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9 條(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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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① 正常應該會準時
② 但途中延誤
③ 要約人看得出來
→ 要約人要通知「遲到」
沒通知
→ 視為未遲到
→ 契約成立
oppp80050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兩個重點,客體上按其傳遞方法通常不會遲到,一般不會遲到,第二個,也就是相對人(要約人),主觀上是明知或可得而知按其傳遞方法,通常不會遲到
第二項,特殊遲到而要約人未通知,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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