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33-1 條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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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33條之1界定「利害關係人」五類:銀行負責人或授信職員的近親、其獨資合夥事業、持股逾10%企業、任董監經理人之企業、任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團體。
Q · 銀行法的「利害關係人」到底包含哪些人?
依銀行法第33條之1,利害關係人共五類: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職員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二親等以內姻親;二、上述人員獨資或合夥經營的事業;三、上述人員單獨或合計持股逾10%的企業;四、上述人員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企業(因投資關係經核准兼任者除外);五、上述人員擔任代表人或管理人的法人或團體。落入名單者向該銀行借款,即受第32條(無擔保授信禁止)與第33條(擔保授信限制)約束。
白話解讀
為什麼法律要列出這麼一張看起來很瑣碎的親戚名單?因為真實世界裡,銀行高層要把錢「方便一下」給自己人,從來不會用自己的名字出面。他會用太太、用表哥、用合夥的事業、用掛名當董事的公司。這條就是那張預先畫好的地圖,告訴你:誰踩進這個圈子,誰就被第32條(無擔保授信禁止)和第33條(擔保授信限制)綁住。範圍有五類:一、配偶、三親等血親、二親等姻親(這個範圍比繼承法的繼承人還寬);二、本人或這些親屬獨資合夥的事業;三、本人或這些親屬持股超過10%的公司;四、本人或這些親屬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公司;五、本人或這些親屬擔任代表人、管理人的法人團體。每一類都是過去實務曾發生的規避路徑,法律一條一條把洞堵起來。民國78年還特別把「前款有利害關係者」加進第二到第五款,就是因為有人想出用「表哥的公司」借給我的操作,必須把第二層親屬的事業也納入。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33條之1為定義性規範,界定第32條與第33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的範圍,涵蓋銀行負責人與辦理授信職員的近親、其獨資合夥事業、持股逾10%企業、任職董監經理人之企業,以及任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團體五類,構成銀行內部人授信防線的適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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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親等血親到底包含誰?▾
從自己算起數三代: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子女、曾祖父母、伯叔姑姨舅、姪甥、堂兄弟姊妹、孫子女都算。二親等姻親則是配偶的兄弟姊妹和兄弟姊妹的配偶。內行人提示:這範圍跟民法繼承、所得稅法合併申報都不同,銀行法自己定義自己用,不可跨法律套用。
Q2我在某銀行擔任獨立董事,我兒子開的公司還能跟這家銀行借錢嗎?▾
可以借,但會被歸類為利害關係人授信:須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達門檻時還要經四分之三董事同意。實務上利率常高於市場0.3%至0.8%、核貸更慢。內行人提示:若兒子公司有迫切融資需求,把獨立董事辭掉常比跟銀行談優惠划算,很多企業家為此中途請辭。
Q3銀行法利害關係人定義是什麼?▾
指銀行負責人或授信職員的近親、其關聯事業及任職企業共五類,是第32、33條授信限制的適用對象。
Q4三親等血親與二親等姻親差在哪?▾
三親等血親是血緣三代內(含伯叔姑姨舅、姪甥、堂表);二親等姻親是配偶的兄弟姊妹及兄弟姊妹的配偶。
Q5什麼叫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由內部人或其近親獨資設立,或與他人合夥共同經營的營業組織,整體落入利害關係人範圍。
Q6持股逾10%的企業為什麼算?▾
持股逾10%代表內部人對該企業有相當影響力,資金可能透過該企業迂迴流動,故納入規範。
Q7怎麼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利害關係人?▾
依序檢查:是否內部人本人→是否近親→是否其獨資合夥事業→持股是否逾10%→是否任董監經理人→是否任代表人管理人,任一成立即是。
Q8銀行法遵如何建置利害關係人名冊?▾
從負責人、主要股東、授信人員逐層展開家族+事業+職務關係,每季更新婚喪離職兼任異動,徵信系統自動比對。
Q9成為利害關係人後借款條件會差多少?▾
實務上利率常高於市場0.3%至0.8%、核貸更慢,且須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客戶,達門檻還要四分之三董事同意。
Q10怎麼確認對方董監事在哪些金融機構兼任?▾
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交叉查詢董監事任職狀況,比對是否同時任職銀行,提前規劃替代金融方案。
Q11銀行法利害關係人範圍 vs 民法繼承人範圍差在哪?▾
銀行法三親等血親+二親等姻親比民法繼承人範圍更寬,且兩者立法目的不同,不可跨法律套用。
Q12第四款任職企業 vs 第三款持股企業差在哪?▾
第三款看持股逾10%的客觀比例;第四款看是否任董監經理人職務,不問持股或控制權,且有投資核准兼任的但書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範圍認定 | { "第一款(自然人近親)": "配偶+三親等血親+二親等姻親", "第二款(獨資合夥)": "近親獨資或合夥之事業", "第三款(持股企業)": "持股逾10%之企業", "第四款(任職企業)": "任董監經理人之企業", "第五款(法人團體)": "任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團體" } |
| 是否有但書例外 | { "第一款(自然人近親)": "無", "第二款(獨資合夥)": "無", "第三款(持股企業)": "無", "第四款(任職企業)": "有: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者不在此限", "第五款(法人團體)":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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