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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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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3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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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有關銀行
持有
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銀行之從屬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出資額。 二、
第三人
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
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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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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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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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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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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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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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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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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