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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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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授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但可投資的種類與每種上限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子法另定,屬授權性條文。

Q · 銀行可以拿存款去投資股票債券嗎?

可以,但種類與上限由金管會規定

依銀行法第 74 條之 1,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但可投資的種類(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股票、受益憑證)及每種的投資上限比率,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另定。本條只給授權,真正的風險邊界寫在子法裡。

白話解讀

你每次走進銀行,理專手上永遠有一份「本行推薦」基金名單、債券名單、結構型商品名單。為什麼銀行這麼會賣這些東西?答案比你想的更直接:銀行自己也在買。這條很短但意義重大,它給了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基本授權,細節(能投資哪些種類、每種上限多少)由主管機關另定。看似平淡,但它是銀行「自營部」和「財富管理部」的法律起點。自營部用銀行自己的錢投資公債、公司債、股票、金融債、結構型商品;財富管理部把類似商品推薦給你。兩條線共用同一個法律授權,共用同一套風險判斷邏輯。理專今天跟你說這檔債券「很穩」,有一半機率是因為他們銀行自己也在買。反過來,有時候銀行自營部急著把手上的部位賣掉,也可能變成理專手上突然「強力推薦」的熱銷商品。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為授權性規範,賦予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基本法律授權,並將可投資種類與限額的決定權委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本條是商業銀行自營業務與財富管理業務共用的法律源頭,屬於「授權加子法」的彈性管制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投資有價證券跟我有什麼關係?我又不投資銀行

有關係。你的存款是銀行投資的資金來源,自營部虧損會侵蝕銀行資本與放款能力;你去分行也會被推銷這些商品;且銀行與保險證券綁在一起後財務風險會傳染。選擇往來銀行不只看利率,還要看自有資本適足率和逾放比。

Q2那「主管機關定之」的種類和限制到底是什麼?哪裡能查?

依據是金管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詳列銀行可投資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股票、受益憑證等種類及各自上限比率,金管會銀行局官網可查。其修訂草案常是某類商品放寬或限縮的最早訊號。

Q3理專推薦的商品和銀行自己投資有關係嗎?

有。銀行自營部與財富管理部共用本條授權,推薦商品常與銀行持倉重疊,利害關係未必透明。購買前可直接詢問銀行是否自持及部位大小,作為判斷推薦動機的依據。

Q4銀行法74條之1是什麼?

授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基本條文,種類與限額由金管會另定,是銀行自營與理財業務的法律起點。

Q5銀行可以投資哪些有價證券?

依子法可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股票、受益憑證等,每種設有不同上限比率。

Q6什麼是商業銀行自營部?

用銀行自有資金從事有價證券買賣與部位操作的單位,新聞上『自營部虧損 X 億』即指本條投資成績。

Q7怎麼查銀行可投資有價證券的種類與限額?

查金管會「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銀行局官網可下載,修訂草案是商品放寬/限縮的先行訊號。

Q8買銀行理財商品前怎麼自保?

確認 KYC 風險屬性 → 問銀行是否自持 → 比對年報持倉揭露 → 商品風險不得高於你的屬性。

Q9理財商品買到賠錢怎麼申訴?

保全購買紀錄與錄音 → 100 萬以下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免費)→ 涉誤導同步向金管會檢舉。

Q10怎麼判斷理專推薦的真實動機?

直接問『你們銀行自己有沒有持有、部位多大』,比對是否為銀行想減持的類別,坦白回答者通常較可信。

Q11銀行法74條之1 vs 74條(轉投資)差在哪?

74-1 是投資有價證券(授權+子法定限額),74 條是轉投資金融事業(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對象與管制方式不同。

Q12銀行投資有價證券 vs 證券商自營差在哪?

銀行受銀行法 74-1 與限額子法管制,目的是存款人保護;證券商自營受證交法管制,兩者監理目的與上限邏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74 1Art 74Art 75
規範對象投資有價證券(公債、公司債、股票等)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投資自用不動產
授權性質授權+子法定種類限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制比率上限直接明定於本條
風險型態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轉投資事業經營風險不動產流動性與減損風險
與你的關聯理財商品銷售源頭金控/銀行集團版圖銀行分行據點與資產配置

Art 74 1

規範對象
投資有價證券(公債、公司債、股票等)
授權性質
授權+子法定種類限額
風險型態
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與你的關聯
理財商品銷售源頭

Art 74

規範對象
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
授權性質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制
風險型態
轉投資事業經營風險
與你的關聯
金控/銀行集團版圖

Art 75

規範對象
投資自用不動產
授權性質
比率上限直接明定於本條
風險型態
不動產流動性與減損風險
與你的關聯
銀行分行據點與資產配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 第10条(有価証券の売買等を含む業務範囲)
韓國은행법 제38조(유가증권 투자 한도 규제)
中國商业银行法 第43条(商业银行有价证券投资限制)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1(Bankgeschäfte/Universalbankprinzip)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511-1 et s.(activités bancaires)
美國12 U.S.C. § 24 (Seventh)(National Bank Act — investment securi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91013 增訂)

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商業銀行基於財務投資之目的,投資於公債、短期票券、金融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予適當之管理,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投資之種類及限制,得加以規範,以適當管理其風險,爰增訂本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08910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商業銀行基於財務投資之目的,投資於公債、短期票券、金融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予適當之管理,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投資之種類及限制,得加以規範,以適當管理其風險,爰增訂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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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74-1 條規定:「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7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7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