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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61 條(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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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2. 2.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指依交易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時,相對人在相當時期內做出可認為承諾的事實行為,契約即成立。

Q · 對方沒說『我答應』,但已經開始做了,契約算成立嗎?

會。對方動手做,契約就成立,不必等他開口說好

依民法第161條,在「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的交易裡,相對人只要在相當時期內做出可認為承諾的事實(例如出貨、備料、開始施工),契約在那一刻就成立,不需要任何「我答應」的明示。第二項並允許要約人在要約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準用本規定。

深度解讀

你習慣在蝦皮下訂後,賣家不回訊息直接出貨,包裹三天後到你家。你有沒有想過,那個契約到底什麼時候成立的?不是你按下單的那一刻,也不是賣家確認的那一刻,因為賣家根本沒確認過。這條就是為這種情境設計的:只要依交易習慣或事情的性質,本來就不需要特別通知你「我答應了」,那麼對方在合理時間內做出「看起來就是答應了」的行為(例如出貨、包裝、開始施工),契約在那一刻就成立。這對你最大的意義是:對方不能事後反悔說「我還沒正式答應喔」。他已經動手做了,法律就認定他答應了。反過來,如果你是那個動手的人,你以為自己還在「考慮」,但在法律眼中你已經被綁住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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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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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61 條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