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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61 條(意思實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2.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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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atherinrin
2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現物要約亦屬之:未經訂購而郵寄或投遞之商品,稱為現物要約。受郵寄或投遞之相對人不因此富有承諾之義務。
kiuyts
8 months ago
文科系所
現物要約即屬之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II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liufu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習慣 2. 事件之性質 3. 要約人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
liufu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彰化銀行案:台新金控對財政部
admiranda
4 years ago
企業法務
e.g. 販賣機設置<div>設置:要約</div><div>投幣:承諾</div><div><br></div><div>惟屬非對話意思表示,直至設置人收取金錢始到達。故此應爰引 §161I 所稱「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之「意思實現」,而無礙契約之成立。</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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