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8 條(要約之失效(四)-非依限承諾)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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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58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相對人未於期限內承諾,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無須另行通知。
Q · 報價單寫了期限,對方過期才回覆,合約算成立嗎?
依民法第158條,要約一旦定有承諾期限,相對人必須在期限內「到達」承諾才有效。期限屆滿的下一秒,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要約人不需發任何通知。此時相對人縱然按下接受,契約也不成立;逾期的承諾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改由原要約人決定是否答應。
白話解讀
你寄了一份報價單給客戶,上面寫著「本報價有效期至本月 20 日」。20 日過了,客戶 21 日才回覆說「好,我接受」。你這時候有兩個選擇:當作新的交易重新談,或者直接說「抱歉,過期了」。法律完全站在你這邊。一旦你在要約裡設定了期限,這個期限就是一道閘門。過了閘門,你的要約自動失效,不需要你再發通知、不需要你主動撤回、不需要任何動作。相對人就算按了接受鍵,合約也不會成立。這條規則最大的力量不在「過期失效」本身,而在它賦予你的時間掌控權:你可以用期限來逼對方在你希望的時間內做決定,超過就拉倒,讓自己去接下一個客戶。
法律定性
民法第158條為契約成立的時效性規範:要約人主動於要約中設定承諾期限後,相對人未於該期限內使承諾到達者,要約即自動喪失拘束力,無須另為意思表示。本條與第156條、第157條共同建構要約失效的完整時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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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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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報價單寫「本月有效」,最後一天晚上十點對方才回,算數嗎?▾
要看「最後一天晚上十點」時,對方的承諾是否已經「到達」你。如果對方十點才發電子郵件而你隔天才開信箱,法律上承諾何時到達你可收受的狀態就何時生效(民法第95條)。若郵件那一刻即進入你的信箱伺服器,當天就算到達。內行人提示:寫期限時盡量具體到「某月某日幾點前到達」,避免「當月有效」這種模糊寫法。
Q2如果我設了期限,但對方過期後回覆,我想接受,可以嗎?▾
可以,但法律關係會翻轉。過期的承諾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此時是對方在對你提議,你變成承諾方,你回覆「好」才算合約成立。最大意義是:在對方逾期後到你回覆前這段時間,對方可以反悔撤回,而你不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本來就想接受,越快回覆「視為新要約並接受」越好,避免對方臨時變卦。
Q3沒寫期限的要約會不會也自動失效?▾
會,但適用的是民法第156條(對話要約)和第157條(非對話要約)。對話中的要約須立即承諾,否則失效;非對話要約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時期」判斷。第158條只管「你主動定期限」的情況。內行人提示:不想被「通常期待時期」這種模糊標準綁住,就自己寫清楚期限,越具體對自己越有利。
Q4民法158條是什麼?▾
規範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相對人逾期未承諾,要約即自動失其拘束力,無須要約人另行通知。
Q5什麼叫「承諾期限」?▾
要約人於要約中所定、相對人須在其內使承諾到達的期間,是要約人單方設定的時間閘門。
Q6158跟156、157條差在哪?▾
158是要約人有定期限、屆滿即失效;156是對話要約須立即承諾;157是非對話未定期限依通常期待時期失效。
Q7逾期承諾在法律上算什麼?▾
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改由原要約人決定是否承諾,契約才可能重新成立。
Q8報價單期限過了對方才回,我該怎麼處理?▾
不必理會,要約已自動失效。若想做生意,把對方逾期回覆當新要約,書面載明「原要約已屆期失效,貴方回覆視為新要約」再回應。
Q9怎麼判斷承諾有沒有準時?▾
看承諾「到達」要約人之時是否在期限內(民法第95條),不是看相對人寄出時點。
Q10我快過期才想承諾,怎麼確保有效?▾
別賭郵差,改用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即時送達方式,並電話確認到達,因為算的是到達時點。
Q11設期限要怎麼寫才不會有爭議?▾
具體寫到「某月某日幾點前到達」,避免「本月有效」這種模糊寫法,否則雙方可能為到達時點打官司。
Q12158條 vs 157條哪個保護要約人?▾
158(要約人有定期限)較保護要約人意思自主;157(未定期限)轉向以相對人合理期待為標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_156 | art_157 | art_158 | art_160 |
|---|---|---|---|---|
| 適用情境 | 對話要約 | 非對話、未定期限 | 定有承諾期限 | 逾期到達之承諾 |
| 失效時點 | 未立即承諾即失效 | 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經過 | 所定期限屆滿 | —(轉為新要約) |
| 是否需通知 | 否,自動失效 | 否,自動失效 | 否,自動失效 | 原要約人得自行決定回應 |
| 法律效果 | 要約失拘束力 | 要約失拘束力 | 要約失拘束力 | 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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