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9-2 條(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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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過半數持股)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形式認定
II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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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企業如何生出企業集團?
交叉持股、虛增資本、相互投資
st900485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67條3項擴及適用形式上控制從屬關係,令從屬公司不得購買控制公司之股份,以避免關係企業公司用交叉持股方式掏空公司。
惟實質控制從屬公司(369-2第2項)未規範類似規定,實為立法疏漏,宜透過修法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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