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57 條(要約之失效(三)-不為承諾)

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57 條規定,非對話的要約若相對人未在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的合理期間內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

Q · 寄出去的報價單沒寫期限,對方可以慢慢回嗎?

依民法第 157 條,非對話的要約(email、信件、傳真)若沒有訂明承諾期限,相對人必須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之合理期間」內承諾,逾期未承諾要約即失其拘束力。合理期間沒有固定天數,由法院依通訊方式、交易複雜度、商業慣例個案認定,包含要約到達、相對人審酌、承諾到達三段時間。

白話解讀

寄 email、寫信、傳真發出去一個報價,你以為對方可以慢慢看慢慢想?法律給你和對方都設了一個隱形的時鐘:依照「通常情形」可以期待對方回覆的合理時間內,對方如果沒動作,你的要約就自動失效。這個「合理時間」沒有固定天數,它會看你們的通訊方式、交易內容的複雜度、商業慣例而變動。寄一封報價單買白米,可能幾天就算合理;寄一份幾千萬的併購提案,可能一兩週才叫合理。重點不是你等了多久,而是一個理性的人會預期對方多久應該回你。超過這條隱形線,你就自由了,對方再回頭接受也沒用。很多企業採購糾紛就是卡在這個「合理時間」到底是幾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7 條為非對話要約的失效規範,指要約人以非即時溝通方式(書信、email、傳真)發出且未定承諾期限之要約,相對人若未於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之合理期間內承諾,該要約即喪失拘束力,要約人不再受其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寄 email 報價給客戶,沒寫有效期限,到底多久算過期?

法院會依個案判斷,通常考量通訊方式(email 快、掛號信慢)、交易複雜度(簡單買賣短、併購案長)、產業慣例。實務上簡單商品交易約 3-7 天,複雜商業合約可能 1-4 週。每次寄要約都主動加一句「本報價有效期至 X 月 X 日」,就不必依賴第 157 條模糊的「通常情形」,自己掌握節奏,這是律師寫合約第一個會加的護身符。

Q2對方超過合理時間才接受,我想反悔可以嗎?

可以。依民法第 157 條要約已失效,對方的「接受」法律上視為新要約(參照民法第 160 條第 1 項),你有權拒絕也有權重新議價。明確告知對方「原要約已失效,若仍有意願可重新洽談」,避免對方日後主張契約已成立,白紙黑字切斷舊要約很重要。

Q3收到要約還在內部評估,期間就快到了怎麼辦?

在合理期間內回覆對方「已收到,內部審議中,請保留 X 日」。這形同雙方對承諾期間達成新共識,可阻止要約依第 157 條自然失效。若什麼都不回,等內部流程跑完,要約可能早已失效,對方有權拒絕或變更條件。

Q4民法 157 條是什麼?

規範沒訂期限的非對話要約,相對人逾合理期間未承諾即失效,是書面報價的隱形時限規則。

Q5什麼叫「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合理期間」?

指要約到達、相對人審酌、承諾到達三段時間的總和,依通訊方式與交易性質由法院個案認定。

Q6非對話要約跟對話要約差在哪?

對話要約(民法156)非立即承諾即失效;非對話要約(民法157)給合理期間,逾期才失效。

Q7要約失效是什麼意思?

要約喪失拘束力,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相對人此後的承諾不能直接成立契約。

Q8民法 157 條的合理期間怎麼算?

看通訊方式(email 快、掛號慢)、交易複雜度、產業慣例,簡單交易約 3-7 天,複雜合約 1-4 週。

Q9怎麼避免要約被認定失效?

發要約時寫明「本要約於 X 日前有效」,或收到後在合理期間內回覆「研議中,請保留 X 日」。

Q10怎麼證明要約已經失效?

保留發送時點證據(email 時戳、掛號回執),主張自該時點起算的合理期間已屆滿而相對人未承諾。

Q11對方逾期承諾我要怎麼處理?

明確以書面告知「原要約已失效」,依民法160將其承諾當作新要約,再決定拒絕或重議。

Q12民法 157 vs 158 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要約沒寫承諾期限用157(依合理期間),有寫期限用158(依所定期限),先看要約上有無載明日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25条(承諾の期間の定めのない申込み)
🇰🇷 韓國민법 제529조(승낙기간을 정하지 아니한 계약의 청약)
🇨🇳 中國民法典第478条(要約失效情形)
🇩🇪 德國BGB § 147 Abs. 2(Annahmefrist beim Antrag an Abwesend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17(caducité de l'offre à l'issue d'un délai raisonnabl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41(Lapse of Ti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