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重點摘要民法第 157 條規定,非對話的要約若相對人未在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的合理期間內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
Q · 寄出去的報價單沒寫期限,對方可以慢慢回嗎?
不行,超過合理期間沒承諾要約就自動失效
依民法第 157 條,非對話的要約(email、信件、傳真)若沒有訂明承諾期限,相對人必須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之合理期間」內承諾,逾期未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合理期間沒有固定天數,由法院依通訊方式、交易複雜度、商業慣例個案認定,包含要約到達、相對人審酌、承諾到達三段時間。
寄 email、寫信、傳真發出去一個報價,你以為對方可以慢慢看慢慢想?法律給你和對方都設了一個隱形的時鐘:依照「通常情形」可以期待對方回覆的合理時間內,對方如果沒動作,你的要約就自動失效。這個「合理時間」沒有固定天數,它會看你們的通訊方式、交易內容的複雜度、商業慣例而變動。寄一封報價單買白米,可能幾天就算合理;寄一份幾千萬的併購提案,可能一兩週才叫合理。重點不是你等了多久,而是一個理性的人會預期對方多久應該回你。超過這條隱形線,你就自由了,對方再回頭接受也沒用。很多企業採購糾紛就是卡在這個「合理時間」到底是幾天。
民法第 157 條為非對話要約的失效規範,指要約人以非即時溝通方式(書信、email、傳真)發出且未定承諾期限之要約,相對人若未於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之合理期間內承諾,該要約即喪失拘束力,要約人不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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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依個案判斷,通常考量通訊方式(email 快、掛號信慢)、交易複雜度(簡單買賣短、併購案長)、產業慣例。實務上簡單商品交易約 3-7 天,複雜商業合約可能 1-4 週。每次寄要約都主動加一句「本報價有效期至 X 月 X 日」,就不必依賴第 157 條模糊的「通常情形」,自己掌握節奏,這是律師寫合約第一個會加的護身符。
可以。依民法第 157 條要約已失效,對方的「接受」法律上視為新要約(參照民法第 160 條第 1 項),你有權拒絕也有權重新議價。明確告知對方「原要約已失效,若仍有意願可重新洽談」,避免對方日後主張契約已成立,白紙黑字切斷舊要約很重要。
在合理期間內回覆對方「已收到,內部審議中,請保留 X 日」。這形同雙方對承諾期間達成新共識,可阻止要約依第 157 條自然失效。若什麼都不回,等內部流程跑完,要約可能早已失效,對方有權拒絕或變更條件。
規範沒訂期限的非對話要約,相對人逾合理期間未承諾即失效,是書面報價的隱形時限規則。
指要約到達、相對人審酌、承諾到達三段時間的總和,依通訊方式與交易性質由法院個案認定。
對話要約(民法156)非立即承諾即失效;非對話要約(民法157)給合理期間,逾期才失效。
要約喪失拘束力,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相對人此後的承諾不能直接成立契約。
看通訊方式(email 快、掛號慢)、交易複雜度、產業慣例,簡單交易約 3-7 天,複雜合約 1-4 週。
發要約時寫明「本要約於 X 日前有效」,或收到後在合理期間內回覆「研議中,請保留 X 日」。
保留發送時點證據(email 時戳、掛號回執),主張自該時點起算的合理期間已屆滿而相對人未承諾。
明確以書面告知「原要約已失效」,依民法160將其承諾當作新要約,再決定拒絕或重議。
要約沒寫承諾期限用157(依合理期間),有寫期限用158(依所定期限),先看要約上有無載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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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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