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銀行法47-2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47條之2為準用條款,將利害關係人放款限制、金融檢查、問題機構處置等銀行法核心監理規定,整批適用於經營貨幣市場業務的票券金融機構。

Q · 票券金融公司的監理比銀行寬鬆嗎?

不會。本條讓它準用銀行法,監理同級。

不會。依銀行法第47條之2,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票券金融公司)準用銀行法關於業務核定、利害關係人放款限制、金融檢查、問題機構接管與處置等 20 餘條核心監理規定。它雖不收一般存款、日常民眾少接觸,但監理紀律與銀行相同,不因業務範圍較窄而放鬆。

白話解讀

台灣金融體系不是只有銀行。還有一群你可能沒聽過的機構叫做「票券金融公司」,它們不收一般存款,專做商業本票、國庫券、銀行承兌匯票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買賣。本條做一件很技術但很重要的事:把銀行法裡面一大串監理條文(利害關係人放款限制、金融檢查、問題機構處置等)整批套用到這些機構身上。為什麼這對你有感?因為你買的貨幣型基金、你公司的短期融資、你的勞退基金的投資組合,背後都有票券市場的身影。本條確保這些機構的監理強度與銀行相同,不會因為它們不收存款就監管鬆散。2007 年力霸集團的中華銀行與中華票券案是關鍵判例:當票券公司失控,牽連的不只是投資人,是整個金融體系。本條就是防止類似事件的結構性防火牆。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47條之2為準用性條款,將銀行法中關於業務項目核定、利害關係人放款限制、金融檢查、問題機構接管與處置等核心監理規定,整批適用於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即票券金融公司)。其立法目的在於使不收一般存款、專營商業本票與承兌匯票等短期金融工具交易之機構,受到與銀行同等強度的金融監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票券金融公司是什麼?跟銀行有什麼不同?

專做短期金融工具(商業本票、國庫券、銀行承兌匯票)交易的機構,不收一般存款所以你日常不會接觸。但它們透過本條整批套用銀行法的監理條文,實際的管理強度與銀行相當。內行人提示:投資它們發行或仲介的商品時,監理層級跟銀行同級,但沒有存款保險保障(存保只保存款,不保票券)。別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

Q2準用條款是什麼?為什麼不直接另立一部法?

立法技術。告訴你某法的某些條文也適用於另一類事物,避免條文重複。本條所準用的銀行法條文涵蓋利害關係人放款限制、金融檢查、問題機構處置等核心規範。內行人提示:民國90年已另立票券金融管理法作為票券公司的專法,本條的重要性相對下降,但仍為銜接性規範。讀準用條款時必須翻到被準用的原條文,不能只看本條字面。

Q3銀行法第47條之2是什麼?

準用條款,把銀行法 20 餘條核心監理規定整批套用到經營貨幣市場業務的票券金融公司身上。

Q4什麼是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

專做商業本票、國庫券、銀行承兌匯票等一年內短期金融工具買賣的機構,俗稱票券金融公司,不收一般存款。

Q5準用條款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宣告某法特定條文也適用於另一類事物以避免重複,閱讀時須翻回被準用的原條文。

Q6票券金融公司和銀行差在哪?

票券公司業務範圍窄、不收一般存款,但監理強度與銀行同級,可視為專業化的銀行。

Q7怎麼確認票券公司有沒有合法許可?

查詢金管會核准名單,本條準用保護只及於經許可機構,黑市票券公司不在保護範圍。

Q8買票券商品前要查什麼?

確認對手票券公司是否為金管會許可機構、商品說明書揭露的對手方資訊,並理解票券無存款保險。

Q9票券公司違反準用規定會怎樣?

金管會可依準用之金融檢查、糾正、問題機構處置與接管等規定介入,與處置問題銀行同級。

Q10票券公司週轉融資成本和銀行比怎麼算?

票券市場利率通常低於銀行放款,理解本條準用強度可放心將部分短期週轉移到票券市場降低融資成本。

Q11票券金融公司 vs 銀行 監理差在哪?

本條準用後核心監理強度相同;差別在票券公司不收一般存款、業務範圍較窄。

Q12銀行法 vs 票券金融管理法 哪個管票券公司?

民國90年已另立票券金融管理法為專法,本條為銜接性規範,重要性相對下降但仍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票券金融公司銀行
是否收一般存款否(專營短期金融工具)
監理強度準用銀行法核心條文,與銀行同級銀行法全部適用
存款保險保障無(不收存款)存款受存保保障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行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民國90年)銀行法

票券金融公司

是否收一般存款
否(專營短期金融工具)
監理強度
準用銀行法核心條文,與銀行同級
存款保險保障
無(不收存款)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行專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民國90年)

銀行

是否收一般存款
監理強度
銀行法全部適用
存款保險保障
存款受存保保障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行專法
銀行法

立法沿革 1

(0891013 增訂)

第四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為加強對其監督管理,並對違反相關規定明定其罰則,爰將其應準用銀行管理之相關規定明列之。

(08910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為加強對其監督管理,並對違反相關規定明定其罰則,爰將其應準用銀行管理之相關規定明列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47-2 條規定:「第四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4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4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