說『我要』契約即成立 | 對方表示購買僅構成要約,發出者可再拒絕 |
| 誰先被綁住 | 店家(陳列方) | 顧客(回應出價方) |
| 典型情境 | 貨架標價、菜單、網頁商品頁 | DM、寄送之價目表、報價邀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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