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7 條(要約之失效(三)-不為承諾)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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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57 條規定,非對話的要約若相對人未在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的合理期間內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
Q · 寄出去的報價單沒寫期限,對方可以慢慢回嗎?
依民法第 157 條,非對話的要約(email、信件、傳真)若沒有訂明承諾期限,相對人必須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之合理期間」內承諾,逾期未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合理期間沒有固定天數,由法院依通訊方式、交易複雜度、商業慣例個案認定,包含要約到達、相對人審酌、承諾到達三段時間。
白話解讀
寄 email、寫信、傳真發出去一個報價,你以為對方可以慢慢看慢慢想?法律給你和對方都設了一個隱形的時鐘:依照「通常情形」可以期待對方回覆的合理時間內,對方如果沒動作,你的要約就自動失效。這個「合理時間」沒有固定天數,它會看你們的通訊方式、交易內容的複雜度、商業慣例而變動。寄一封報價單買白米,可能幾天就算合理;寄一份幾千萬的併購提案,可能一兩週才叫合理。重點不是你等了多久,而是一個理性的人會預期對方多久應該回你。超過這條隱形線,你就自由了,對方再回頭接受也沒用。很多企業採購糾紛就是卡在這個「合理時間」到底是幾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7 條為非對話要約的失效規範,指要約人以非即時溝通方式(書信、email、傳真)發出且未定承諾期限之要約,相對人若未於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之合理期間內承諾,該要約即喪失拘束力,要約人不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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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57 條是什麼?▾
規範沒寫期限的非對話要約,超過合理期間未承諾即失效。
Q2合理期間到底多久?▾
無固定天數,依通訊方式、交易複雜度、商業慣例個案認定,簡單交易約 3-7 天。
Q3對方超過合理期間才接受怎麼辦?▾
原要約已失效,逾期承諾視為新要約(民法 160),你可拒絕或重議。
Q4要約沒寫期限是不是永久有效?▾
不是。沒寫期限不等於無期限,而是由法院依通常情形認定合理期間。
Q5怎麼避免合理期間的爭議?▾
寄要約時主動寫明「本要約於 X 日前有效」,鎖定保鮮期。
Q6157 條和 158 條差在哪?▾
157 是沒定期限的要約,158 是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約逾期失效。
Q7收到要約還在評估時間到了怎麼辦?▾
在合理期間內回覆「收到,研議中,請保留 X 日」阻止要約自然失效。
Q8157 條適用 offer letter 嗎?▾
適用。公司寄沒寫回覆期限的 offer,拖太久未回公司可合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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