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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59 條(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2.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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