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50 條
- 1.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 2.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3.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 4.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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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50 條要求銀行先提三成盈餘為法定盈餘公積,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現金股利上限為資本總額一成五。
Q · 為什麼銀行賺很多,股利卻發不多?
依銀行法第 50 條第一項,銀行稅後盈餘須先提撥百分之三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一般公司依公司法僅 10%),且在公積累積達資本總額前,現金盈餘分配上限為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但第二項設有豁免: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或財務業務健全(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守法性達標經主管機關認定)的銀行,得不受此限,回歸公司法一般標準。
白話解讀
你買銀行股期待高股利?這條法律就是「為什麼銀行股利通常不如你想像高」的答案。所有銀行賺到的錢,先繳稅,然後必須先提百分之三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一般公司依公司法只要 10%),而且在這筆公積累積到跟資本額一樣多之前,現金股利最多只能發資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這是立法者對銀行的嚴格要求:你賺的錢不能全部拿給股東,必須先把自己的體質養壯。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銀行股的股息率通常穩但相對低,因為法律逼銀行把錢留著。但第二項開了一個獎勵後門:如果你的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守法性三項指標達標(由金管會另訂標準),就可以回到公司法一般的百分之十標準,等於國家對體質健全銀行的獎勵機制。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50 條為銀行盈餘分配的強制規範:銀行稅後盈餘須先提撥百分之三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於公積累積達資本總額前,現金股利上限為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或財務業務健全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豁免。此外銀行得依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財務業務健全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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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銀行股的股利通常比較低?▾
根本原因是銀行法第 50 條第一項:銀行稅後盈餘必須先提百分之三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一般公司只要百分之十),且公積累積到跟資本額一樣多之前,現金股利最多只能發資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這個強制儲蓄機制壓低了銀行股的短期配息空間。
Q2法定盈餘公積滿了之後會怎樣?▾
兩個結果同時發生:一是解除第一項的百分之十五配息上限,銀行可自由決定現金股利;二是第二項豁免條件放寬,未來提撥比例可回到公司法百分之十標準,銀行的股利政策進入新階段,通常會提高現金配息比例。
Q3這條影響到我的銀行存款安全嗎?▾
間接影響很大。法定盈餘公積本質上是一層存戶安全網,強制銀行把三成獲利留下來作為風險緩衝,公積越厚的銀行應對金融危機的緩衝能力越強,選擇往來銀行時可把法定盈餘公積對資本比例納入安全評估。
Q4銀行法定盈餘公積是什麼?▾
依銀行法第 50 條強制自稅後盈餘提撥三成保留的公積,是存款人的風險緩衝,提撥比例為一般公司的三倍。
Q5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差在哪?▾
法定盈餘公積依法強制提撥(30%);特別盈餘公積是法定之外,依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行提列的彈性公積。
Q6什麼叫財務業務健全?▾
指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守法性三項達到主管機關所訂標準,達標者可適用第二項豁免。
Q7銀行 30% 提撥跟一般公司 10% 差在哪?▾
銀行依銀行法提 30% 且受配息上限;一般公司依公司法第 237 條提 10% 且無此配息上限。
Q8銀行盈餘分配怎麼算合規?▾
稅後盈餘先提 30% 公積 → 判斷是否達豁免 → 未達者現金股利不得超過資本總額 15% → 經股東會承認。
Q9現金股利上限怎麼計算?▾
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現金股利上限 = 資本總額 × 15%;公積已達資本總額則不受限。
Q10怎麼判斷一家銀行能不能豁免配息上限?▾
查法定盈餘公積是否達資本總額,或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守法性是否達金管會標準。
Q11違反第 50 條配息上限要付什麼代價?▾
屬違法盈餘分配,會被金管會依銀行法罰則處分,董事會議事錄須記載適用判斷以備查。
Q12銀行法 50 條 vs 公司法 237 條哪個嚴?▾
銀行法 50 嚴格得多:提撥 30%(公司法 10%)且設 15% 現金股利上限,公司法無此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ank | general_company |
|---|---|---|
| 法定盈餘公積提撥比例 | 30%(銀行法第 50 條) | 10%(公司法第 237 條) |
| 現金股利上限 | 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限資本總額 15% | 無此上限 |
| 豁免條件 | 公積達資本總額,或財務業務健全經主管機關認定 | 公積達資本總額即停止提撥 |
| 立法目的 | 兼顧股東分配與存款人保護 | 保障債權人與公司資本充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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