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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46存款保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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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46條是存款保險的法源,授權政府或銀行設立存保組織,銀行倒閉時賠付存戶,每人每家銀行最高保障新臺幣300萬元。

Q · 銀行倒了我的存款怎麼辦?有保障嗎?

有。每人每家銀行存款上限保障300萬

依銀行法第46條授權設立的存款保險制度,當要保銀行被勒令停業,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賠付存戶,每一存款人在同一家要保機構的本金加利息最高保障新臺幣300萬元。超過部分依該行清算結果按比例受償,可能無法全額拿回。

白話解讀

把錢存進銀行的那一刻,你其實簽下一張看不見的保險契約。這張保險不是銀行給的,是國家要求銀行加入的,叫存款保險。銀行法第 46 條就是這張保險的法源入口。運作方式:銀行倒閉時,存保公司接手賠錢給你,每家銀行每個存戶上限 300 萬元(本息合計)。關鍵盲點是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上限是「每家銀行」,所以把 900 萬分散在 3 家銀行,每家各 300 萬,你全部 900 萬都受保障;把 900 萬全放同一家,銀行倒你最多拿回 300 萬,其餘 600 萬看清算結果。還有一個致命細節:存款才保,你買的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單、連動債、境外基金,全部不在保障範圍。很多人在理專推銷下把存款「升級」成商品,那一刻你的保障上限就消失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46條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授權性規範,明定為保障存款人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構成存款保險條例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運作的上位法源,是金融體系防止擠兌、維護存戶基本財產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錢放銀行絕對安全嗎?

300萬以內安全,超過就看銀行清算結果。本條授權成立存保組織,實際規範在存款保險條例。保障範圍包含新臺幣與外幣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但結構型商品、基金、保險、連動債都不算。分散存款到多家要保機構是成本最低的風險控管。

Q2聯名帳戶的存保上限怎麼算?

依存款保險條例及實務認定,聯名帳戶的存款按約定比例或平均分攤到各存戶名下,與各自單獨帳戶合併計算300萬上限。夫妻若各有大額存款,分開開戶實質保障常高於聯名帳戶,因為兩人可各自享有自己的300萬上限。

Q3銀行倒閉存款拿得回來嗎?

300萬以內由存款保險賠付,超過部分依銀行清算比例受償,可能無法全額拿回。

Q4銀行法46條是什麼?

是存款保險制度的授權法源,明定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保組織以保障存款人。

Q5存款保險保障哪些項目?

新臺幣與外幣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存款性質項目,不含投資型商品。

Q6什麼是要保機構?

依法須參加存款保險、繳付保費的金融機構,存戶才受該機制保障。

Q7存款保險300萬怎麼算?

以每一存款人在同一家要保銀行的本金加利息合計,上限300萬。

Q8存款要分散幾家銀行才安全?

讓每家銀行存款都在300萬以內即可,900萬分三家可全額受保。

Q9怎麼確認我的銀行有存款保險?

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查詢該行是否為要保機構,或查官網要保名單。

Q10理專推薦的商品怎麼判斷有沒有保障?

要求對方在風險說明書明確標示是否在存保範圍,不敢寫多半就是不保。

Q11存款保險 vs 保險安定基金差在哪?

存款保險保銀行存款上限300萬,保險安定基金處理保險公司倒閉,賠付比例與制度不同。

Q12存款保險 vs 電子支付帳戶保障差在哪?

存款保險上限300萬,電子支付走另一套機制,性質與額度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CoveredLimitNote
一般存款(活存、定存)受存保保障每人每家300萬本息合計計算
可轉讓定期存單受存保保障併入300萬計算屬存款性質
結構型商品 / 連動債不受保障發行機構倒閉自負風險
投資型保單 / 基金不受保障走保險安定基金或基金保管另一套制度
電子支付帳戶餘額另有機制與存保不同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規範

Covered

一般存款(活存、定存)
受存保保障
可轉讓定期存單
受存保保障
結構型商品 / 連動債
不受保障
投資型保單 / 基金
不受保障
電子支付帳戶餘額
另有機制

Limit

一般存款(活存、定存)
每人每家300萬
可轉讓定期存單
併入300萬計算
結構型商品 / 連動債
投資型保單 / 基金
電子支付帳戶餘額
與存保不同

Note

一般存款(活存、定存)
本息合計計算
可轉讓定期存單
屬存款性質
結構型商品 / 連動債
發行機構倒閉自負風險
投資型保單 / 基金
走保險安定基金或基金保管另一套制度
電子支付帳戶餘額
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預金保険法(昭和46年法律第34号)/預金保険機構
韓國예금자보호법(예금보험공사)
中國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0号,最高偿付50万元)
德國Einlagensicherungsgesetz (EinSiG) § 8(gesetzliche Einlagensicherung bis 100.000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312-4 et s.(Fonds de garantie des dépôts et de résolution, FGDR)
美國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2 U.S.C. § 1811(FDIC,限額 USD 250,00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00228 制定)

凡銀行未經財政部核准擅自開業者,財政部得令其停業,並處以五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之罰金。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違反法令,應撤銷其營業執照,或其負責人應受罰金以上之處分時,主管官署應移送法院裁判。

(0640624 全文修正)

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228 制定)

凡銀行未經財政部核准擅自開業者,財政部得令其停業,並處以五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之罰金。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違反法令,應撤銷其營業執照,或其負責人應受罰金以上之處分時,主管官署應移送法院裁判。

(0640624 全文修正)

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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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46 條規定:「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