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5 條(要約之失效(一)-拒絕要約)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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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經拒絕即失其拘束力,相對人事後反悔接受僅構成新要約,須原要約人再同意。
Q · 拒絕對方報價後又反悔,還能用原價接受嗎?
依民法第 155 條,要約一經相對人拒絕,即喪失拘束力。原要約人不再受原條件拘束,相對人事後反悔表示接受,在法律上只是提出一個全新的要約,必須由原要約人重新同意,契約才會成立。拒絕一旦到達相對人即生效,無法回溯救回。
白話解讀
你開價一百二十萬賣一台二手車,對方說「太貴了,不要」。就在他說出「不要」的那一秒,你的這個報價在法律上就死了。這很重要:即使十分鐘後對方改變心意跑回來說「好啦一百二十萬我買」,你可以完全不理他,因為那個要約已經失效,現在是他在對你提新的要約,輪到你決定要不要接。很多人以為「我說過的價就是承諾」,被對方拒絕後還覺得自己被綁住;也有很多賣家在對方殺價拒絕原價後,傻傻地以為自己還要守著原價。都錯了。拒絕這個動作在民法上是一把剪刀,一刀剪斷你原本的承諾。從那一刻起,你重獲自由,主導權回到你手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一經相對人拒絕即喪失拘束力。要約人原本受該要約拘束的狀態隨之解除,交易基礎消滅;相對人事後欲接受,僅能構成新要約,須由原要約人重新承諾,契約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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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拒絕對方的報價後後悔了,還能用原價買嗎?▾
法律上不行。依民法第 155 條,拒絕一到達對方,原要約就失效,你事後想接受等於在提一個新要約,對方沒義務同意。內行人提示:談判時避免說出決定性的拒絕語氣,改說「我再評估看看」或「能不能再談談條件」,這樣要約還沒死,你隨時可以回頭。
Q2殺價算不算拒絕原要約?▾
實務上多認為殺價同時包含「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所以一旦你殺價,對方原本的價就失效了,如果對方不同意你殺的價,你想回頭用原價也不行(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還想保留用原價成交的選項,別說「我出 X 元」,改說「有沒有可能便宜一點?」,這只是詢問不是殺價。
Q3口頭拒絕和書面拒絕效果一樣嗎?▾
一樣。民法對「拒絕」沒有形式要求,口頭、訊息、email 都算。只要拒絕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要約就失效。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要約人,被口頭拒絕後最好立刻留下紀錄,自己回一句「了解你不接受」,避免日後對方爭執「我那時候沒有真的拒絕」。
Q4民法 155 條是什麼?▾
規定要約經相對人拒絕即失其拘束力,是契約成立制度中要約失效的核心事由。
Q5要約失效是什麼意思?▾
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條件拘束,交易基礎消滅,相對人不能再單方接受成立契約。
Q6什麼動作算「拒絕」要約?▾
明確表示不接受即算,口頭、訊息、email 皆可;殺價變更條件也視為拒絕。
Q7拒絕要約和撤回要約差在哪?▾
拒絕是相對人讓要約失效;撤回是要約人自己收回,受第 162 條時點限制。
Q8拒絕要約後想重新成交怎麼辦?▾
由一方重新提出新要約 → 對方承諾 → 契約成立,原條件不再自動有效。
Q9怎麼保留原價成交的機會?▾
避免說出決定性拒絕語氣,改用「我再評估」「能不能再談」,要約即不失效。
Q10被對方拒絕後要怎麼保護自己?▾
保留拒絕證據(訊息、錄音),避免日後對方反咬「未曾拒絕」要你履約。
Q11如何證明對方確實拒絕過?▾
保存對話紀錄、email、LINE 截圖,或回傳「了解你不接受」固定證據。
Q12拒絕 vs 殺價哪個讓原價失效?▾
兩者都會。明確拒絕依第 155 條失效;殺價依第 160 條第 2 項視為拒絕+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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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對原要約效果 | 事後反悔可否回復 | 依據 |
|---|---|---|---|
| 明確拒絕(說「不要」) | 立即失效 | 不可,須重提新要約 | 民法第 155 條 |
| 殺價/變更條件承諾 | 視為拒絕並提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 不可 | 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 |
| 沉默不回應 | 未失效,受合理期間限制 | 期間內仍可接受 | 民法第 156、157 條 |
| 「我再考慮」 | 未失效 | 期間內仍可接受 | 民法第 15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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