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之解釋文前段:「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下略) 。」本件有關 貴部 (財政部) 就非外匯指定銀行對利害關係人辦理代轉出口押匯之保證解釋為無擔保授信之釋示,係在闡明銀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上開解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從而即有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似不得另以行政命令排除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否則即與中央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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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之解釋文前段:「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下略) 。」本件有關 貴部 (財政部) 就非外匯指定銀行對利害關係人辦理代轉出口押匯之保證解釋為無擔保授信之釋示,係在闡明銀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上開解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從而即有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似不得另以行政命令排除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否則即與中央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