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銀行法 第 3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計算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銀行之從屬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
  2. 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銀行法 第3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