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4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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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強制銀行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資產品質評估、作業委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四套內部制度,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
Q · 銀行的 KYC 問卷、適合度評估、客服外包是貼心服務嗎?
不是。是銀行法 45 條之 1 強制的法定義務
依銀行法第 45 條之 1,銀行必須建立四套內部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處理、作業委外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作業,具體標準由金管會以辦法訂定。你被理專推銷時填的 KYC 問卷、適合度評估,以及客服外包人員的訓練保密義務,都是本條子法強制要求,沒做或做不確實,銀行會被裁罰,你受損時也有求償依據。
白話解讀
你以為銀行內部就是辦業務、賣商品這麼單純?國內大型銀行的「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三個部門加起來動輒上千人,他們的存在就是因為這條法律。本條強制每家銀行建立四套內部制度:第一套「內部控制及稽核」(防止內部舞弊和違法)、第二套「資產品質評估及呆帳處理」(防止帳本灌水)、第三套「作業委外管理」(你打銀行客服可能是外包公司接的,這條管的就是這個)、第四套「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防止理專亂賣商品害死客戶)。每一套的具體標準由金管會用辦法訂定。當理專亂賣商品(永豐銀三寶案、TRF 案)、銀行員監守自盜(彰銀龍潭案)、客戶資料外洩等案件爆發時,金管會處分的法律依據常常就是這條:你沒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法制的核心授權規定,要求銀行就內部控制及稽核、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處理、作業委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四大面向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並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具體標準,構成台灣金融監理「內控優先」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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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理專亂賣商品大賠,銀行說是我自己決定的,怎麼辦?
本條第 4 項授權的辦法明確規定銀行對客戶有 KYC、商品適合度評估、風險告知、銷售過程錄音等義務。若這些步驟沒做或做不確實,即使有客戶簽名也可能無效。可向銀行索取當時的銷售錄音與評估文件,並先走免費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再考慮訴訟。
Q2銀行作業委外給外面公司,我的個資安全嗎?
本條第 3 項規定銀行作業委外須對委託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制度,並與受委託機構簽訂保密條款、定期稽核。若個資因外包公司管理不善外洩,銀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仍負連帶責任,不能以是外包推卸。
Q3銀行法 45 條之 1 規定什麼?
強制銀行建立四套內部制度:內控及稽核、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作業委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標準由金管會訂定。
Q4四套內部制度差在哪?
第 1 項防舞弊、第 2 項防帳本灌水、第 3 項保障委外客戶權益、第 4 項防亂賣衍生性商品,各對應不同子法。
Q5什麼叫作業委外?
銀行把客服、催收、IT 等作業委託第三人處理,本條第 3 項要求對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訂定內部制度。
Q6內部稽核和會計師查核差在哪?
內部稽核是銀行內部單位,會計師查核是外部第三方;本條第 1 項要求兩者並存雙重把關。
Q7理專亂賣商品怎麼求償?
索取 KYC、適合度評估與銷售錄音 → 主張違反 45 條之 1 內控義務 → 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Q8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怎麼申訴?
先向銀行申訴,60 日內未獲妥處或不滿意,再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結果一定金額內銀行強制接受。
Q9求償要準備哪些證據?
當時的 KYC 問卷、商品適合度評估、風險告知書、銷售過程錄音與對話紀錄,這些都是銀行依本條子法須保存的。
Q10申訴評議要花多少錢?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免費;若進入民事訴訟才需繳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與律師費。
Q11主張銀行內控失靈 vs 怪罪理專個人哪個有利?
主張違反 45 條之 1 內控失靈代表系統性問題,金管會會介入調查,比單純指控理專個人不當銷售有力得多。
Q12金融消費評議 vs 直接訴訟差在哪?
評議免費快速、一定金額內銀行強制接受;訴訟要繳費耗時但無金額上限,通常先評議再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制度 | 目的 | 授權辦法 | 與你的關係 |
|---|---|---|---|
| 內部控制及稽核(第1項) | 防止內部舞弊與違法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稽核報告金管會可調閱 |
| 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第2項) | 防止帳本灌水 |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影響銀行財報真實性 |
| 作業委外管理(第3項) | 委外時保障客戶權益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客服/催收外包個資保護 |
| 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第4項) | 防止亂賣高風險商品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TRF/結構型商品求償依據 |
目的
- 內部控制及稽核(第1項)
- 防止內部舞弊與違法
- 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第2項)
- 防止帳本灌水
- 作業委外管理(第3項)
- 委外時保障客戶權益
- 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第4項)
- 防止亂賣高風險商品
授權辦法
- 內部控制及稽核(第1項)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第2項)
-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作業委外管理(第3項)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第4項)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與你的關係
- 內部控制及稽核(第1項)
- 稽核報告金管會可調閱
- 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第2項)
- 影響銀行財報真實性
- 作業委外管理(第3項)
- 客服/催收外包個資保護
- 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第4項)
- TRF/結構型商品求償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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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91013 增訂)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維護銀行資產之安全及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內部稽核之依據,使金融危機在發生初期,即得掌握機先,有效防範。另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中明定相關辦法之訂定。 三、為確保銀行資產品質之健全性,中央主管機關規範銀行建立並遵守適當之方針、措施及程序,以評估其資產品質、確實提列損失準備及轉銷呆帳,增列第二項。
(0940429 修正)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二、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對銀行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授權由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40122 修正)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健全銀行風險管理並確保客戶權益保障,爰增訂第四項,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其辦理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訂定辦法規範。 二、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維護銀行資產之安全及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內部稽核之依據,使金融危機在發生初期,即得掌握機先,有效防範。另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中明定相關辦法之訂定。 三、為確保銀行資產品質之健全性,中央主管機關規範銀行建立並遵守適當之方針、措施及程序,以評估其資產品質、確實提列損失準備及轉銷呆帳,增列第二項。
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二、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對銀行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授權由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健全銀行風險管理並確保客戶權益保障,爰增訂第四項,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其辦理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訂定辦法規範。 二、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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