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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131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接管中之金融機構,於接管期間原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所有職權固均停止,由接管人行使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惟查此僅係公司經營權之限制或移轉,其法人人格仍未消滅,自不得對之裁處行政罰鍰之疑義

主旨

所詢對於接管中之金融機構,得否免予行政罰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3 月 29 日金管會(二)字第 09620001840 號函。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法人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本件有關金融機構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於貴會依銀行法第 62 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後得否免予罰鍰乙節,依 貴會來函說明一所述,此種接管中之金融機構,於接管期間原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所有職權固均停止,由接管人行使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惟查此僅係公司經營權之限制或移轉,其法人人格仍未消滅,自綜不得對之裁處行政罰。至於本件系爭商業銀行應否核處罰鍰,係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本部尊重 貴會權責,並無意見。三、又有關來函說明二所提本件可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裁字第 1111 號裁定理由免予裁罰乙節,查上開裁定理由所據事實係違規行為人於罰鍰處分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與本件係涉接管中之金融機構應否就接管前之違規行為予以裁罰,二者情形尚屬有間,併此敘明。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131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接管中之金融機構,於接管期間原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所有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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