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8 條(要約之失效(四)-非依限承諾)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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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58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相對人未於期限內承諾,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無須另行通知。
Q · 報價單寫了期限,對方過期才回覆,合約算成立嗎?
依民法第158條,要約一旦定有承諾期限,相對人必須在期限內「到達」承諾才有效。期限屆滿的下一秒,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要約人不需發任何通知。此時相對人縱然按下接受,契約也不成立;逾期的承諾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改由原要約人決定是否答應。
白話解讀
你寄了一份報價單給客戶,上面寫著「本報價有效期至本月 20 日」。20 日過了,客戶 21 日才回覆說「好,我接受」。你這時候有兩個選擇:當作新的交易重新談,或者直接說「抱歉,過期了」。法律完全站在你這邊。一旦你在要約裡設定了期限,這個期限就是一道閘門。過了閘門,你的要約自動失效,不需要你再發通知、不需要你主動撤回、不需要任何動作。相對人就算按了接受鍵,合約也不會成立。這條規則最大的力量不在「過期失效」本身,而在它賦予你的時間掌控權:你可以用期限來逼對方在你希望的時間內做決定,超過就拉倒,讓自己去接下一個客戶。
法律定性
民法第158條為契約成立的時效性規範:要約人主動於要約中設定承諾期限後,相對人未於該期限內使承諾到達者,要約即自動喪失拘束力,無須另為意思表示。本條與第156條、第157條共同建構要約失效的完整時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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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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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58條是什麼?▾
規範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逾期未承諾就自動失效,不需要約人通知。
Q2報價單的有效期限有法律效力嗎?▾
有。期限是要約人單方設定的時間閘門,過期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
Q3過期才回覆要約還算數嗎?▾
不算。逾期承諾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由原要約人決定是否接受。
Q4承諾期限算寄出還是到達?▾
算到達。承諾須在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依第95條以到達生效。
Q5民法158跟157條差在哪?▾
158是要約人有定期限,157是沒定期限的非對話要約依通常期待時期失效。
Q6要約人能在期限內反悔嗎?▾
原則不能。定有期限的要約在期限內對要約人有拘束力,不得隨意撤回。
Q7口頭報價也適用158條嗎?▾
口頭若明定承諾期限可適用;未定期限的對話要約則適用第156條須立即承諾。
Q8期限寫「本月有效」夠明確嗎?▾
偏模糊,易爭執到達時點。建議寫到「某月某日幾點前到達」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_156 | art_157 | art_158 | art_160 |
|---|---|---|---|---|
| 適用情境 | 對話要約 | 非對話、未定期限 | 定有承諾期限 | 逾期到達之承諾 |
| 失效時點 | 未立即承諾即失效 | 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經過 | 所定期限屆滿 | —(轉為新要約) |
| 是否需通知 | 否,自動失效 | 否,自動失效 | 否,自動失效 | 原要約人得自行決定回應 |
| 法律效果 | 要約失拘束力 | 要約失拘束力 | 要約失拘束力 | 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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