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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55 條(要約之失效(一)-拒絕要約)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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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經拒絕即失其拘束力,相對人事後反悔接受僅構成新要約,須原要約人再同意。

Q · 拒絕對方報價後又反悔,還能用原價接受嗎?

依民法第 155 條,要約一經相對人拒絕,即喪失拘束力。原要約人不再受原條件拘束,相對人事後反悔表示接受,在法律上只是提出一個全新的要約,必須由原要約人重新同意,契約才會成立。拒絕一旦到達相對人即生效,無法回溯救回。

白話解讀

你開價一百二十萬賣一台二手車,對方說「太貴了,不要」。就在他說出「不要」的那一秒,你的這個報價在法律上就死了。這很重要:即使十分鐘後對方改變心意跑回來說「好啦一百二十萬我買」,你可以完全不理他,因為那個要約已經失效,現在是他在對你提新的要約,輪到你決定要不要接。很多人以為「我說過的價就是承諾」,被對方拒絕後還覺得自己被綁住;也有很多賣家在對方殺價拒絕原價後,傻傻地以為自己還要守著原價。都錯了。拒絕這個動作在民法上是一把剪刀,一刀剪斷你原本的承諾。從那一刻起,你重獲自由,主導權回到你手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5 條規定,要約一經相對人拒絕即喪失拘束力。要約人原本受該要約拘束的狀態隨之解除,交易基礎消滅;相對人事後欲接受,僅能構成新要約,須由原要約人重新承諾,契約方能成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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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拒絕要約後還能反悔接受嗎?

不行。要約經拒絕即失效,事後接受只構成新要約,須原要約人同意。

Q2殺價算不算拒絕原要約?

實務多認為殺價同時包含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原價即失效(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

Q3口頭說「不要」算正式拒絕嗎?

算。拒絕無形式要求,口頭、訊息、email 到達相對人即生效。

Q4拒絕要約的法律效果是瞬間的嗎?

是。拒絕到達要約人時要約立即失效,無時效期間可回復。

Q5回覆「我再想想」算拒絕嗎?

不算。保留考慮非拒絕,要約仍存續(受第 156、157 條合理期間限制)。

Q6要約失效後想成交要怎麼做?

由任一方重新提出新要約,再經對方承諾,契約方能重新成立。

Q7民法第 155 條和第 154 條什麼關係?

第 154 條是要約拘束力原則,第 155 條是其消滅事由之一(拒絕)。

Q8要約被拒絕後要約人有什麼好處?

要約人重獲自由,可改與第三人締約或重新開價,不受原條件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對原要約效果事後反悔可否回復依據
明確拒絕(說「不要」)立即失效不可,須重提新要約民法第 155 條
殺價/變更條件承諾視為拒絕並提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不可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
沉默不回應未失效,受合理期間限制期間內仍可接受民法第 156、157 條
「我再考慮」未失效期間內仍可接受民法第 15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民法典第 478 條(要約失效事由:要約被拒絕)
🇩🇪 德國BGB § 146(Erlöschen des Antrags — 要約因拒絕而消滅)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8(Rejection — 拒絕終止承諾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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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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