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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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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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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
保證人
。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
擔保
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
求償
時,應先就借款人進
行求
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
執行名義
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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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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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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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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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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