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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58 條(要約之失效(四)-非依限承諾)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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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58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相對人未於期限內承諾,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無須另行通知。

Q · 報價單寫了期限,對方過期才回覆,合約算成立嗎?

依民法第158條,要約一旦定有承諾期限,相對人必須在期限內「到達」承諾才有效。期限屆滿的下一秒,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要約人不需發任何通知。此時相對人縱然按下接受,契約也不成立;逾期的承諾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改由原要約人決定是否答應。

白話解讀

你寄了一份報價單給客戶,上面寫著「本報價有效期至本月 20 日」。20 日過了,客戶 21 日才回覆說「好,我接受」。你這時候有兩個選擇:當作新的交易重新談,或者直接說「抱歉,過期了」。法律完全站在你這邊。一旦你在要約裡設定了期限,這個期限就是一道閘門。過了閘門,你的要約自動失效,不需要你再發通知、不需要你主動撤回、不需要任何動作。相對人就算按了接受鍵,合約也不會成立。這條規則最大的力量不在「過期失效」本身,而在它賦予你的時間掌控權:你可以用期限來逼對方在你希望的時間內做決定,超過就拉倒,讓自己去接下一個客戶。

法律定性

民法第158條為契約成立的時效性規範:要約人主動於要約中設定承諾期限後,相對人未於該期限內使承諾到達者,要約即自動喪失拘束力,無須另為意思表示。本條與第156條、第157條共同建構要約失效的完整時間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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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58條是什麼?

規範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逾期未承諾就自動失效,不需要約人通知。

Q2報價單的有效期限有法律效力嗎?

有。期限是要約人單方設定的時間閘門,過期要約自動失其拘束力。

Q3過期才回覆要約還算數嗎?

不算。逾期承諾依第160條被視為新要約,由原要約人決定是否接受。

Q4承諾期限算寄出還是到達?

算到達。承諾須在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依第95條以到達生效。

Q5民法158跟157條差在哪?

158是要約人有定期限,157是沒定期限的非對話要約依通常期待時期失效。

Q6要約人能在期限內反悔嗎?

原則不能。定有期限的要約在期限內對要約人有拘束力,不得隨意撤回。

Q7口頭報價也適用158條嗎?

口頭若明定承諾期限可適用;未定期限的對話要約則適用第156條須立即承諾。

Q8期限寫「本月有效」夠明確嗎?

偏模糊,易爭執到達時點。建議寫到「某月某日幾點前到達」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_156art_157art_158art_160
適用情境對話要約非對話、未定期限定有承諾期限逾期到達之承諾
失效時點未立即承諾即失效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經過所定期限屆滿—(轉為新要約)
是否需通知否,自動失效否,自動失效否,自動失效原要約人得自行決定回應
法律效果要約失拘束力要約失拘束力要約失拘束力視為新要約,角色互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23条(承諾の期間の定めのある申込み)
🇰🇷 韓國민법 제528조(승낙기간을 정한 계약의 청약)
🇨🇳 中國民法典第481條(承諾應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
🇩🇪 德國BGB § 148(Bestimmung einer Annahmefris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17(caducité de l'offre à l'expiration du délai fixé)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41(Lapse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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