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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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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強制銀行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資產品質評估、作業委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四套內部制度,具體標準由金管會訂定。

Q · 銀行的 KYC 問卷、適合度評估、客服外包是貼心服務嗎?

不是。是銀行法 45 條之 1 強制的法定義務

依銀行法第 45 條之 1,銀行必須建立四套內部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處理、作業委外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作業,具體標準由金管會以辦法訂定。你被理專推銷時填的 KYC 問卷、適合度評估,以及客服外包人員的訓練保密義務,都是本條子法強制要求,沒做或做不確實,銀行會被裁罰,你受損時也有求償依據。

白話解讀

你以為銀行內部就是辦業務、賣商品這麼單純?國內大型銀行的「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三個部門加起來動輒上千人,他們的存在就是因為這條法律。本條強制每家銀行建立四套內部制度:第一套「內部控制及稽核」(防止內部舞弊和違法)、第二套「資產品質評估及呆帳處理」(防止帳本灌水)、第三套「作業委外管理」(你打銀行客服可能是外包公司接的,這條管的就是這個)、第四套「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防止理專亂賣商品害死客戶)。每一套的具體標準由金管會用辦法訂定。當理專亂賣商品(永豐銀三寶案、TRF 案)、銀行員監守自盜(彰銀龍潭案)、客戶資料外洩等案件爆發時,金管會處分的法律依據常常就是這條:你沒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法制的核心授權規定,要求銀行就內部控制及稽核、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處理、作業委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四大面向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並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具體標準,構成台灣金融監理「內控優先」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理專亂賣商品大賠,銀行說是我自己決定的,怎麼辦?

本條第 4 項授權的辦法明確規定銀行對客戶有 KYC、商品適合度評估、風險告知、銷售過程錄音等義務。若這些步驟沒做或做不確實,即使有客戶簽名也可能無效。可向銀行索取當時的銷售錄音與評估文件,並先走免費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再考慮訴訟。

Q2銀行作業委外給外面公司,我的個資安全嗎?

本條第 3 項規定銀行作業委外須對委託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制度,並與受委託機構簽訂保密條款、定期稽核。若個資因外包公司管理不善外洩,銀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仍負連帶責任,不能以是外包推卸。

Q3銀行法 45 條之 1 規定什麼?

強制銀行建立四套內部制度:內控及稽核、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作業委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標準由金管會訂定。

Q4四套內部制度差在哪?

第 1 項防舞弊、第 2 項防帳本灌水、第 3 項保障委外客戶權益、第 4 項防亂賣衍生性商品,各對應不同子法。

Q5什麼叫作業委外?

銀行把客服、催收、IT 等作業委託第三人處理,本條第 3 項要求對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訂定內部制度。

Q6內部稽核和會計師查核差在哪?

內部稽核是銀行內部單位,會計師查核是外部第三方;本條第 1 項要求兩者並存雙重把關。

Q7理專亂賣商品怎麼求償?

索取 KYC、適合度評估與銷售錄音 → 主張違反 45 條之 1 內控義務 → 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 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Q8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怎麼申訴?

先向銀行申訴,60 日內未獲妥處或不滿意,再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結果一定金額內銀行強制接受。

Q9求償要準備哪些證據?

當時的 KYC 問卷、商品適合度評估、風險告知書、銷售過程錄音與對話紀錄,這些都是銀行依本條子法須保存的。

Q10申訴評議要花多少錢?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免費;若進入民事訴訟才需繳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與律師費。

Q11主張銀行內控失靈 vs 怪罪理專個人哪個有利?

主張違反 45 條之 1 內控失靈代表系統性問題,金管會會介入調查,比單純指控理專個人不當銷售有力得多。

Q12金融消費評議 vs 直接訴訟差在哪?

評議免費快速、一定金額內銀行強制接受;訴訟要繳費耗時但無金額上限,通常先評議再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制度目的授權辦法與你的關係
內部控制及稽核(第1項)防止內部舞弊與違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稽核報告金管會可調閱
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第2項)防止帳本灌水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影響銀行財報真實性
作業委外管理(第3項)委外時保障客戶權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客服/催收外包個資保護
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第4項)防止亂賣高風險商品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TRF/結構型商品求償依據

目的

內部控制及稽核(第1項)
防止內部舞弊與違法
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第2項)
防止帳本灌水
作業委外管理(第3項)
委外時保障客戶權益
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第4項)
防止亂賣高風險商品

授權辦法

內部控制及稽核(第1項)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第2項)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作業委外管理(第3項)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第4項)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與你的關係

內部控制及稽核(第1項)
稽核報告金管會可調閱
資產品質評估與呆帳(第2項)
影響銀行財報真實性
作業委外管理(第3項)
客服/催收外包個資保護
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第4項)
TRF/結構型商品求償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362条第4項第6号(内部統制システムの構築)+ 銀行法施行規則(業務の健全性確保)
韓國금융회사의 지배구조에 관한 법률 제24조(내부통제기준)
中國商业银行法 第59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德國KWG § 25a(Besondere organisatorische Pflichten / interne Governance)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511-55 + arrêté du 3 novembre 2014 relatif au contrôle interne
美國12 U.S.C. § 1831m(FDICIA)+ Sarbanes-Oxley Act § 404(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91013 增訂)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維護銀行資產之安全及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內部稽核之依據,使金融危機在發生初期,即得掌握機先,有效防範。另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中明定相關辦法之訂定。   三、為確保銀行資產品質之健全性,中央主管機關規範銀行建立並遵守適當之方針、措施及程序,以評估其資產品質、確實提列損失準備及轉銷呆帳,增列第二項。

(0940429 修正)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二、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對銀行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授權由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40122 修正)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健全銀行風險管理並確保客戶權益保障,爰增訂第四項,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其辦理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訂定辦法規範。   二、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910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銀行健全經營,並維護銀行資產之安全及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內部稽核之依據,使金融危機在發生初期,即得掌握機先,有效防範。另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中明定相關辦法之訂定。   三、為確保銀行資產品質之健全性,中央主管機關規範銀行建立並遵守適當之方針、措施及程序,以評估其資產品質、確實提列損失準備及轉銷呆帳,增列第二項。

(0940429 修正)

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二、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對銀行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授權由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40122 修正)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健全銀行風險管理並確保客戶權益保障,爰增訂第四項,並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其辦理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訂定辦法規範。   二、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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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45-1 條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4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