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55 條(要約之失效(一)-拒絕要約)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經拒絕即失其拘束力,相對人事後反悔接受僅構成新要約,須原要約人再同意。

Q · 拒絕對方報價後又反悔,還能用原價接受嗎?

依民法第 155 條,要約一經相對人拒絕,即喪失拘束力。原要約人不再受原條件拘束,相對人事後反悔表示接受,在法律上只是提出一個全新的要約,必須由原要約人重新同意,契約才會成立。拒絕一旦到達相對人即生效,無法回溯救回。

白話解讀

你開價一百二十萬賣一台二手車,對方說「太貴了,不要」。就在他說出「不要」的那一秒,你的這個報價在法律上就死了。這很重要:即使十分鐘後對方改變心意跑回來說「好啦一百二十萬我買」,你可以完全不理他,因為那個要約已經失效,現在是他在對你提新的要約,輪到你決定要不要接。很多人以為「我說過的價就是承諾」,被對方拒絕後還覺得自己被綁住;也有很多賣家在對方殺價拒絕原價後,傻傻地以為自己還要守著原價。都錯了。拒絕這個動作在民法上是一把剪刀,一刀剪斷你原本的承諾。從那一刻起,你重獲自由,主導權回到你手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一經相對人拒絕即喪失拘束力。要約人原本受該要約拘束的狀態隨之解除,交易基礎消滅;相對人事後欲接受,僅能構成新要約,須由原要約人重新承諾,契約方能成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拒絕對方的報價後後悔了,還能用原價買嗎?

法律上不行。依民法第 155 條,拒絕一到達對方,原要約就失效,你事後想接受等於在提一個新要約,對方沒義務同意。內行人提示:談判時避免說出決定性的拒絕語氣,改說「我再評估看看」或「能不能再談談條件」,這樣要約還沒死,你隨時可以回頭。

Q2殺價算不算拒絕原要約?

實務上多認為殺價同時包含「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所以一旦你殺價,對方原本的價就失效了,如果對方不同意你殺的價,你想回頭用原價也不行(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還想保留用原價成交的選項,別說「我出 X 元」,改說「有沒有可能便宜一點?」,這只是詢問不是殺價。

Q3口頭拒絕和書面拒絕效果一樣嗎?

一樣。民法對「拒絕」沒有形式要求,口頭、訊息、email 都算。只要拒絕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要約就失效。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要約人,被口頭拒絕後最好立刻留下紀錄,自己回一句「了解你不接受」,避免日後對方爭執「我那時候沒有真的拒絕」。

Q4民法 155 條是什麼?

規定要約經相對人拒絕即失其拘束力,是契約成立制度中要約失效的核心事由。

Q5要約失效是什麼意思?

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條件拘束,交易基礎消滅,相對人不能再單方接受成立契約。

Q6什麼動作算「拒絕」要約?

明確表示不接受即算,口頭、訊息、email 皆可;殺價變更條件也視為拒絕。

Q7拒絕要約和撤回要約差在哪?

拒絕是相對人讓要約失效;撤回是要約人自己收回,受第 162 條時點限制。

Q8拒絕要約後想重新成交怎麼辦?

由一方重新提出新要約 → 對方承諾 → 契約成立,原條件不再自動有效。

Q9怎麼保留原價成交的機會?

避免說出決定性拒絕語氣,改用「我再評估」「能不能再談」,要約即不失效。

Q10被對方拒絕後要怎麼保護自己?

保留拒絕證據(訊息、錄音),避免日後對方反咬「未曾拒絕」要你履約。

Q11如何證明對方確實拒絕過?

保存對話紀錄、email、LINE 截圖,或回傳「了解你不接受」固定證據。

Q12拒絕 vs 殺價哪個讓原價失效?

兩者都會。明確拒絕依第 155 條失效;殺價依第 160 條第 2 項視為拒絕+新要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對原要約效果事後反悔可否回復依據
明確拒絕(說「不要」)立即失效不可,須重提新要約民法第 155 條
殺價/變更條件承諾視為拒絕並提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不可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
沉默不回應未失效,受合理期間限制期間內仍可接受民法第 156、157 條
「我再考慮」未失效期間內仍可接受民法第 15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民法典第 478 條(要約失效事由:要約被拒絕)
🇩🇪 德國BGB § 146(Erlöschen des Antrags — 要約因拒絕而消滅)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8(Rejection — 拒絕終止承諾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