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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43流動資產與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快速跳轉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43 條授權中央銀行訂定流動資產與負債比率最低標準,確保銀行保有變現能力因應提款,未達標由金管會通知限期調整。

Q · 銀行帳上資產很多,為什麼還會倒?

資產變不出現金就會倒,銀行法43條管的就是流動性

依銀行法第 43 條,銀行不能把資產全押在三十年期房貸這種「鎖死、變不出現金」的部位上。本條授權中央銀行洽商主管機關後,規定銀行流動資產(現金、國庫券、短期票券等可隨時變現者)與各項負債的比率最低標準,確保遇到大量提款時銀行手上有足夠的可變現資產應付。未達標準者,主管機關(金管會)應通知限期調整,調整不成才會啟動後續業務限制與罰則。

白話解讀

第 42 條管的是銀行收進來的錢要鎖多少(存款準備金),這條管的是銀行手上的資產要夠多「活」(流動準備)。差別在哪?你把錢存進銀行,銀行拿去放貸給企業做三十年期的設備貸款。這筆貸款是銀行的資產沒錯,但它不能立刻變現金。如果明天一堆存戶來提款,銀行手上如果全是這種「鎖死三十年」的資產,就算帳面上資產很多也會倒。本條強制銀行手上必須有一定比率的「流動資產」(現金、國庫券、短期票券、隨時可以賣掉變錢的東西),保持隨時能應付提款的能力。未達標的後果很直接:主管機關(現在是金管會)會通知你限期調整。調整不了,後續罰則和業務限制就會一層層疊上來。這條不是你走進銀行會感受到的東西,但它是銀行業另一條看不見的命脈。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43 條為流動準備(流動性監理)的授權性規範,授權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訂定最低標準,目的在確保銀行隨時保有足夠可變現資產以因應提款需求;未達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調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流動準備是什麼?

銀行手上必須保有一定比率的可隨時變現資產(現金、國庫券、短期票券等),以便遇到提款潮時付得出錢,由銀行法第 43 條授權中央銀行訂標準。

Q2流動準備跟存款準備金差在哪?

存款準備金(第 42 條)是把存款鎖在央行帳戶、管的是負債端;流動準備(第 43 條)是要求資產組合中含足夠可變現部位、管的是資產端。

Q3銀行流動準備不足會怎樣?

依本條,主管機關(金管會)應通知限期調整;屢次未達標或惡意違反,會啟動銀行法其他罰則,如業務限制、處分董監事、嚴重時勒令停業。

Q4流動資產跟流動性一樣嗎?

概念相近不完全相同。流動資產指可快速變現的資產;流動性是整體變現能力的評估。本條管的是流動資產比率,目的是維持整體流動性。

Q5什麼是流動性覆蓋率(LCR)?

巴塞爾協定下衡量銀行高品質流動資產能否覆蓋 30 日資金淨流出的指標,理念與本條一致,金管會已要求本國銀行實施。

Q6本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標準由中央銀行洽商後訂定,通知限期調整的中央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 19 條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Q7流動準備比率怎麼算?

概念上為流動資產 ÷ 各項負債,達到中央銀行訂定的最低標準。實際認定範圍以央行現行規定為準。

Q8銀行流動準備不足會被怎麼處理?

主管機關先通知限期調整;屆期未改善或惡意違反,再依銀行法啟動業務限制、處分董監事、嚴重時勒令停業。

Q9我怎麼查往來銀行的流動性體質?

查金管會公布的流動性指標與裁處公告,搭配資本適足率、逾放比一起看,避免只看單一數字。

Q10企業財務如何因應銀行流動性風險?

分散備援信用額度,不集中在同一家銀行;流動準備吃緊時,非核心客戶額度最先被收縮。

Q11流動準備 vs 存款準備金差在哪?

流動準備(43 條)管資產端『資產要夠活』;存款準備金(42 條)管負債端『錢鎖在央行』。一個管資產、一個管負債。

Q12流動準備 vs 資本適足率差在哪?

流動準備抗擠兌(資產能否變現);資本適足率(44 條)抗虧損(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防的風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管制端核心要求防範風險訂定機關
存款準備金(第42條)負債端存款依比率鎖在央行帳戶擠兌時無現金可付中央銀行
流動準備(第43條)資產端資產含足夠可變現部位資產多但變不出現金中央銀行洽商金管會
資本適足率(第44條)資本端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達一定比率資產虧損侵蝕股本金管會(依巴塞爾協定)

管制端

存款準備金(第42條)
負債端
流動準備(第43條)
資產端
資本適足率(第44條)
資本端

核心要求

存款準備金(第42條)
存款依比率鎖在央行帳戶
流動準備(第43條)
資產含足夠可變現部位
資本適足率(第44條)
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達一定比率

防範風險

存款準備金(第42條)
擠兌時無現金可付
流動準備(第43條)
資產多但變不出現金
資本適足率(第44條)
資產虧損侵蝕股本

訂定機關

存款準備金(第42條)
中央銀行
流動準備(第43條)
中央銀行洽商金管會
資本適足率(第44條)
金管會(依巴塞爾協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に基づく流動性カバレッジ比率(LCR)規制(バーゼルIII国内実施、金融庁告示)
韓國은행법 및 은행업감독규정상 유동성커버리지비율(LCR) 규제 (바젤III)
中國《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含流动性比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德國KWG § 11(Liquidität)i.V.m. Verordnung (EU) Nr. 575/2013 (CRR, LCR)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511-41 + Règlement (UE) n° 575/2013 (CRR, LCR)
美國12 CFR Part 249(Regulation WW –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Federal Reserv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00228 制定)

銀行如因破產或其他事故停業或解散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應即開具事由,呈請財政部或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後,方生效力。   銀行停止支付時,除詳具事由,呈請所在地主管官署核辦外,應即在總分行所在地報紙公告之,併呈請財政部查核。

(036042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官署得隨時派員,或令地方主管官署派員,檢查銀行業務及帳目,或令銀行於限期內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或其他報告呈核。   前項帳目表冊或報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390531 修正)

中央主管官署得隨時派員,或令地方主管官署派員,檢查銀行業務及帳目,或令銀行於限期內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或其他報告呈核。   前項帳目表冊或報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640624 全文修正)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0200228 制定)

銀行如因破產或其他事故停業或解散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應即開具事由,呈請財政部或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後,方生效力。   銀行停止支付時,除詳具事由,呈請所在地主管官署核辦外,應即在總分行所在地報紙公告之,併呈請財政部查核。

(036042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官署得隨時派員,或令地方主管官署派員,檢查銀行業務及帳目,或令銀行於限期內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或其他報告呈核。   前項帳目表冊或報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390531 修正)

中央主管官署得隨時派員,或令地方主管官署派員,檢查銀行業務及帳目,或令銀行於限期內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或其他報告呈核。   前項帳目表冊或報告,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得科銀行各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0640624 全文修正)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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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43 條規定:「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