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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8要約之失效(四)-非依限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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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58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相對人未於期限內承諾,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無須另行通知。

Q · 報價單寫了期限,對方過期才回覆,合約算成立嗎?

不算。期限一過要約自動失效

依民法第158條,要約一旦定有承諾期限,相對人必須在期限內「到達」承諾才有效。期限屆滿的下一秒,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要約人不需發任何通知。此時相對人縱然按下接受,契約也不成立;逾期的承諾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改由原要約人決定是否答應。

白話解讀

你寄了一份報價單給客戶,上面寫著「本報價有效期至本月 20 日」。20 日過了,客戶 21 日才回覆說「好,我接受」。你這時候有兩個選擇:當作新的交易重新談,或者直接說「抱歉,過期了」。法律完全站在你這邊。一旦你在要約裡設定了期限,這個期限就是一道閘門。過了閘門,你的要約自動失效,不需要你再發通知、不需要你主動撤回、不需要任何動作。相對人就算按了接受鍵,合約也不會成立。這條規則最大的力量不在「過期失效」本身,而在它賦予你的時間掌控權:你可以用期限來逼對方在你希望的時間內做決定,超過就拉倒,讓自己去接下一個客戶。

法律定性

民法第158條為契約成立的時效性規範:要約人主動於要約中設定承諾期限後,相對人未於該期限內使承諾到達者,要約即自動喪失拘束力,無須另為意思表示。本條與第156條、第157條共同建構要約失效的完整時間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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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報價單寫「本月有效」,最後一天晚上十點對方才回,算數嗎?

要看「最後一天晚上十點」時,對方的承諾是否已經「到達」你。如果對方十點才發電子郵件而你隔天才開信箱,法律上承諾何時到達你可收受的狀態就何時生效(民法第95條)。若郵件那一刻即進入你的信箱伺服器,當天就算到達。內行人提示:寫期限時盡量具體到「某月某日幾點前到達」,避免「當月有效」這種模糊寫法。

Q2如果我設了期限,但對方過期後回覆,我想接受,可以嗎?

可以,但法律關係會翻轉。過期的承諾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此時是對方在對你提議,你變成承諾方,你回覆「好」才算合約成立。最大意義是:在對方逾期後到你回覆前這段時間,對方可以反悔撤回,而你不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本來就想接受,越快回覆「視為新要約並接受」越好,避免對方臨時變卦。

Q3沒寫期限的要約會不會也自動失效?

會,但適用的是民法第156條(對話要約)和第157條(非對話要約)。對話中的要約須立即承諾,否則失效;非對話要約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時期」判斷。第158條只管「你主動定期限」的情況。內行人提示:不想被「通常期待時期」這種模糊標準綁住,就自己寫清楚期限,越具體對自己越有利。

Q4民法158條是什麼?

規範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相對人逾期未承諾,要約即自動失其拘束力,無須要約人另行通知。

Q5什麼叫「承諾期限」?

要約人於要約中所定、相對人須在其內使承諾到達的期間,是要約人單方設定的時間閘門。

Q6158跟156、157條差在哪?

158是要約人有定期限、屆滿即失效;156是對話要約須立即承諾;157是非對話未定期限依通常期待時期失效。

Q7逾期承諾在法律上算什麼?

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改由原要約人決定是否承諾,契約才可能重新成立。

Q8報價單期限過了對方才回,我該怎麼處理?

不必理會,要約已自動失效。若想做生意,把對方逾期回覆當新要約,書面載明「原要約已屆期失效,貴方回覆視為新要約」再回應。

Q9怎麼判斷承諾有沒有準時?

看承諾「到達」要約人之時是否在期限內(民法第95條),不是看相對人寄出時點。

Q10我快過期才想承諾,怎麼確保有效?

別賭郵差,改用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即時送達方式,並電話確認到達,因為算的是到達時點。

Q11設期限要怎麼寫才不會有爭議?

具體寫到「某月某日幾點前到達」,避免「本月有效」這種模糊寫法,否則雙方可能為到達時點打官司。

Q12158條 vs 157條哪個保護要約人?

158(要約人有定期限)較保護要約人意思自主;157(未定期限)轉向以相對人合理期待為標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_156art_157art_158art_160
適用情境對話要約非對話、未定期限定有承諾期限逾期到達之承諾
失效時點未立即承諾即失效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經過所定期限屆滿—(轉為新要約)
是否需通知否,自動失效否,自動失效否,自動失效原要約人得自行決定回應
法律效果要約失拘束力要約失拘束力要約失拘束力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

art_156

適用情境
對話要約
失效時點
未立即承諾即失效
是否需通知
否,自動失效
法律效果
要約失拘束力

art_157

適用情境
非對話、未定期限
失效時點
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經過
是否需通知
否,自動失效
法律效果
要約失拘束力

art_158

適用情境
定有承諾期限
失效時點
所定期限屆滿
是否需通知
否,自動失效
法律效果
要約失拘束力

art_160

適用情境
逾期到達之承諾
失效時點
—(轉為新要約)
是否需通知
原要約人得自行決定回應
法律效果
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523条(承諾の期間の定めのある申込み)
韓國민법 제528조(승낙기간을 정한 계약의 청약)
中國民法典第481條(承諾應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
德國BGB § 148(Bestimmung einer Annahmefris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17(caducité de l'offre à l'expiration du délai fixé)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41(Lapse of Ti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0181105 制定)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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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58 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