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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09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主旨

關於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融字第八五五五七二五六號函。

二 貴部來函所詢問題,本部意見如次:

(一) 按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既經貴部列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之金融業,其蒐集銀行提供之放款餘額資料,係依貴部八十三年五月十日台財融字第八三二一四二六○三號函、銀行放款業務八項改進原則、改進金融機構放款業務要點及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合於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屬於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之情形。

(二)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融字第八二一一六五○二四號函有關金融機構應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資料備查之規定,係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之具體化表現,故銀行依上開規定,對相關授信限制對象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之情形。

(三) 為建立健全之制度,並杜爭議,建請貴部訂定完整之法規,俾有關金融機構適用本法有所遵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009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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