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5 條(要約之失效(一)-拒絕要約)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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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經拒絕即失其拘束力,相對人事後反悔接受僅構成新要約,須原要約人再同意。
Q · 拒絕對方報價後又反悔,還能用原價接受嗎?
依民法第 155 條,要約一經相對人拒絕,即喪失拘束力。原要約人不再受原條件拘束,相對人事後反悔表示接受,在法律上只是提出一個全新的要約,必須由原要約人重新同意,契約才會成立。拒絕一旦到達相對人即生效,無法回溯救回。
白話解讀
你開價一百二十萬賣一台二手車,對方說「太貴了,不要」。就在他說出「不要」的那一秒,你的這個報價在法律上就死了。這很重要:即使十分鐘後對方改變心意跑回來說「好啦一百二十萬我買」,你可以完全不理他,因為那個要約已經失效,現在是他在對你提新的要約,輪到你決定要不要接。很多人以為「我說過的價就是承諾」,被對方拒絕後還覺得自己被綁住;也有很多賣家在對方殺價拒絕原價後,傻傻地以為自己還要守著原價。都錯了。拒絕這個動作在民法上是一把剪刀,一刀剪斷你原本的承諾。從那一刻起,你重獲自由,主導權回到你手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一經相對人拒絕即喪失拘束力。要約人原本受該要約拘束的狀態隨之解除,交易基礎消滅;相對人事後欲接受,僅能構成新要約,須由原要約人重新承諾,契約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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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拒絕要約後還能反悔接受嗎?▾
不行。要約經拒絕即失效,事後接受只構成新要約,須原要約人同意。
Q2殺價算不算拒絕原要約?▾
實務多認為殺價同時包含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原價即失效(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
Q3口頭說「不要」算正式拒絕嗎?▾
算。拒絕無形式要求,口頭、訊息、email 到達相對人即生效。
Q4拒絕要約的法律效果是瞬間的嗎?▾
是。拒絕到達要約人時要約立即失效,無時效期間可回復。
Q5回覆「我再想想」算拒絕嗎?▾
不算。保留考慮非拒絕,要約仍存續(受第 156、157 條合理期間限制)。
Q6要約失效後想成交要怎麼做?▾
由任一方重新提出新要約,再經對方承諾,契約方能重新成立。
Q7民法第 155 條和第 154 條什麼關係?▾
第 154 條是要約拘束力原則,第 155 條是其消滅事由之一(拒絕)。
Q8要約被拒絕後要約人有什麼好處?▾
要約人重獲自由,可改與第三人締約或重新開價,不受原條件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對原要約效果 | 事後反悔可否回復 | 依據 |
|---|---|---|---|
| 明確拒絕(說「不要」) | 立即失效 | 不可,須重提新要約 | 民法第 155 條 |
| 殺價/變更條件承諾 | 視為拒絕並提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 不可 | 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 |
| 沉默不回應 | 未失效,受合理期間限制 | 期間內仍可接受 | 民法第 156、157 條 |
| 「我再考慮」 | 未失效 | 期間內仍可接受 | 民法第 15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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