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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銀行法26增設銀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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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26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

Q · 銀行可以隨便開新分行嗎?主管機關真的能擋?

不行。金管會可依銀行法26條限制特定區域增設

依銀行法第26條,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在「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這是一條空白授權條款,沒有明訂門檻與要件,主管機關判斷某區域金融已飽和或集中度過高時,可一紙行政命令限制新設,且行政法院實務上對此類專業裁量高度尊重。

白話解讀

一條只有一句話的條文,但它解釋了為什麼你家樓下那條街沒有第四家銀行分行。表面上台灣是自由市場,想開銀行就去申請;實際上主管機關握有一把看不見的剪刀:它可以看「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在「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分支機構新增。這個授權寬到什麼程度?條文沒寫門檻、沒寫要件、沒寫救濟程序,完全交給主管機關判斷。這是一條沉默卻極有份量的條文。2008 金融海嘯時主管機關大幅放慢核准新銀行與新分行;過度集中的區域金管會可以直接說「這裡不准再開」。而這一切不需要修法,只要一紙行政命令。銀行業不是你想的那種自由競爭產業,它更像是被畫了配額地圖的受管制市場。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26條為金融監理之授權性規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經濟與金融情形,於特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構成金融市場進入管制的法源基礎,使銀行業在自由申請制之外受區域配額式調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機關可以隨意限制銀行開分行嗎?有救濟嗎?

依本條,主管機關可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在「一定區域」內限制增設。被限制者理論上可對具體處分提訴願、行政訴訟,但實務上行政法院對金融監理高度尊重,挑戰成功率極低。真正有效的不是司法程序,而是透過同業公會溝通、提出在地金融需求實證向主管機關陳情。

Q2所謂「分支機構」包含ATM和辦事處嗎?

銀行法本身未完整定義分支機構,實務由主管機關依施行細則及函令界定。分行是最核心的分支機構,辦事處、代辦處視情況認定,單純ATM多半不算;但有人服務或提供完整金融服務的數位據點可能被納入。新型態據點前務必向金管會銀行局函詢個案解釋。

Q3主管機關限制增設需要修法嗎?

不需要。本條為空白授權條款,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以行政命令即可發動區域限制,無須經立法院修法,這也是本條被稱為「備而不用之權力庫存」的原因。

Q4銀行法26條是什麼?

授權金管會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在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分支機構增設,是金融市場進入管制的法源。

Q5什麼叫一定區域內的增設限制?

主管機關針對特定行政區域,全面或部分禁止新設銀行或分行,常見於該區金融已飽和或集中度過高時。

Q6分支機構在本條指什麼?

核心是分行;辦事處、代辦處視情況認定,有人服務或完整金融服務的數位據點可能納入,單純ATM多半不算。

Q7本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銀行法第19條,本法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即本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

Q8申請新分行前怎麼確認區域有沒有被限制?

透過金融同業公會或律師探詢主管機關當前對各區域的限制態度,並可向金管會銀行局函詢個案解釋。

Q9被限制增設怎麼救濟?

對具體不予核准處分提訴願、行政訴訟,但法院尊重金融監理裁量,實務更有效的是備齊在地金融需求實證向主管機關陳情。

Q10純網銀數位據點怎麼判斷會不會受限?

視主管機關對分支機構的解釋而定,動工前先向銀行局函詢個案認定,避免佈局後被認定為受限分支機構。

Q11M&A評估銀行可擴張性要查什麼?

查目標銀行主要營業區是否已被依本條限制增設,受限將大幅壓縮併購後成長空間,屬盡職調查易被低估的情報。

Q12自由申請制 vs 區域限制差在哪?

自由申請制核准即可設立;區域限制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以行政命令在特定區域禁止或限縮新增,無須修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ree applicationRegional restriction
市場進入方式申請核准即可設立區域內全面或部分禁止新增
發動依據銀行法設立程序規定銀行法第26條授權+行政命令
是否需修法不需,行政命令即可
救濟難度高,法院尊重專業裁量

Free application

市場進入方式
申請核准即可設立
發動依據
銀行法設立程序規定
是否需修法
救濟難度

Regional restriction

市場進入方式
區域內全面或部分禁止新增
發動依據
銀行法第26條授權+行政命令
是否需修法
不需,行政命令即可
救濟難度
高,法院尊重專業裁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銀行法(営業所の設置等に関する規制)
中國商业银行法(分支机构设立须经批准)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2(Erlaubnispflicht für Bankgeschäfte)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agrément ACPR pour l'établissement)
美國McFadden Act / Riegle-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ct(分行設立之區域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00228 制定)

銀行於左列情事,須得財政部之核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   三、合併。   四、增減資本。   五、設置分支行及辦事處或代理處。   六、變更總分支行及其他營業所在地。   七、分行以外之營業機關改為分行。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之股票或股票單應為記名式。   儲蓄銀行之股東,應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064062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

(0200228 制定)

銀行於左列情事,須得財政部之核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   三、合併。   四、增減資本。   五、設置分支行及辦事處或代理處。   六、變更總分支行及其他營業所在地。   七、分行以外之營業機關改為分行。

(0360420 全文修正)

銀行之股票或股票單應為記名式。   儲蓄銀行之股東,應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0640624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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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2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於一定區域內限制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之增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