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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