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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758400 號
要旨
出賣人於網路商店上作貨品之圖片、價格及商品介紹之展示,性質上應屬價目表之寄送,為要約之誘引,消費者按鍵點選後,於購買清單上記載有「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應屬載明出賣人保留是否承諾之權限
主旨
有關消費者○○○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費爭議案,其契約是否成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95 年 4 月 6 日北市商四字第 09531114200 號函。
二、查「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出賣人於網路商店上作貨品之圖片、價格及商品介紹之展示,似屬藉由網路之方式於其上刊登商品型錄,故其性質上應屬價目表之寄送,而屬要約之誘引。且出賣人於消費者按鍵點選後,於購買清單上記載有「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應屬載明出賣人保留是否承諾之權限。故本件消費者○○○君按鍵選購之行為,應為要約之性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消○君訂單之行為,應屬未為承諾,其二者之間之買賣契約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